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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国家机关、组织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 民法典的这些条款 请特别留意
2021年第2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①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不可以

  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②违法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不可以

  第二百四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

 

 

③以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等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

不可以

     第二百五十九条 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违反国有财产管理规定,在企业改制、合并分立、关联交易等过程中,低价转让、合谋私分、擅自担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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