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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
2021年第4期 —— 本期焦点 作者:
(2021年2月22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二百九十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推进长江保护法贯彻实施 守护长江母亲河 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已由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21年2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1年2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以下简称长江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流域法,是“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的长江基本法。为推动长江保护法全面贯彻实施,组织和动员全省上下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长江母亲河,促进我省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特作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长江大保护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 长江是中华民族的母亲河,是中华民族发展的重要支撑。长江保护法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长江保护的重要指示要求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长江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法治保障,对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的引领和促进作用。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关系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关系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战略全局。 湖北是长江干线径流里程最长省份,是三峡库坝区和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核心水源区所在地,是长江流域重要水源涵养地和国家重要生态屏障,生态地位极为特殊,在长江大保护和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中担负着重要的历史使命,贯彻实施好长江保护法责任重大。全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充分认识长江保护法出台的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增强执行和实施法律的责任感、使命感,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走出一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之路,建设长江中游生态保护屏障和绿色发展增长极,更好践行新发展理念、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
二、准确把握长江保护法的战略定位,引领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地各部门要正确把握好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辩证统一关系,统筹制定绿色发展规划、落实绿色发展措施、建立绿色发展评估机制,始终把保护和修复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让清水绿岸产生巨大的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努力使我省长江经济带成为服务新发展格局、打造国内大循环重要节点和国内国际双循环战略链接的重要支撑。 要加快推进“一主引领、两翼驱动、全域协同”区域发展布局,推动长江中游城市群一体化发展取得实质性进展。要加强沿江高铁、国际物流核心枢纽等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打造长江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着力增强长江黄金水道的综合功能。要统筹推进产业基础高级化、产业链现代化,坚持创新引领驱动,推动重点产业升级改造和重污染企业清洁化改造,引导和鼓励绿色创新技术产业发展,走产业发展与生态保护相协调之路。要加快完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实施森林、湿地、河湖等重要自然生态系统保护补偿。要协同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新型城镇化战略,建设美丽城镇和美丽乡村,促进城乡融合发展。
三、切实贯彻长江保护法的系统观念,依法破解制约长江大保护的热点、难点、痛点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包括发展规划、空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在内的长江流域规划体系,对长江流域国土空间实施分区、分类用途管制,严格规范国土空间开发利用活动。按照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制定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禁止在重点生态功能区布局对生态系统有严重影响的产业,禁止承接或者转移重污染企业、项目,保障长江沿线产业结构布局与生态系统、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严格控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对小水电全面开展生态环境影响评价,不符合生态保护要求的,予以分类整改或者采取措施逐步退出。依法划定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实行严格保护,打击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完成河湖确权划界工作,守住河湖生态底线。 严格控制河湖岸线开发建设,促进岸线合理高效利用,禁止违法利用、占用长江流域河湖岸线,巩固“化工围江”整治成果,禁止在长江干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禁止船舶在划定的禁止航行区域内航行,严格限制在重点水域实施航道整治工程。依法划定禁止采砂区和禁止采砂期,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加强长江流域资源保护,根据长江流域水量分配方案,明确相关河段和控制断面流量水量、水位管控要求。根据生态流量管控指标,加强长江流域生态用水保障。坚持节约用水,落实取用水总量控制和消耗强度控制管理制度,合理配置、高效利用水资源。完善规划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制度,加强对高耗水行业、重点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管理,严格控制高耗水项目建设。加强长江流域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饮用水备用应急水源建设,对饮用水水源的水环境质量进行实时监测,保障饮用水安全。 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增强水源涵养能力,保障水质稳定达标。整合优化各类自然保护地,科学划定自然保护地功能分区,形成以神农架国家公园为主体、自然保护区为基础、各类自然公园为补充的自然保护地体系,推进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神农架林区等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和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长江流域水环境质量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补充完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全面推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制定并实施总磷污染控制方案,有效控制总磷排放总量,对氮磷浓度严重超标的湖泊,应当在影响湖泊水质的汇水区,采取措施削减化肥用量,禁止使用含磷洗涤剂。统筹城乡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加大雨污分流系统建设力度,提高污水收集处理能力。严格管控排污口,严厉打击非法排污。禁止在长江流域河湖管理范围内倾倒、填埋、堆放、弃置、处理固体废物。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减少化肥、农药施用,科学处置农业废弃物。开展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及周边地下水环境风险隐患调查评估,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加强船舶污染治理,严格危险化学品运输管控,禁止在长江流域水上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加强生态环境系统保护修复,扎实开展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修复工作。科学制定并组织实施河湖水系连通修复方案,逐步改善河湖连通状况,维护河湖水系生态功能。依法划定河湖岸线保护范围,保障自然岸线比例,加强河湖岸线修复。加强对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等重点库区消落区的生态环境保护和修复,执行法律有关禁止性规定。持续开展国土绿化行动,加强对退化天然林、受损湿地和重点湖泊的保护和修复。坚决扛起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长江流域禁渔规定,认真落实关于加强长江流域禁捕执法有关要求,制定垂钓管理制度,规范垂钓行为,持续巩固长江禁捕退捕成效。实施长江生物多样性保护工程,对长江流域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植物实行重点保护,防控外来物种入侵,切实保护长江流域水生生物资源。禁止在长江流域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区域开展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抓好三峡库区、丹江口库区、大别山、幕阜山等重点区域水土流失综合治理,防治石漠化。推进尾矿库综合治理和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恢复矿区生态环境。
四、全面履行长江保护法的法定职责,凝聚法律实施强大合力 各级国家机关要对已出台的涉及长江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加快推进长江保护相关立法修法工作,适时研究制定相配套的地方性法规,探索建立流域性、区域性共同立法、协同立法机制,形成系统完备、规范严密、衔接有序、协调统一的长江保护地方性法规制度。同时,全省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担负起监督法律实施的职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依法定期听取审议政府关于法律实施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工作情况的报告,完善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代表履职等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确保长江保护法取得最佳实施效果。 各级人民政府要建立长江保护协调联动机制,实行流域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主要负责人约谈制度,对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地区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要重拳出击,依法对流域各类保护、开发、建设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打击破坏流域生态系统的违法行为,建立联合执法机制,协同查处跨行政区域、重大违法案件;要加强信息公开,完善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公众参与机制,鼓励和引导公民拿起法律武器同破坏长江、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作斗争,使绿色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有关行政执法部门要建立健全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司法服务机制,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公益诉讼司法衔接,完善生态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机制,建立长江生态环境监测与执法司法信息共享机制,健全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制度,完善跨行政区域生态环境司法管辖机制,推进流域司法协作,加强专门检察、审判机构建设。 各级国家机关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把长江保护法的学习、宣传、教育作为普法的重要内容,纳入普法规划和普法责任清单,建立普法责任制,完善以案释法制度。国家工作人员和各级人大代表要主动学法、履职普法、模范守法,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要创新运用多种形式,广泛深入宣传长江保护法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展现依法保护长江的实践成效,弘扬长江流域优秀特色文化,持续推动长江保护法进企业、进农村、进机关、进校园、进社区、进网络,为全面贯彻实施长江保护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增强全社会爱护长江、保护长江的意识,实现“人民保护长江、长江造福人民”良性循环,早日重现“一江碧水向东流”的胜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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