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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活动中“摁手印”的法律效力
2020年第10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张兆利

现实中,人们在签署协议或作出某项承诺等法律事务时,常常以“摁手印”的形式来证明自己的民事行为,并就此表示同意或认可。那么,在摁手印之前,你是否认真阅读、核实了书面内容,是否了解了与自己相对应的权利与义务?请看以下因为摁手印引发的民事纠纷。

 

赠与合同摁手印:真实意愿的表达

  【案例】 10年前,吴老伯张罗着把儿媳妇娶进家门,婚房是他和老伴名下的一处私有住房。结婚三年后,老伯的儿子因病去世,儿媳和孙女则一直在这套房子内居住。后来,吴老伯夫妇提出把这处房产赠给孙女,并以儿媳的名义办理了房屋赠与更名手续。谁料到了去年底,老两口又突然变卦,将前儿媳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当年的赠与合同。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在房产赠与合同书落款处摁了手印,是真实意思表示,认定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撤销房产赠与合同,于法无据,遂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点评】 “摁手印”也叫“按指印”“捺手印”“捺指模”,民间也称作“手押”。在日常经济民事交往中,如果一方当事人仅在法律文书中摁了手印而没有签名、盖章,是否无效呢?事实上,从法律视角来讲,摁手印同样意味着对相关事宜的认可或承诺,会对应产生与签字、盖章相同的权利义务。虽然我国《合同法》第32条做出了“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规定,但在实践中,相当数量的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或用以证明某项法律事实的存在时,或出于习惯,或受文化程度、身体健康状况的限制,仅在合同书上摁手印,而不是签名、盖章。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5条明确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应当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有与签字或者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这就是说,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在合同书上摁手印的做法与在合同上签字、盖章的法律效力是同样的。

 

签假名字摁手印:逃不掉的还债义务

【案例】 刘某先后从王某经营的农资商店赊购化肥三批次,赊欠款共计1.77万元。后经债权人多次催要,刘某一直推脱说等秋后才可以结款。王某认为口说无凭便要求刘某打欠条,在欠条中,刘某使用“刘某某”签名,并摁下本人手印。两年后,刘某以各种理由推诿拒不付款。无奈之下,王某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全部货款。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某”真名叫刘某。根据原告陈述和提供的欠条、销货清单等证据足以认定被告与原告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虽然原告提交的欠条由被告“刘某某”签名,但被告刘某在欠条中摁了手印,使欠条具有了与签字或盖章同等的法律效力。最后,法院判决原告胜诉。

  【点评】 首先,本案中被告的行为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合同法》第6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当事人想要通过使用虚假签名来逃避义务是行不通的。其次,通过本案提醒大家,日常生活中,在签订合同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时,一定要履行审慎注意义务,在自身充分清楚、理解协议内容的前提下,还需审查核实对方的身份证和其他要求,最后谨慎落笔签字、摁手印,以免因疏忽大意而承担不利后果。

 

“流质契约”摁手印:不能兑现的承诺

  【案例】 李老汉在筹办奶牛养殖场期间出现资金短缺,便找到本村刘某请求借款2万元,后者答应出借,但要求李家用价值5万元的农用车和平房四间作抵押,李老汉当即同意,双方在商定的抵押借款协议上签字并摁了手印。谁料,由于缺乏经验,李家的养殖场在两年后宣告“破产”。而这时,刘某也开始催要到期的借款,要求李老汉用约定的抵押财产抵债,双方为此产生纠纷。刘某诉至法院,诉请将被告抵押的车辆和房产判归自己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抵押借款协议违反了法律关于“流质契约”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无效。据此,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请。

  【点评】 日常经济往来中,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经常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移转归抵押权人所有。这种约定在法律上称为“流质契约”,为我国法律所明确禁止。《物权法》第186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担保法》第66条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上述法律之所以对流质契约做出严格禁止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抵押人的正当权益,防止抵押权人以威胁或乘人之危,迫使抵押人订立不利于自己利益的抵押合同。同时,法律这样规定也是为了体现当事人之间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抵押权是一种变价受偿权,抵押物没有经过折价或变价,就预先约定转给抵押权人所有,违背了抵押权的价值权属性,也对利益受损一方当事人不公平,违反了等价有偿的原则。本案中,原被告订立的抵押条款即属于流质契约,法律不予保护。但这部分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条款的效力,刘某仍有权另行起诉要求李老汉清偿其借款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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