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刘某等3人筹建公司期间聘请我为工作人员,但至今已有半年,一直没有与我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工伤、养老等社会保险。请问:筹建中的公司是否具有对应的法定义务?
读者 汪笑笑
汪笑笑您好:
筹建中的公司没有对应的法定义务。
一方面,《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即应当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只能是用人单位。就什么是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劳动法》第二条也有类似的内容,即用人单位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等组织。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即筹建中的企业并不具备“用人单位”主体资格,让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于法无据。另一方面,1999年1月22日颁布并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本条例施行前已经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办社会保险登记,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本条例施行前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30日内,本条例施行后成立的缴费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持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有关证件,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筹备期间的公司因尚未办理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等,自然无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费。值得注意的是,公司注册登记成立后,应当依法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办理社会保险,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官 颜梅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