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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新的起点做好立法工作 促进和推动“五个湖北”建设
2013年第7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李鸿忠
这次会议是新一届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第一次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会议的主题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和在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部署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落实五年立法工作规划以及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提供法制保障。 一、在新的起点上谋划立法工作,用立法促进和推动“五个湖北”建设 过去五年,在省委领导下,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适应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总要求,紧紧围绕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的目标,依法行使立法权,立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五年来,共制定省本级地方性法规48件、法规性决定4件,批准武汉市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26件,批准恩施自治州和长阳、五峰自治县制定的自治法规18件。这些法规的制定和实施,有力保障和促进了我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得到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和各方面的好评。未来五年,是我省加快构建重要战略支点的关键时期,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性阶段。我们要认真总结多年来立法工作的成功经验,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上谋划、推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 1、准确把握立法形势,适应立法工作新任务新要求。党的十八大强调,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要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省第十次党代会指出,未来十年是湖北发展的“黄金十年”,要大力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并对法治湖北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法律体系的形成完善,人民群众民主政治参与意识日益增强,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声日益高涨,对保障自身权益的要求日益迫切。人民群众对立法工作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法,而是所立之法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抢抓“黄金十年”的战略机遇,充分利用湖北“五局之势”有利条件,推进“五个湖北”建设,需要自觉地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需要把提高立法质量放在更为突出的位置,使立法准确反映广大人民群众意愿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地发挥立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 2、树立科学立法理念,服务保障科学发展。推进科学立法,首先要树立科学的立法理念。一是树立“法是社会资源”的理念。法作为一种政治生态资源和社会公共资源,应当合理有序地利用,注重“有所立、有所不立”,防止过度使用立法资源而导致“繁法扰民”。这就要求科学选择、论证和确定立法项目,科学设定法规的调整范围和内容,“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二是树立“法是公共产品”的理念。法作为一种社会公共产品,应当是优质的,是“良法”。这就要求立法工作正确处理立法数量与立法质量的关系,更加注重立法质量,实现立法由数量速度型向质量效益型转变。三是树立“法是发展环境”的理念。法作为一种社会环境,是硬约束、“软环境”。这就要求立法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有利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推动经济科学发展,有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全面进步。四是树立“立法是决策行为”的理念。立法是一种有目的决策行为、决策活动、决策过程。这就要求立法做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坚持立法为公、立法为民。在立法过程中,要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从全局上来表达、协调、平衡利益关系,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五是树立“立法是系统工程”的理念。立法作为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包括立法前、立法中、立法后三大环节。这就要求立法要有系统论的观点、统筹兼顾的方法,把立法前计划论证、立法中审议决策与立法后评估、立法监督、执法检查等环节有机结合起来,把法的制定与法的清理、法的修改、法的宣传、法的实施有机结合起来,从而保证立法质量,增强立法实效。 3、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促进推动改革发展。当前,改革发展进入攻坚时期。发展中不平衡、不协调、不可持续问题突出,制约科学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躲不开、绕不过。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需要分析问题的成因,探索解决问题的办法,找准深化改革发展的突破口,更加注重从制度上进行顶层设计和统筹规划。这就要求立法工作围绕我省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来展开,把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结合起来,抓紧制定和修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保护生态环境、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精神文明建设、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重点领域的法规,加强体现地方特色的自主性立法,积极探索创新实践的先行先试性立法,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用立法促进、推动和保障各个领域的改革。同时,要抓紧法律、行政法规的配套性、实施性立法,为执法、守法提供更加具体可行的依据。要坚持立改废并重,及时修改完善不适应、不一致、不协调的法规,维护法制的统一、尊严和权威。 二、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合力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立法工作涉及各个领域、各个方面。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人大、政府和有关方面各司其责、密切配合,才能形成合力、有效推进。要切实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和完善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配合、各方协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相结合,人民群众有序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和工作机制,调动各方面参与立法工作的积极性,合力推进我省的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1、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发挥党委在立法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党领导立法,是立法工作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党委要切实加强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定期听取立法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立法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为立法工作创造条件。有立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善于将党的重大决策和主张通过法定程序变成人民的共同意志和行为规范;对立法工作规划、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以及立法中的重大事项,人大常委会党组要及时向党委汇报,积极争取党委支持,保证立法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立法工作中要自觉贯彻体现党的主张和意图,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 2、扩大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民群众在立法工作中的主体作用。