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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会议的 召集人及其职权和义务
2021年第9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或原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目前,我国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代表选举产生后,必须依法及时召开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第一次会议。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主要依据是选举法等选举方面的法律法规;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第一次会议的召开,主要依据是地方组织法。

  我国法律对县乡两级人大会议的召集人作了明确的规定:县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乡级人大会议由主席团召集;县级人大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新一届县乡两级人大第一次会议,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分别由上届县级人大常委会和上次乡级人大主席团召集。据此,相应的准备工作由这些机构负责。

  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职权有:

  1、确定开会时间和会期;

  2、提出会议议程草案;

  3、提出会议领导机构人员名单草案;

  4、决定其他应由召集人决定的事项。

  根据我国法律和其他有关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召集人的义务有:

  1、按照法律和议事规则规定的时间召集例会;

  2、根据人大代表的依法提议,召集临时会议;

  3、按照规定的期限,将开会的时间和建议会议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代表或委员;

  4、根据规定,将有关材料发给代表或委员;

  5、做好会议的其他准备事项。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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