含义内容上讲
法治 ( rule of law) 表达的是法律运行的状态、方式、程度和过程。
法制 ( legal system) 本意是一个静态的概念,是“法律制度”或者“法律和制度”的简称。
现代“法治”概念包括法律的至高权威,法律的公正性、稳定性、普遍性、公开性和平等性,以及对公共权力的制约与对人权的保障等一系列原理和基本要求。
时间维度上讲
人类世界还没有产生宪法以及民主的时候,就存在“法制”。“法治”则是晚近才产生,强调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
社会规范体系中的地位上讲
法制社会中的法律,不是调整社会关系最为重要的社会规范,往往从属于诸如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特别是道德规范。
在法治社会中,法律则具有最重要的地位,法律至上是法治社会的一个基本标志。
从基本追求价值上讲
“法治” 是法律至上、社会民主、保障人权、促进权利、维护自由平等和程序正义。
“法制”和这些价值追求没有必然的联系,它既可以与法治相结合,也可以与人治相结合,当“法制”与“人治”相结合时,法律权威只是起一种补充和辅助的作用。
简单来说,如果说“法制”是二维的,那么“法治”就是三维立体的。从静态的“制”到动态的“治”,更准确体现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