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召开,对新时代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加强和改进人大工作作出了新部署、提出了新要求。人大专门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工作机构,加强人大专门委员会建设是人大工作与建设的题中之义。目前,省人大设有8个专门委员会。近年来,各专门委员会紧紧围绕人大常委会重点工作,依法履职、守正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也存在制度保障不够有力、运转机制不够顺畅等问题。推动新时代人大工作高质量发展,迫切需要解决这些问题,更好发挥专门委员会作用。
2021年11月,省人大常委会根据省委人大工作要求,启动《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条例》立法工作。在制定过程中,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持问题导向、需求导向,充分听取各相关方面意见,组织多次专家论证评估。2022年7月、9月,条例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通过。条例的出台,是贯彻落实中央人大工作会议精神、落实省委人大工作要求的具体举措,为我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开展工作、履行职责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对于健全我省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加强我省人大“四个机关”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条例共六章三十三条,以全面规范和保障省人大专门委员会履行职责为主线,从组织机构、工作职责、议事规则、自身建设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加强党对人大工作的全面领导,打造忠诚担当的政治机关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最根本的是坚持党的领导。”地方组织法第三条也明确了人大机关“政治机关”的属性。人大机关首先是政治机关,专门委员会是人大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
将党的领导贯穿于专门委员会工作各方面全过程。条例制定过程中,常委会党组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起草工作方案,并对体例结构、审次安排等提出明确要求。在条例内容中明确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
明确党对专门委员会工作中的领导路径。条例明确中共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在专门委员会设立分党组,在专门委员会工作中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求专门委员会应当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党组的工作要求,工作中重大事项或者重要问题,应当及时向省人大常委会党组报告。专门委员会应当加强政治建设,提高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政治素质和履职能力。专门委员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加强政治理论、业务知识学习,熟悉宪法和法律,掌握履职所必备的专业知识,提高履职水平。
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打造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权力机关
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条例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和保证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作出规定。
明确专门委员会依法协助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履行职能的法律地位。规定专门委员会依法具体组织实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有关立法、监督等各项工作,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行民主集中制,应当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集体行使职权。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合并、撤销和名称变更,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丰富人民行使权力的渠道。一是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通过基层联系点、代表联络站等方式,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听取对立法、监督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二是规定专门委员会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依职权进行审查,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组织以及公民要求或者建议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依申请进行审查,对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法规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组织开展专项审查,并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三是规定各专门委员会通过委员会会议、主任委员办公会议等履行职责保证人大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保证国家权力机关正常运转。专门委员会审议议案、讨论问题时,可以通知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省监察委员会、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细化专门委员会各项职责,打造依法履职的工作机关
条例从三个方面对专门委员会依法履职提供制度依据,使人大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更强。
组织机构方面。依据法律和中央文件精神,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设置、人员组成、人员产生程序以及办事机构的设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十人,并有一定数量的专职组成人员和常委会委员,应当配备适当比例的本领域或者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员和熟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专门人员,加强专门委员会的工作力量。
工作职责方面。条例根据地方组织法等上位法,将各专门委员会协助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开展立法、监督、代表工作作了具体规定;将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等的职责具体化,便于工作开展。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条例对各专门委员会参与备案审查工作做了衔接规定。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任期届满时应当向省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本届工作。条例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增加了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指导和支持本委员会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代表小组开展工作,提前参与指导有关方面组织的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审议和研究法规实施机关提出的法规实施情况的报告等工作职责。
议事规则方面。条例对我省专门委员会工作实践中需要规范的议事方式和程序、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出席和列席人员、主任委员办公会议制度等事项进一步明确。
明确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打造为民服务的代表机关
人大工作主体、优势、活力在代表。各专门委员会是联系、服务代表的重要部门,代表工作是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基础。条例从三个方面为代表机关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专门委员会从代表中产生。条例规定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省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的任免,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条例规定各专门委员会应当根据常委会年度代表工作计划,加强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扩大代表对专门委员会工作的参与。专门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联系代表工作机制,支持和保障代表依法履职;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负责有关建议、批评和意见的督促办理工作;指导和支持本委员会相关领域、行业专业代表小组开展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作用。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邀请省人大代表列席。在总结实践经验基础上,对联络员制度等工作制度作出规定。
加强履职保障。条例规定由主任会议指导和协调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专门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主任会议成员可以出席,指导专门委员会工作。专门委员会可以建立专家顾问制度,为依法履职提供专业支持。规定组成人员所在单位应当支持其依法履行职责,对其出席会议、开展调查研究、参与立法和监督等工作提供支持和帮助。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为各专门委员会及其组成人员依法履职提供必要的服务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