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高票通过《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条例共六章,四十三条,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施行将为推进我省新时代节水型社会建设、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立法目的、背景及过程
我省地处长江中游,水资源总量尤其是过境客水量较为丰富,但时空分布不均衡。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生活、生产用水将在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呈增长趋势,资源型缺水和水质型缺水两大问题并存。同时,由于节水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市场激励机制不够完善、节水理念还未成为社会的共识,使得用水效率低、浪费水资源的现象普遍存在。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节约用水工作。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国家节水行动方案》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快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节水管理”。“十四五”规划明确提出“实施国家节水行动,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制度”。为了更好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要求,促进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今年年初,省人大常委会将制定《湖北省节约用水条例》列入本年度立法工作计划。为保证立法质量,在条例草案审议修改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组织立法调研组多次赴省内外调研学习,组织相关专家全程参与条例草案修改,广泛听取、认真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尤其注重征求、吸纳用水单位、居民等利益相关方的意见,最大程度凝聚立法共识,切实回应群众关切。
健全节水机制 明确节水职责
节约用水涉及多个行业、领域,需要相关部门统筹协调、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当前我省节约用水工作中,政府主导作用还有待提高,相关部门职责划分不够明确。因此,条例贯彻落实“节水优先”治水思路和国家有关水资源节约、保护的相关精神,充分结合我省省情、水情现状,明确了“节水优先、统筹规划、总量控制、高效利用”的节水工作原则,健全“政府主导、部门协同、市场调节、公众参与”的节约用水机制。在政府职责方面,条例明确县级以上政府应当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健全节约用水管理制度,建立议事协调机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有关主管部门做好节约用水工作。在部门职责方面,条例明确了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节约用水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发展改革、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经济和信息化等主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各自行业、领域的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在确保部门职责落实方面,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用水总量、强度等主要指标纳入对下一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的目标责任制考核,将年度节水目标纳入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
严格用水管理 强化刚性约束
用水管理是节水的第一道关口。针对用水管理,条例一是强化了用水的刚性约束,明确提出建立水资源刚性约束指标体系,政府应当根据水资源承载能力,科学规划和调整区域空间布局、产业结构、人口规模。二是坚持节水和水资源保护两手抓,规定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应当包括生产节水、生活节水和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等内容,与流域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相衔接。三是对用水总量和用水强度“双控”制度进行细化,用水总量达到控制指标的地区暂停审批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用水强度不符合控制指标的地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达标。四是优化水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明确城镇公共供水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不得新建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五是细化行业用水定额和计划用水管理制度,明确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指导计划用水单位开展用水合理性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改进节水措施,提高用水效率。此外,条例还对重点用水单位监控、节水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三同时”制度等进行了明确。
明确节水措施 提升节水能力
节约用水要求农业、工业、服务业等各行业的用水户在用水的各个环节节约使用水。条例坚持开源节流并重,从规范行业节水、加强非常规水源利用等方面对节水措施作出规定:
一是规范农业、工业、服务业等行业节水。以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加快灌区节水改造和推广高效节水灌溉为重点,对推进农业节水增效进行规范;对推动工业节水减排进行明确,加大工业节水监督管理,要求工业企业对生产用水进行全过程控制,高耗水工业企业应当加强废水深度处理和达标再利用。新建工业集聚区应当统筹规划建设供排水、污水处理及循环用水等设施,实现水资源集成优化利用;高耗水服务业经营者应当采用国家规定的节水技术,安装节水设施,采取节水措施。
二是加大城市生活节水工作力度,要求公共建筑、公共场所使用节水型器具,鼓励居民使用节水型器具,降低供水管网漏损,对推进城镇节水降损进行细化。
三是坚持开源节流并重,鼓励和引导对非常规水源的利用。聚焦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中的基础设施薄弱和规模效益欠缺短板,在基础设施建设方面,规定政府应当加强非常规水源的开发利用,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建设塘堰、水窖等农业集雨补灌工程,结合海绵城市建设,加强雨水资源利用。新建、改建工业集聚区、市政基础设施和大型公共建筑时,应当因地制宜建设雨水集蓄利用或者再生水处理利用设施。同时,鼓励和支持市场主体参与非常规水源开发利用设施建设;在非常规水源价格方面,明确再生水价格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或者政府定价,实行政府定价的,应当给予价格优惠。同时,明确利用非常规水源应当符合相应用途的水质标准,城镇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等市政用水和建筑施工用水应当优先使用非常规水源。
完善保障监督 激发节水动力
促进全社会节约用水,一方面要加强行政管理,另一方面要建立有效的激励和保障机制。条例设“保障和激励”一章从投入机制、优惠政策、公众参与等方面强化了有关措施。
一是规定政府应当建立节约用水投入机制,统筹相关行业、领域财政资金用于节约用水,鼓励、引导社会资本投入节水产业。
二是在上位法规定的基础上,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作了细化和补充,明确建立完善分类定价、差别水价、阶梯式水价等水价机制,对农业用水实行精准补贴,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价格,非居民用水实行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促进和引导全社会节约用水。
三是要求政府通过加大财政投入,制定促进节约用水的政策措施,对节水型社会示范区、节水型载体建设、水平衡测试、节水技术改造和非常规水源利用等项目给予支持。
四是培育、扶持和发展节约用水社会组织,引导公众广泛参与节约用水活动。
五是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节水技术研发推广和成果转化。
六是建立节约用水表彰奖励制度,对在节约用水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此外,针对社会公众节水意识不强、节水参与不足等问题,条例规定政府应当将节约用水纳入国民素质教育、学校教学和文明创建内容,普及节约用水知识和法律法规,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和节约用水的意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应当发挥节约用水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