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公路是农民最为关心的问题,是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最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一条好乡村公路是老百姓的致富路、发展路、幸福路,是农村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所在。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和管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大将修改《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管理条例》列入2013工作计划,并深入调研,认为乡村公路管理立法需要重点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乡村公路损坏及其安全设施的问题。截至2012年,长阳自治县累计完成乡村公路建设总投资6.1亿元,新增乡村公路2018.62公里,总里程达4999公里,占全县通车总里程的89.27%,全县154个行政村全部实现了公路通达、通畅。近年来,随着农村交通条件的改善,各类损害公路安全设施的问题也随之增多。一是货运车辆载重大大超过公路设计载荷,导致公路损坏严重;二是乡村公路两旁乱搭、乱建、乱占现象较为普遍,少数农户建房不符合规定的安全距离;三是农民种田占、压、挖现象屡见不鲜,给车辆通行及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四是损害公路安全设施问题比较突出,80%以上的防护设施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损毁。这些问题造成了大量人力、财力的浪费,群众反映强烈。
乡村公路的管理体制问题。目前,乡村公路管理体制不够统一,2004年修正的公路法规定“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乡道的建设和养护工作”,2007年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湖北省农村公路条例》规定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工作,2011年国务院通过的《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附则规定“村道的管理由乡级人民政府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也就是乡镇人民政府对村道有管理权,但乡镇人民政府按照现行机构设置没有乡村公路管理机构。目前,乡级政府和县交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指导乡村道路建设,乡道管理基本处于盲区。由于法律法规对管理主体的规定不统一,地方政府对乡村公路检查,制止各种侵占、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的行为无专门机构负责。因此,地方立法要明确乡村公路管理体制问题。在条例修订时,应规定自治县人民政府加强对乡村公路养护与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乡镇人民政府是乡村公路管理的责任主体,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道路的日常维护,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乡村公路管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乡村公路管理的执法主体问题。现行乡村公路管理执法主体不明,难以对乡村公路进行有效管理。现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公路路政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都有明确的规定,但从目前实际情况看,省市垂管的公路机构不承担其养护与管理职责,县公路主管部门按职责划分,只依法管理国家和省列养的国道省道、县乡道,并不是乡村公路执法主体。按照国务院《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的规定,乡镇政府参照该条例管理乡村道路,但乡镇人民政府不是执法主体,其内设机构中没有乡村道路管理机构,不能行使执法权。执法主体不明,一些法律法规就不能得到落实。为了切实解决乡村公路管理执法主体问题,立法时要明确自治县县和乡镇人民政府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机构,履行国家《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规定的职责,依法对乡村公路进行管理。
乡村道路的权属问题。解决乡村道路的权属问题是建立乡村公路损害赔偿机制的前提,明确公路产权既是保护农民群众利益的需要,也是维护交通安全的需要。乡村道路权属不明确,导致了公路资产被随意侵占,公路法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对公路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在乡村公路管理上,对公路造成损害时,究竟由谁作为民事赔偿主体资格请求赔偿?从实际情况看,乡村公路的权属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乡村公路的用地是村集体的,其建设基本上是国家扶持加受益农民的投工投劳。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建议在条例修订中规定,乡道和村道是自治县公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乡道的路产属于乡(镇)集体所有,由乡镇人民政府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村道的路产属于村集体所有,由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建设、养护乡村公路资金的投入问题。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里程长、投入大,完全依靠国家投入是难以实现的。长阳自治县截至2012年,乡村公路建设总投资6.1亿元,负债1.1亿元,通村硬化公路仍只占全县农村公路的47.8%,尚有2720公里没有硬化。据测算,目前水泥硬化的乡村公路投入每公里约25万元,国家补助15万元,缺口10至15万元。因此,必须建立政府投入、受益农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受益企业支持等多元资金投入机制,才能保障乡村公路建设,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