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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 为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2022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任 王玲
一、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全面依法治国,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开拓新境界。 第一,新时代立法工作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制度稳则国家稳,制度强则国家强。立法是制度供给的重要保障,及时把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意志;通过地方立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破解改革发展难题。 第二,党中央对新时代立法工作的要求越来越高。中央人大工作会议对立法工作提出了许多具体要求,强调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加快立法工作步伐,善于把党的主张、方针、政策转化为法律规定。强调把改革发展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确保国家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强调因需、应时、统筹、有序开展立法。强调增强针对性、适用性、可操作性,避免立法简单化,实现立法的政治效果、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最大化。强调地方性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重要补充,地方立法最主要职能就是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政策、中央精神、国家法律落地生根,发挥实施性、补充性、试验性作用。 第三,全国人大和全国各地立法工作抓得越来越紧。本届以来,全国人大立法工作力度明显加大、特点更加凸显。一是速度很快,全国人大每年审议通过法律几十部,每一次代表大会会议都审议通过法律。二是分量很重,聚焦国家安全等重要领域立法,编纂民法典等“大部头”。三是系统性强,注重系统观念,增强立法的整体性和协同性。从省级人大来看,立法特色明显,协同立法蓬勃兴起,立法形式不断创新,形成了一批体现地方特点、符合立法规律的模式和经验。我们必须认清形势、自我加压、走在前列。 第四,党中央赋予立法工作的内涵越来越丰富。新时代,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内容有了极大的拓展和延伸,过去是以立新法为主,现在是立、改、废、释、纂、决定等并举,还包括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和法律法规实施。备案审查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监督制度,也是立法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立法工作的延伸。坚持“上半篇”文章与“下半篇”文章一起做,一手抓立法,一手抓实施,确保法律有效实施,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
二、全面加强立法工作,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 过去一年,我省立法工作取得可喜成绩,为赢得“全年精彩”贡献了法治力量。一是法规制度供给切实加强,共制定地方性法规12件,打包修改法规23件、废止4件。二是法规清理成效显著,先后组织5次专项清理,集中解决与党中央决策部署和国家法律法规“不适应、不协调、不一致”问题。特别是围绕营商环境清理法规,拆除藩篱、打破壁垒,受到省委的充分肯定。三是市州立法全面进步,设区的市和“一州两县”出台地方性法规20件,不仅数量增多,而且整体质量明显提高。四是运行机制更加高效,实行“双组长制”和“工作专班制”的做法,受到栗战书委员长和全国人大的肯定。成绩来之不易,是各方面高度重视、团结协作、辛勤付出的结果。 今年,是党的二十大和省第十二次党代会召开之年,是本届省人大常委会履职的最后一年,也是市州新一届人大常委会履职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立法工作,意义重大。 第一,要明确立法任务。省人大常委会今年的立法计划,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工作要求,共安排19件立法项目。一是聚焦大局所需,修订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条例、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制定支持武汉长江新区建设发展的相关决定(已通过)。二是聚焦问题所在,制定磷石膏污染防治条例,修订安全生产条例等。三是聚焦群众所盼,制定城乡社区治理促进条例等。从市州立法计划来看,今年主要聚焦城市管理、交通安全、污染防治等方面。 第二,要提高立法质量。一是树立“大立法观”。统筹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统筹省市立法,统筹立改废释,统筹立法和法律法规实施,全面推进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二是注重“小切口”。要立足解决实际问题,切小题目、切准特色、切细内容、切实措施,灵活运用“规定”“办法”“决定”“决议”等立法形式。三是助力“大协同”。去年是我省区域协同立法“搭建制度框架”的一年,今年要“开花结果、落地见效”。四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要着力推进民主立法、开门立法,健全吸纳民意、汇聚民智的工作机制,积极推进立法协商、人大协商,确保立法各个环节都能倾听人民群众的声音。要加强基层立法联系点规范化建设,发挥立法“直通车”作用。 第三,要夯实主体责任。按照“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要求,落实各方面责任。法规项目各责任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确保各环节法规草案质量。省政府负责加强法规起草过程中重点问题的研究协调,按时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人大要发挥审议环节把关作用,实现“三个效果”最大化。 第四,要加强法规实施。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推进法律正确实施,把“纸上的法律”变为“行动中的法律”。 “一府一委两院”是法律法规实施的重要主体,必须担负好实施的法定职责,将法律法规实施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对“一府一委两院”实施法律法规的监督,确保落实到位。要强化执法检查,让法律制度的牙齿真正“咬合”起来。
