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由此可见,我国实行的是代议制民主,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由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体,肩负人民重托,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的权力。
我国五级人大中,全国人大代表、省级人大代表和设区市的人大代表都是间接选举产生的。目前,随着我国各地县乡人大换届选举工作的相继结束,间接选举新一届设区的市以上人大代表的工作也次第展开。然而,在间接选举新一届人大代表的工作中,人大常委会需要做的工作有哪些呢?在此,以设区的市人大常委会为例,列举了10条内容予以诠释。
1、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应在换届前数月拟订关于市人大换届选举的指导意见,就新一届代表名额及分配,代表结构,代表素质要求,连任比例,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结构,换届选举工作时间安排,组织领导等提出意见,报市委审议转发;
2、市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制订实施方案;
3、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代表名额分配决定;
4、召开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部署会议;
5、举办选举工作业务培训班;
6、参与市人大换届选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对代表人选进行初审;
7、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当选代表进行资格审查,报人大常委会确认公告。
8、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就代表选举结果、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筹备及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议程等问题向市委请示;
9、召开新一届人大一次会议;
10、进行换届选举总结工作,报市委和上一级人大常委会。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