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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 通报制度有哪些具体内容
2021年第7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运作。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各级人大代表,组成国家权力机关,行使国家权力。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应当建立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登记及通报制度。登记的内容主要有:

    1、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报告、议案和其他议题,发表意见的情况。

    2、参加统一组织的执法检查、视察、专题调研、履职学习、列席会议、代表小组活动的情况。

    3、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保守国家秘密,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协助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宣传并带头贯彻执行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决议的情况。

    4、联系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接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的情况。

    5、自觉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津、勤勉尽责的情况。

人大代表执行职务档案由人大代表本人填写,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联络机构审核,每年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向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通报一次。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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