三、着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坚决维护国家法治统一 近几年,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积极适应新形势下备案审查工作新要求,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机制,备案审查工作取得新进展。但也存在不足,主要是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开展不平衡、机构人员配备不健全、制度规范不完备。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人大工作会议要求,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一)深化“三个认识”,增强思想行动自觉。备案审查是保障宪法法律有效实施、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抓手,是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第一,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设计。只有把所有规范性文件都纳入备案审查范围,法治统一才能有可靠保障,才能从源头上及时纠正国家机关违法和不当行为。第二,备案审查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重要制度设计。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可以防止越权限制或者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维护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第三,备案审查是国家机关内部自我纠错、确保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的重要制度设计。 (二)落实“三有”要求,提高备案审查质量。一是“有件必备”,夯实备案审查工作“最先一公里”。凡是属于人大监督的对象,其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都应当纳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范围。各级人大常委会要指导督促文件制定机关依法及时报备,确保应备尽备。二是“有备必审”,发力备案审查工作“最强一公里”。各级人大常委会要认真履行审查工作职责,对所有备案的文件都要开展依法审查,不能备而不审。对有关问题要逐一审查研究,及时提出处理意见,不能走过场。对公民、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要认真研究办理,做到件件有研究、有结果、有回复。三是“有错必纠”,压实备案审查工作“最后一公里”。要着力增强备案审查制度刚性,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该沟通的沟通,该函询的函询,该约谈的约谈。对存在不符合宪法法律规定、明显不适当等问题的,要督促制定机关切实予以改正,让备案审查长出“牙齿”。 (三)做到“三个加强”,确保备案审查实效。一是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建设。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及“一府一委两院”要健全完善本级、本单位备案审查制度规定,进一步明确工作流程、范围标准、职责分工等,着力提升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水平。二是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建设。要健全报告机制,全面推进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健全衔接联动工作机制,各级人大常委会加强同本级党委、政府、监委、法院、检察院有关工作机构的衔接联动。建立健全备案审查情况通报制度,强化备案审查工作责任。三是加强各级人大协调配合。省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市县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指导督促,市级人大要努力探索上承省级人大、下接县级人大,符合本地实际、务实可行的备案审查工作模式。县级人大要积极探索县级层面备案审查工作的机制、方式和方法。 (四)实现“三个目标”,提升备案审查水平。一是省人大常委会要进一步推进备案审查信息平台建设,实现省市县报备“一张网”。二是各级各类文件制定机关要按照规定通过信息平台进行电子报备,并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梳理和上传,实现省市县规范性文件“一个库”。三是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今年年底前全部落实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备案审查工作报告,实现省市县“全覆盖”。
四、加强组织领导,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坚实保障 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本质特征,是做好立法工作的重大政治原则。人大常委会党组和法规(规范性文件)起草、法规实施责任单位党委(党组)要切实发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要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立法和备案审查中的重要问题,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提供组织保障。要认真落实请示报告制度,对于立法和备案审查中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同级党委请示报告,严格贯彻落实党委意见。 做好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不能弱、人员不能少。全省各级人大常委会要争取同级党委重视和支持,配齐配强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力量。省人大常委会要建立机制,对市州人大常委会立法能力开展动态评估,做到职能与能力挂钩。设区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大常委会要有专门的备案审查工作人员。县级人大常委会,各级“一府一委两院”应明确工作机构和人员从事备案审查工作。要将立法和备案审查工作队伍纳入法治人才培养、法治教育培训规划,着力提高干部综合能力,着力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法治人才队伍。
注:本文系王玲同志2022年2月23日在全省立法与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根据录音整理,略作删节,标题为编者所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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