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志》2024年第11期 电子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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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法典》第639条: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试用买卖合同中,如果双方对试用期限、是否支付使用费等作了明确约定,双方应依约履行各自义务。但如果对使用费没有约定,卖方无权请求买方支付。
不买也没关系!锅我们带回去,请支付我们使用费150元。
根据《民法典》规定,试用买卖中当事人未约定的,无需支付使用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