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退休职工马大伯骑自行车外出买菜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梁某迎面相撞,造成双方人员受伤、车辆受损。经现场勘验,交警部门认定本起事故系因梁某闯红灯并逆行所致,应负全部责任。事后,肇事方梁某表示愿意与马大伯协商“私了”,并拿出部分现金作为补偿。马大伯略作思考,私下认为自己的伤情并无大碍,无需去医院就诊,这样对方赔的钱就等于白捡,于是双方很快协商一致达成了调解协议。交警当场为二人开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在事故处理情况一栏载明“梁某当场赔付马某医疗费、车辆维修费3000元,为一次性赔偿,今后双方互不追究”。次日,马大伯感觉事故受伤部位疼痛加剧,遂前往医院就诊。诊断结论为右手尺桡骨远端轻微骨裂、膝关节半月板损伤,需住院治疗。伤愈后,马大伯以治疗费用超出事故赔偿数额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令梁某赔偿全部损失。法院审理认为,交通事故中所签订的协议是原、被告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等可撤销行为,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说法】 人们平常所说的“私了”,是指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各方对事故责任没有争议,现场协商一致并达成协议,然后迅速移走车辆恢复交通的一种处理方式。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条的规定,“私了”可以作为解决交通事故的一种便捷途径,但范围仅限于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或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且基本事实清楚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如果为得到“暂时”赔偿而过于随意地处置了事,可能会带来“因小失大”的权益风险。具体到本案,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首先,“私了”协议合法有效,原告自身放弃了追偿权利。《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该法第147条至151条规定了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第三人欺诈、一方或者第三人胁迫和一方乘人之危五种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马大伯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他与梁某签订的调解协议,是其真实的意思表达,是自由处分权利的表现。同时,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在签订协议时存在重大误解和遭受欺诈、胁迫等情形。对此,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协议约定履行各自义务。
其次,草率“私了”,容易留下包庇犯罪等隐患。交通事故发生后,如果“嫌麻烦”不走事故处理程序而人为地“私了”,可能会导致下列风险:1.擅自处理涉及刑事犯罪(如醉驾、毒驾)交通事故的,将有可能涉嫌包庇罪。如果罪名成立,按照刑法的规定,有可能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情节严重的,可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2.交通事故当事人达成私了协议后,可能使现场重要证据灭失,使受害人失去主张权利的依据,不利于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3.交通事故受害者如果不了解自己的真实伤情,易留下健康隐患;4.可能使当事人由于缺乏对损失的正确评价与认定能力,所获赔偿远远高于或者低于法律规定的标准,显失公平。对于以下7种交通事故,法律明确禁止当事人自行调解“私了”:1.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者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的;2.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3.驾驶人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嫌疑的;4.机动车无号牌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号牌的;5.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是指驾驶人受伤无法开车或者是车辆损坏无法启动的情况);6.一方当事人离开现场的;7.有证据证明事故是由一方故意造成的。上述情况除了第5项外,肇事方均涉嫌违法犯罪,可能面临行政或刑事处罚。
那么,哪些交通事故适合“私了”呢?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具体情形包括四种:1.对于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在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可以先撤离现场再协商处理。2.对于当事人报警的未造成人员伤亡的财产损失事故,交通警察、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通过电话、微信、短信等方式为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提供指导。3.对于可以自行协商处理的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可以通过交管部门手机APP等快捷方式自行协商处理;如对事实和成因有争议的,可以通过互联网申请交警部门在线确定当事人责任。4.对事实成因清楚、当事人无异议的轻微伤人事故,按照平等自愿原则,在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的情况下,经申请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处理。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协议的,应当填写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协议书,并共同签名。损害赔偿协议书内容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天气、当事人姓名、机动车驾驶证号、联系方式、机动车种类和号牌、保险凭证号、事故形态、碰撞部位、赔偿责任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