编辑同志:
两年前,我父亲因车祸去世后,我获赔一笔死亡赔偿金。近日,我与丈夫由于感情确已破裂而决定离婚,但丈夫认为我获取死亡赔偿金时,属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而该死亡赔偿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问:丈夫的说法对吗?
读者:林婷婷
林婷婷同志:
你丈夫的说法是错误的,即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属于你的个人财产,丈夫无权分割。
丈夫能否分割,取决于你获得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你们夫妻的共同财产,如果属于,丈夫自然有权分割;反之,丈夫则无权分割。而答案是否定的。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法律规定的、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不仅有取得时间的限制,更有法律规定的限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与之对应,基于死亡赔偿金是具有人身属性的财产,法典没有将其纳入夫妻共同财产之列,而是将其归入个人财产之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空难死亡赔偿金能否作为遗产处理的复函》也指出:“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基于死者死亡对死者近亲属所支付的赔偿。获得空难死亡赔偿金权利人是死者的近亲属,而非死者,故空难死亡赔偿金不宜认定为遗产。”由此及彼,本案自然也不能将你父亲的死亡赔偿金作为遗产,认为你是继承所得,继而认定为你与丈夫的夫妻共同财产。
法官 廖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