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主要是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立法权,发挥其在立法中的主体作用,并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具体参与立法工作。要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无论在立法过程中还是在制度设计上,都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尊重人民首创精神,从人民的实践创造中汲取智慧,从人民的发展要求中获得动力。要正确反映、统筹兼顾、妥善处理各种利益关系,切实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要坚持群众路线,拓展公民有序参与立法的途径。要公开征集立法建议项目,深入调查论证,把人民群众迫切需要的法规项目列入规划计划。对于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规草案,要在主要媒体上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坚持和完善立法听证会、论证会、座谈会、基层联系点等工作机制,增强开门立法的实效,使立法决策更好地体现人民意志,增强法规贯彻实施的群众基础。 3、加强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有立法权的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职、敢于担当,充分发挥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要抓好立法项目论证,统筹制定和实施立法规划计划,积极推动关系改革发展的重要立法,确保将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要把握立法决策主导,完善法规多元化起草渠道,建立法规起草协调机制,重要法规要由人大牵头起草;要尊重人大代表的主体地位,拓宽人大代表参与立法的渠道,重视立法议案和建议的办理。要进一步发挥人民代表大会的立法职能,可以考虑本届任期内选择一二件事关我省发展全局的重大立法项目,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要完善省人大常委会与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立法工作联系机制,协调解决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武汉市、恩施自治州和长阳、五峰自治县人大立法工作的指导,不断提高全省的立法工作水平。 4、支持政府依法行使提案权,发挥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政府依法向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立法议案,是法律赋予政府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职责。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尊重政府的提案权,支持政府从全局的高度把握经济社会发展对立法的需求,按照立法计划,及时有序地提出符合经济发展、行政管理和社会管理需要的法规案。政府起草的法规草案,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管理与服务、教育与处罚、公共利益与部门利益的关系,防止“公共利益部门化”、“部门利益法制化”,确保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为人民谋利益。人大立法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特别是涉及管理体制、机构编制、部门职责、预算比例安排等事项,要预先征求政府意见,政府要做好先期协调,提出方案。 5、汇集社会智力资源,发挥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智囊作用。湖北是我国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大省,法学理论研究和法律人才资源富集。省人大常委会十分重视发挥广大专家学者在立法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建立了省人大常委会立法顾问组、地方立法研究中心等工作平台。今后在立法工作中,要坚持组织专家学者积极参与,为立法工作提供智力支撑。所有的法规草案都应征求立法顾问组和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对重要法规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法规,要组织立法顾问组成员参加立法调研、论证和法规修改,或者委托起草和提出专家建议稿。 我省绝大多数市县人大常委会虽然没有立法权,但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一直积极参与、协助、配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和征求意见工作,提出许多重要立法信息、意见和建议,做了大量富有成效的工作。在今后的立法工作中,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加强同各市州县人大常委会的联系,形成立法工作的整体合力。 三、明确任务,落实措施,保证五年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顺利实施 为了保证地方立法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制定了五年立法工作规划和年度立法工作计划。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规划和计划确定的立法目标任务、立法项目和分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扎实做好规划和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1、加强立法调研和立法评估工作。要把立法调研作为提高立法质量的基础性工作来抓。不仅要加强法规起草环节的调研,而且要加强法规审议环节的调研。要注重调研地区的典型性、调研对象的代表性、调研内容的针对性、调研形式的多样性、调研结果的实效性。要通过多种途径和形式,充分听取各方面利益群体的立法诉求,加强立法中焦点、难点问题的协调,吃透省情民情,站在全局的高度,审慎作出立法决策。在继续开展立法后评估的基础上,要探索开展立法社会影响评估。邀请立法工作机构以外的各方面主体对法规出台时机、社会影响以及法规条文的科学性、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等进行评估。同时还要进行廉洁性评估,以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规案的立法目的、必要性以及实施成本等有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使立法工作考虑得更周全,避免出现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 2、加强立法宣传和组织实施。“徒法不足以自行”。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体系形成后,关键要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法规起草、审议阶段和通过后的宣传,使社会各方面正确理解法规的背景、目的和意义,准确把握法规的原则、内容和要求,使立法过程成为引导社会舆论、凝聚各方共识、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为法规正确、有效实施营造良好社会氛围。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法规的严格实施。各级政府要推进依法行政,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各级法院、检察院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认真履行保证宪法、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遵守和执行的重要职责,按照监督法及我省实施办法的规定,加强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推进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3、加强立法工作队伍建设。立法工作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人才队伍是第一关键因素。这个问题很重要,各级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按照2011年中央7号文件要求,加强立法机构建设,充实立法工作人员,为立法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进一步加强立法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建设、能力素质建设和工作作风建设,拓宽干部锻炼和人才培养渠道,加大立法工作人才的教育培训、上下挂职、岗位交流和重点培养使用力度,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纪律严明、作风优良的高素质的立法工作队伍。 做好地方立法工作,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我们要切实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在省委的领导下,继往开来,锐意进取,同心协力,扎实工作,努力开创我省地方立法工作的新局面,为推进“五个湖北”建设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注:本文系作者2013年6月17日在全省立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标题为编者所加,略有删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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