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要复兴,乡村必振兴。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脱贫攻坚取得胜利后,要全面推进乡村振兴,这是“三农”工作重心的历史性转移。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以凝聚智慧和力量的脱贫攻坚精神,持续深入地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
充分发挥法治保障作用,为乡村振兴提供有效制度供给。2020年1月,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率先通过了《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及时将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制度规范,为湖北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提供了制度样本。《中华人民共和国乡村振兴促进法》已于2021年6月1日起施行。乡村振兴促进法涵盖了产业发展、人才支撑、文化繁荣、生态文明建设、乡村组织建设等多个领域,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职责和监督检查措施,提出了具体扶持要求,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重要的制度保障,也是一部“三农”领域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
强化人大监督刚性,为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保驾护航。紧紧围绕乡村振兴战略20字总要求,弄通弄透乡村振兴的一系列政策,打好监督“组合拳”。围绕乡村振兴战略五年规划,对乡村振兴年度重点工作,综合运用听取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专题调研、专项视察、专题询问、执法检查等监督手段,通过“审议+询问”“调研+检查”等多种组合方式,使人大监督在深度和广度上发力。探索监督“新招式”,瞄准乡村振兴工作的大事难事要事,探索运用工作评议、个人述职测评、代表约见等监督方式,推动工作落实。省人大常委会2021年“乡村振兴荆楚行”正式启动,通过开展舆论监督,广泛动员全社会力量,压实各级政府责任,强化乡村振兴法治“场效应”,推动法律法规贯彻实施。
人大代表要勇于担当、务实重行,努力在全省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当表率、打头阵。当好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人大代表特别是基层人大代表,工作、生活在农民群众之中,与广大农民群众联系最为紧密,应当充分发挥这种天然优势,察民情、听民声、集民智、解民忧,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当好农民增收致富、乡村振兴的带头人,及时将党和国家关于乡村振兴的各项方针政策、制度措施传递到农民群众中去,引领广大群众走上致富之路。当好维护社会稳定的排头兵,弘扬乡村优良传统文化,主动化解矛盾纠纷,推动传统乡村向法治乡村转变,推动基层治理现代化。当好建言献策的有心人,注重发现和排解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为乡村振兴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实施提供科学性、建设性的建议。
让人民生活幸福是“国之大者”。全面推进乡村振兴的深度、广度、难度都不亚于脱贫攻坚,决不能有任何喘口气、歇歇脚的想法,我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实现乡村振兴战略中体现作为,为推动全体人民共同富裕取得更为明显的实质性进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