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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护航长江新区破题开篇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解读
2022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陈苒 图/薛婷

    规划建设武汉长江新区,是省委、省政府立足实际、谋划长远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实施全省区域发展布局的重要“棋眼”,有利于更好融入大局、服务国家战略,更好带动全局、增强湖北实力,更好优化格局、提升武汉能级。

    为贯彻省委关于加快推进武汉长江新区立法的决策部署,为长江新区发展破除管理瓶颈、加强发展支撑、提供法治保障,202233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于41日起施行。

 

立法原则与主要内容

    立足武汉长江新区尚处于建设起步阶段实际,本着急用先行的原则,省人大常委会在《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武汉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立法过程中,坚持以下原则和思路:

    一是在立法定位上。准确把握、坚决贯彻省委决策部署,坚持以思想破冰引领发展突围,充分发挥地方立法的引领、推动作用,按照“参照东湖高新区、优于东湖高新区”的目标,从法规制度供给方面给予武汉长江新区最大支持,将有利于新区发展的权限、政策、措施,只要不涉及中央事权、没有法律障碍、中央和国家没有明令禁止的,实行应放尽放、能放尽放,营造长江新区大胆闯、放手干的发展环境。

    二是在立法内容上。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聚焦长江新区行政管理等有关事项进行“小切口”立法,根据武汉长江新区发展需要,借鉴省内外先进经验做法,对涉及新区建设发展行政管理事项的重要方面予以规定或者授权政府作出规定。同时,为新区改革创新和下一步制定条例留有空间。

决定共13条,着力赋予新区更大自主发展权,破除制约新区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为新区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提供法治保障,包含以下内容:一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和权限范围;二是明确省、市及相关区人民政府及部门支持长江新区建设发展;三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自主设立内设机构,创新人事管理制度;四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财政管理权限和预算管理制度;五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土地管理权限;六是明确支持创新、先行先试的免责条款。

 

围绕发展定位 完善体制机制

    2017年至今,长江新区规划建设工作稳步推进、有序开展,但现行管理体制与当前新区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不相适应,在新区管理和服务工作中一定程度上存在职能虚化、权限分散、手段欠缺等问题,难以满足长江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

    鉴于此,根据省委专题会议精神,在法律、法规的框架内,决定吸收借鉴东湖高新区和外省市新区发展经验,根据中央和省委的意见,对长江新区管委会的定位和职责权限进行了明确:一是明确了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法律地位为省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委托武汉市人民政府管理;二是采取概括列举的方式,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负责武汉长江新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等工作;三是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相应的武汉市市级管理权限和部分省级管理权限,其权责清单由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根据新区发展需要实行动态调整;四是鼓励和支持长江新区在行政管理体制机制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以上规定既对长江新区管委会的权限范围进行了明晰,同时也未对具体职责进行限定,为省、市两级政府探索合理确定和下放适合新区发展需要的具体管理权限留有空间,避免“一放了之”,保证新区平稳承接相应经济社会管理职能。

 

充分放权赋权 加大支持力度

    长江新区定位为武汉发展的四大副城之一,肩负培育发展新型产业集群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任务,需要赋予新区更大的发展自主权,进一步促进新区加快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具有独特竞争优势的国际化新城。

    按照解放思想、明确简政、充分放权的原则,在财政管理权限方面,决定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行使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其财政收支纳入市级预算管理,接受武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审查监督;在要素保障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依法对长江新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管理,负责相关土地和房屋的征收、补偿,以及土地储备工作;在行政执法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精简执法机构、提高执法效能,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同时,为支持新区高位发展,决定明确省、武汉市加大对长江新区的财政支持,由长江新区管委会统筹用于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等;明确土地出让收入留存,长江新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扣除、计提有关税费和政策性资金后,统筹用于长江新区建设发展。

 

创新人事制度 激发人才活力

    高素质的人才队伍是创新发展的前提,建立灵活多样的选人用人制度有利于聚天下英才而用之,激发干部干事创业热情,为新区发展注入动力源泉。为了建立符合新区建设发展需求的选人用人机制,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综合研究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参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明确长江新区可以创新符合发展实际的选人用人机制、人才交流机制,建立健全薪酬激励制度。在人员管理制度方面,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在核定的编制和员额总数内,建立健全以岗位聘用为主的人员管理制度。同时,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长江新区的人才交流和使用。

 

鼓励先行先试 明确容错免责

    “创新”是新区发展的关键,新区建设必须依靠一批大胆创新、勇于改革的党员干部,必须旗帜鲜明地支持先行先试、敢闯敢试的行为,保护敢作敢为、勇于担当的干部。依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决定对干部容错免责作出原则性规定,明确长江新区营造鼓励创新、先行先试的发展氛围,开展改革创新等工作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相关人员未违反法律、法规,未牟取私利以及属于无意过失的,可以免予追究责任或者减轻责任。

    此外,为了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总体要求和相关做法,参照《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有关规定,决定明确长江新区管委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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