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 深入推进省域治理现代化 ——《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解读
2021年第1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陈文 于淼 图/本刊资料
2020年11月27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条例共六章45条,将于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公共法律服务是政府公共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性、服务性和保障性工作。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建设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夯实依法治国的群众基础。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深化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尽快建成覆盖全业务、全时空的法律服务网络。2019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 近几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其作为一项顺民意、惠民生、暖民心的大事要事来抓。目前全省基本实现县乡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站)全覆盖,12348湖北法律服务热线和湖北法律服务网实现24小时全天候为民服务,人民群众的法治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不断提升。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各区域公共法律服务覆盖不均衡;公共法律服务资源和平台优化整合不够;人民群众获得公共法律服务渠道不够畅通等问题。适时出台《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对于推进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更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提高省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立法宗旨 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省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努力提高立法质量,力争制定一部高质量的公共法律服务条例,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更好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坚持科学立法,提高立法针对性和可行性。在全面掌握我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情况和存在问题的前提下,广泛借鉴其他地方先进经验。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立法走在前列,如何通过立法系统总结我省在推进公共法律服务方面的有益经验,规范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紧密结合湖北实际,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制度建设,是条例的难点和重点所在,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和起草工作专班深入省内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建议,摸清制约公共法律体系建设的因素,找准难点和痛点,着力提高条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坚持民主立法,寻求立法最大民意基础。条例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建议,包括省直有关部门、市州县人大、省人大常委会法律顾问的意见建议,同时在省人大常委会门户网站征求意见建议,委托有关市州开展立法调研,组织专家、律师、公共法律实务工作者等进行立法中评估,并吸收各方意见建议,认真研究修改,寻找立法最大公约数。 坚持依法立法,确保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无直接上位法,省人大常委会将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以及我省公共法律服务相关文件精神等“党言党语”和“文件用语”转化为“法言法语”,并就立法中有关重要问题多次研究讨论,送请省委法规室和司法部征求意见,以保障条例正确的政治方向。
三、条例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实行目录清单管理制。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基本法律需求,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主要包括法治宣传教育、法律咨询、法律查询、法律便利、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和村(居)法律顾问等7项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保障基本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的基础上,增加公证、仲裁、司法鉴定、监所远程视频会见等其他法律服务事项。同时,为使群众能够便捷高效获取公共法律服务提供明确指引,条例还规定省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情况,组织编制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和服务指南,明确各类各级平台提供的服务事项、承办机构、办事流程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全省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编制本级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二)构建“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由“独唱”变“合唱”。公共法律服务一直以来是以司法行政主管部门为主导,由各公共法律服务供给主体提供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法律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定位于构建“大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将公共法律服务与司法执法过程融合,整合优化服务资源,规定了各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其他行政执法机关、有关单位、社会组织在公共法律服务工作中的各自职责,实现了公共法律服务由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家“独唱”到各相关部门单位多家“大合唱”的转变,将满足人民群众公共法律服务需求的链条拉长,形成各单位齐抓共管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大格局。 (三)加强各类各级公共法律平台建设,提升服务信息化水平。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是推进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体系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集成司法行政各类法律服务项目、提供多种公共法律服务产品的有效载体。条例制定过程中,以服务基层为重点,着力打造综合性、便利性、多层次公共法律服务平台,条例规定要科学布局、按照标准规范化建设实体平台,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站以及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室等。条例还规定在我省数字政府建设总体框架下,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信息化建设,实现实体、热线、网络平台融通发展,服务资源整合优化,线上线下融合服务。同时,积极开展公共法律服务大数据分析应用,建立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库、知识库,努力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法律服务。 (四)加强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统筹协调,向欠发达地区倾斜。公共法律服务还存在规模不足、质量不高、发展不平衡等短板,突出表现在城乡区域间法律服务资源配置不均衡,硬件软件不协调,服务水平差异较大;一些服务项目存在覆盖盲区,尚未有效惠及全部流动人口和困难群体等。为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在条例制定过程中,注重从制度设计上给出“药方”,条例规定省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全省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统筹指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运行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由司法行政主管部门组建公共法律服务团,统筹向法律服务资源缺乏的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室)提供服务,开展面向农村偏远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同时注重拓展移动服务端和网络服务功能,拓展公共法律服务覆盖面。 (五)平衡普遍性与特殊性公共法律服务需求,为特殊群体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为满足各群体不同的公共法律服务需求,条例不仅规定三类平台提供的具有普遍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还规定了优先向残疾人、困难家庭等特殊群体和军人军属、退役军人等优抚对象提供公共法律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为法治政府与法制社会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高质量发展、加强生态环境保护、预防化解重大风险等方面提供公共法律服务,针对重大公共事件、突发事件、群体性事件等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为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提供有针对性的公共法律服务,为企业法人、行业组织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具有普遍性的问题提供专项公共法律服务;配合同级外事、商务等主管部门为重大涉外经贸活动和推动对外开放提供公共法律服务。 (六)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各类法律专业人才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目前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存在很大缺口,为加强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法律服务资源下沉,条例规定公共法律服务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建立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培训教育机制,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水平。条例还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法律服务人员参与公共法律服务,符合志愿服务条件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录入国家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并鼓励高等院校将师生参与公共法律志愿服务情况作为其参与社会服务、社会实践和专业实习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价的依据。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招用法律专业人员以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具有良好公共法律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加强监督考核,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公信力。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面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领域基层政务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最大限度提高社会舆论监督,增强政府公信力,推进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人民群众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具有重要意义。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推行首问负责制和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条例还规定引入第三方评价机制对公共法律服务开展情况进行评价,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同时,司法行政主管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监管,约束法律服务机构及其服务人员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的不正当行为。通过有力的监督考核,切实提高公共法律服务质量。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