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夯实家庭教育法治保障 给孩子讲好“人生第一课” ——《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解读
2021年第2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刘红艳 沈利轩
2021年1月22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条例共七章55条,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的背景和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不论时代发生多大变化,不论生活格局发生多大变化,我们都要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风”“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家庭建设的新期盼新需求,认真研究家庭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教育发展关乎家庭幸福、社会和谐,关乎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新格局要发挥家庭家教家风的重要作用。 当前家庭教育越来越受社会关注和重视,同时家庭教育还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的情况不同程度存在;少数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家庭教育水平发展不平衡,城乡差距较大,特别是留守、流动及其他困境儿童家庭教育相对薄弱等,迫切需要通过专门立法进行规范和引导,从源头保障家庭教育发挥教育和价值引领功能。 制定《湖北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既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重要论述的具体体现,也是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担当民族复兴大任的时代新人的具体行动,有利于发挥家庭家教家风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打通基层社会治理的最后一公里,为促进我省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增进家庭幸福、社会和谐提供法治保障。
二、立法宗旨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条例,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充分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家庭建设以及教育工作的重要论述精神,进一步对接民法典以及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内容。二是增强条例的可操作性,完善家庭教育工作机制,明确家庭教育中政府、学校、家庭、社会等各方面的责任,推动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三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对于群众关心的留守儿童家庭教育帮扶、家长教育能力提升、家庭教育阵地建设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明确家庭教育工作机制和主体责任。为明确家庭教育的内容,健全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完善家庭教育保障体系。一是明确规定家庭教育的责任主体是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规定了共同生活的其他成年家庭成员的协助义务。此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具体承担组织、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共同做好家庭教育工作,妇女联合会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共同推进家庭教育工作。二是规定了家庭教育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明确家庭教育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实行政府推进、学校指导、家庭实施、社会协同的工作机制。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与家庭教育发展相适应的投入保障机制。 坚持政府推进、理顺家庭教育有关方面的职责。为加强政府对家庭教育工作的支持,促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一是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将家庭教育指导服务纳入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家长学校。二是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编写家庭教育指导读本,制定家庭教育服务指南和服务工作规范。三是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和同级妇联开展家庭教育人才培训、建设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队伍,推进家庭教育信息化共享服务平台建设,推广科学的家庭教育方式方法,培育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和志愿服务组织,并可以依法实行信用激励。四是为了加大对家庭教育的保障力度,条例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家庭教育指导相关服务列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同时对教育、民政、卫生健康、精神文明指导机构等单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也作出了详细规定。 加强学校指导,促进家校共育。学校、幼儿园作为家庭教育指导的主要渠道,应当为开展家庭教育指导工作提供更加有力的保障。据此,一是明确学校、幼儿园要发挥家庭教育指导阵地的作用,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健全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制度,将家庭教育指导纳入工作计划和师资培训内容,建立家庭教育指导教师队伍,组织教师定期家访并为公益性家庭教育活动提供师资支持。二是强化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的作用,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学校和家长委员会,支持家长委员会参加学校日常管理,并及时向家长通报未成年人在校生活和学习情况,对于参加家庭教育活动有困难的监护人,要提供帮助。对于无法联系或者拒不履行家庭教育义务的家长,要向其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通报。三是针对未成年人心理问题频发的现象,规定学校、幼儿园要建立心理服务平台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服务。 强化家庭责任,提升家长家庭教育能力。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是家庭教育的主要责任人和实施者。家长的家庭教育能力决定家庭教育的质量。一是规定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是实施家庭教育的主体和直接责任人,父母离异或者分居也应当继续履行家庭教育义务。二是为增强条例的操作性和指导性,进一步压实家长在家庭教育中的责任,明确父母应当科学开展家庭教育,尊重未成年人隐私,引导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发展,预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并主动与学校沟通了解未成年人情况、自觉接受家庭教育指导。三是规定父母应当与未成年人共同生活,对于确因工作、学习等原因不能履行监护责任的,应当委托他人代为照护,并定期与未成年人、被委托人联系和交流,接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干预措施。条例同时还规定了家长或者其他监护人履行家庭教育确有困难的可以向有关单位寻求帮助,任何组织和个人可以就家长在家庭教育中不履行义务或者采取不当行为向有关单位求助、举报。 力促社会协同,健全家庭教育公共服务网络。家庭教育需要社会各方面协调配合,共同推进家庭教育事业发展。一是各单位和组织应当将好家风建设纳入单位文化建设,支持职工参加家庭教育活动,鼓励建立职工家长学校,宣传家庭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开展活动。二是明确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婚姻登记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未成年人救助机构以及公共设施管理单位在家庭教育工作中的职责。三是支持家庭教育服务机构依法设立和开展服务,加强行业自律。 倾情关爱,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进行帮扶。特殊困境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具有其自身特点,同时存在特殊困难,需要高度重视。一是规定各级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关爱服务体系、制定关爱保护政策,组织开展关爱教育、心理辅导等活动。二是规定学校、幼儿园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建立信息档案,会同有关单位和组织开展针对特殊困境未成年人的心理疏导、亲情关爱、权益维护等活动。三是鼓励和支持相关机构开展公益服务特别是针对农村留守儿童的公益性家庭教育指导服务。 此外,为加强条例的实施性,条例规定村(居)民委员会要对家长不履行家庭教育责任、采取不当家庭教育方式以及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劝解和制止,情节严重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情况的,应当对家长进行训诫,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拒不接受家庭教育指导的,可以进行失信惩戒。对于实施违法行为但免于处罚的未成年人,作出决定的单位可以会同妇联和教育部门自行组织或者委托家庭教育服务机构对其父母进行家庭教育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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