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杨晓渡在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上作国家监察委员会关于开展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情况的报告。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
人大如何监督监委,是监察体制改革后面临的一项新课题。我国宪法、监察法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监察法规定,各级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本级监察委员会的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这些为解决“谁来监督监察机关”问题,指明了方向和路径。
听取和审议监察机关专项工作报告既是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监察法的要求,加强对监察委员会监督的重要体现。不过,关于如何开展监督、何时开展监督,监察法没有具体规定,怎样写好人大审议监察机关专项报告这篇文章,还需要在实践中探索并不断规范化。
“九层之台,起于垒土”。基础牢固,方能行稳致远。这次专项工作报告的准备过程,不乏亮点和新意。为提高报告起草、修改和调研质量,国家监委分别召开部分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负责同志、部分特约监察员和专家学者、部分省市县纪委监委负责同志座谈会,听取对报告稿的意见建议。并且还积极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监司委沟通联系,两次将报告稿送监司委征求意见,有力体现了国家监委严肃认真的工作态度和求真务实的作风,也生动彰显了对权力机关的尊重、对法律的敬畏。
调查研究是谋事之基、成事之道。在听取和审议报告之前,全国人大监司委主动作为,先后到河北等9个省市开展实地调研监督,分别召开中央追逃办成员单位和部分专家学者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对报告稿两次进行修改等,为全国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听取和审议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打下了坚实基础。
人大常委会高质量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关键在于找准问题。一方面要充分肯定成绩,对于国家监委的追逃追赃成效,以及监察体制改革取得的进展,人大常委会理应实事求是地给予积极评价。另一方面,要坚持问题导向,寓支持于监督之中,找准反腐败国际追逃追赃工作中的短板和不足,正视监察机关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在审议中有的放矢,切中要害,针对如何健全追逃追赃领导体制和协调机制;怎样加快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体制机制等问题,提出前瞻性、建设性建议和意见,推动监察机关不断改进追逃追赃工作。
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不是为了监督而监督,目的在于解决问题。因此,对于专项工作审议后的整改必须持续发力,如推行附“具体问题清单制”,既提出总体要求,又突出整改重点;健全审议意见整改评价体系,完善跟踪监督机制,确保提高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的严肃性和执行力。
潮平岸阔催人进,期待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听取国家监委专项工作报告取得理想效果,并产生示范效应扩展到各级人大。进而,举一反三,健全人大监督制度机制,促使监察机关各项工作更加规范高效,推动健全党统一领导、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努力朝着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不断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