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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好备案审查“必答题” 彰显人大法律监督力度
2022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责,是保证党中央政令畅通、保障宪法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公民和组织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作了2021年度备案审查工作情况的报告。报告全面反映了去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并对2022年工作作出了具体安排。
切实提高政治认识 备案审查有高度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高度重视宪法法律实施和监督,就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人大工作会议上指出,加强对宪法法律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合宪性审查、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纠正违宪违法行为。今年3月新修正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将“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列为人大常委会的一项职权,并对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作出了专门规定,推动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 我国实行统一而分层次的立法体制,除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外,还有数量庞大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如此数量的文件规定一旦相互冲突或不能很好衔接,将影响到我国的法治统一。备案审查制度正是为了杜绝这种现象出现而设立,能有效解决不同文件“打架”等情形,保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互协调衔接,确保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各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可以说,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尊严和权威的一道“必答题”。 去年,为适应新时代对备案审查工作提出的新任务、新要求,推动全省备案审查工作再上新台阶,省委将创新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纳入全省重大改革项目,加以统筹推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和“一府一委两院”普遍提高了对备案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更加重视和加强备案审查工作。从工作报告披露内容来看,省人大常委会围绕改革项目多措并举打出“组合拳”——实现三个“全覆盖”,召开全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实行备案审查工作年度报告、考核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交出了一份亮眼的“成绩单”。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 备案审查有深度 近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积极主动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围绕推动党中央、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法律监督作用。聚焦聚力“十四五”规划指导方针、主要目标、重要举措,发挥备案审查“助推器”作用,聚焦聚力事关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涉及法律重要修改、关系公众切身利益、引发社会广泛关注等方面的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专项清理,发挥备案审查的“指挥棒”作用,更好推动法治湖北建设。 工作报告显示,去年,省人大常委会在相关单位配合下,围绕优化营商环境、长江生态保护、人口与计划生育、公共卫生体系建设和行政处罚法贯彻实施等领域开展专项清理。目前,优化营商环境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14件、废止4件;长江生态保护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7件、废止规范性文件4件,市县级已废止规范性文件111件,修订规范性文件12件;人口与计划生育领域省本级已修改法规2件,集中解决部分规范性文件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法律法规重大修改不相适应的问题。
积极回应民生关切 备案审查有温度 备案审查“备受关注”的一个重要原因在于其监督客体很大一部分是“红头文件”。这些文件不是影响的单一主体,而是对社会群体具有普遍约束力,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当规范性文件存在问题时,作为规范性文件生效后的监督,备案审查制度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了制度化的利益诉求解决渠道。 从全国人大常委会统计的数据来看,近年来,每年主动审查文件数量大体在1000多件,而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数量近年来较快增长,从2019年的100多件增加到2021年的5000多件,这充分表明社会对备案审查的关注度越来越高。 工作报告显示,我省备案审查工作始终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主动担当作为,采用形式多样、审慎稳妥、管用有效的方式方法,对备案的每一件规范性文件认真开展主动审查,对公民组织提出的每一件审查建议认真研究办理,加强与文件制定机关的联系沟通,持续跟踪督促整改情况,及时向公众反馈。 规范性文件字字句句都和人民群众的利益紧紧相连,一个很小的问题,都可能“牵一发而动全身”对社会造成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纠正一切违法减损公民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的规范性文件,保障其合法权益,是备案审查制度题中应有之义,同样也是人民的期盼。以实际行动和工作成果回应民生关切,备案审查制度让群众真切感知法治的力量和温度,不断增强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强化制度刚性约束 备案审查有力度 在“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工作要求中,如果说“有件必备”是前提、“有备必审”是核心,那么“有错必纠”则是备案审查工作取得实效的根本保障。对审查发现的问题,督促文件制定机关在规定期限内对文件进行修改或废止,是备案审查制度刚性的具体体现。在工作实践中,督促纠正往往“刚柔并济”,结合沟通、函询、约谈、通报、提醒等柔性手段和行使撤销权等刚性方式,防止久拖不决,有效避免审查监督流于形式。 近年来,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大监督力度,让审查监督“利剑出鞘”,充分拓展审查的广度和深度,纠正了一批不适当的规范性文件——有的政府规章规定公民组织未在规定期限内行使权利就视同放弃,如此“任性”的规定侵害了原本因征用利益受损的公民组织获得补偿的权利;有的政府规章提高了住宅维修资金的使用门槛,让原本难以使用的住宅维修资金“难上加难”;有的文件“一刀切”禁止小作坊生产豆腐,对当地几十万老百姓生产生活造成不便……备案审查敢于“亮剑”,切实纠正违法违规的规范性文件,不断筑牢审查监督“防波堤”,确保党中央政令畅通和宪法法律的正确实施。 在深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必须用好用足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备案审查职权,坚决纠正有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保证宪法法律得到遵守和执行,为加快“建成支点、走在前列、谱写新篇”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链接 加强对地方人大联系指导,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关于2021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显示: 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共收到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监察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司法解释、特别行政区法律1921件。其中行政法规16件,监察法规1件,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779件,设区的市、自治州、不设区的地级市地方性法规688件,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87件,经济特区法规40件,司法解释251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42件,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17件。 2021年,共收到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6339件,其中以书面寄送形式提出的1274件,通过在线受理审查建议平台提出的5065件。经研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范围的有5741件,包括针对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的60件,针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的5596件,针对司法解释的85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增强备案审查工作整体实效的要求,进一步加强了对地方人大备案审查工作的联系指导。一是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实现备案审查全覆盖。目前,地方“一府一委两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已基本纳入同级地方人大常委会备案范围,接受人大监督。不少地方通过建立通报制度、纳入政府法治考核体系等多种形式规范制定机关报送备案的行为,对迟报、漏报、报备不规范等问题及时通报、予以纠正。二是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截至目前,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和318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常委会已建立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制度,部分县级人大常委会也听取审议了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三是组织开展“立法放水”问题研究。落实党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通过开展专题调研、组织地方人大同志进行专题研讨等方式,对这一问题的成因、对策等进行深入探讨,为防止地方立法出现类似问题提供理论参考和实践指引。四是持续推动地方人大加强备案审查信息化建设。推动省级人大常委会在完善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基础上开展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数据库建设,选择浙江、广东、重庆、宁夏四个省(区、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试点,为其他省级地方探索经验、提供示范。目前,试点地区的数据库建设工作进展顺利,试点地区以外的部分省份也启动了数据库建设工作。五是组织开展备案审查典型事例交流。收集整理2019年9月以来各地省、市、县三级人大常委会纠正处理的典型事例158件,其中省级53件,市级76件,县级29件,印发地方人大交流,并送中央办公厅、司法部等单位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参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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