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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守护荆楚大地“母亲河” ——《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解读
2020年第8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朱天恩 图/本刊资料

习近平总书记在视察湖北、考察长江经济带发展时指出,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加强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与治理。为了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加强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确保“一库清水北送,一江清水东流”,724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自2020121日起施行。条例共八章、七十六条,即:总则、规划和标准、水污染防治、水生态修复、保障和监督管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法律责任、附则。条例特色鲜明、亮点突出、贴近实际,彰显了时代特征和人民要求,为我省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治保障。

 

保护汉江水环境 立法势在必行

汉江全长1577公里,是长江最长的支流,是惠及华北四省市6000万人的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水源地。汉江也是湖北的“母亲河”,在湖北境内长920公里,流经省内10个市(直管市、林区)及36个县(市、区),流域面积6.3万平方公里,占全省国土面积1/3多,泽被流域总人口逾两千万,在区域发展总体格局中具有重要地位。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事关长江大保护全局,事关数千万人饮用水安全,事关全省高质量发展。

长期以来,汉江流域传统制造业、传统化工等产业占经济总量比重较大,产业结构偏重,加之农业种植养殖诱发面源污染,污染防治任务重,生态环境保护形势紧迫。特别是随着南水北调中线工程的实施,丹江口库区及上游地区环境约束趋紧,汉江中下游地区污水处理能力不足、水资源配置不均衡、水生态修复欠账较多、饮用水水源规范化建设和保护有待加强,导致水环境承载力降低、污染防治严峻形势进一步加剧,水华现象屡有发生、对饮用水安全构成一定威胁,社会关注度极高,亟需加强地方立法全面保护汉江流域水环境。

 

明确政府责任 加强协同联动

做好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需要进一步夯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责任,同时要加强上下游、左右岸的协同联动,建立多层次、跨区域、各部门的协调机制,形成水环境保护的强大合力。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压实各级人民政府责任,对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明确相关考核内容,并强化河(湖)长制落实。二是省人民政府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省直有关部门建立相应联防联控协调机制。三是加强省际水环境保护协调合作,共同应对跨省突发水环境事件。四是各级政府建立水环境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通报跨区域控制性闸坝的蓄水、泄洪及排涝等情况。五是组织开展跨行政区域水环境联合监测、联合检查和联合执法,协调解决水污染纠纷。

 

突出规划引领 细化制度措施

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是一项系统工程,做好这项工作应当统筹谋划,坚持规划引领,结合我省汉江流域实际,将国家和本省确定的有关水资源管理、水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进一步落实落细。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确定汉江流域水资源利用上线和各地取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对达到或者超过取用水总量指标的采取相应限制措施。二是分级划定水功能区,定期评估并根据水环境保护需求和国家有关要求进行科学调整。三是按照“三线一单”要求编制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并分别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城乡污水处理、磷污染防治等专项规划或者实施方案。四是分区域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并鼓励和支持排污单位执行严于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制定发展负面清单 多措并举防治水污染  

水污染防治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一场硬仗,是做好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的基础和根本。需要结合汉江流域实际,制定发展负面清单,统筹做好工业、城镇、农业和农村、船舶等方面的水污染防治,提高防治措施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明确发展负面清单内容,对纳入负面清单的项目进行限期整治。二是统筹城乡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建设和改造,鼓励和支持采取有效措施对分散式农村生活污水进行处理。三是加大对医疗机构废水和医疗废物处理的监管力度,强化责任落实。四是制定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支持政策,实行农业投入品禁限用目录管理。五是加强对规模以下畜禽养殖的污染防治,对染疫畜禽及其排泄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同时禁止将不达标水产养殖尾水直接排放。六是对汉江流域船舶实行总量控制和分类管理,加强船舶污染设施设备建设,并建立船舶污染物、废弃物转运处理联动机制。七是加强对“三磷”项目污染整治,实行总磷排放控制削减制度,禁止生产、销售和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八是科学规划旅游业发展布局,对水上餐饮等水污染隐患予以规制。

 

实行饮用水水源特别保护 重点守护丹江口水库

丹江口水库是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和鄂北地区水资源配置工程的水源地,同时,汉江也是沿岸上千万人赖以生存的水缸,因此,保护好汉江饮用水水源特别是丹江口水库意义重大。为此,条例设专节对饮用水水源作出规定:一是合理规划布局饮用水及取水口,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二是加强区域协商和部门协同,做好跨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及保护。三是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制度,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破坏保护区标志标识及隔离设施,不得在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或者建设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已经建成的依法拆除或者关闭。四是对饮用水水源进行实时监控和自动预警,开展水质监测并公开相关信息。五是在丹江口水库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制度和保护措施,划定禁止或者限制采伐、开垦、种植、养殖的区域,开展水生态保护和修复,实行生态保护补偿。

 

强化水生态修复 保护生物多样性

汉江流域水生态修复要统筹山水林田湖草系统治理,针对汉江流域较为突出的问题,重点做好天然林保护、岸线修复、滩涂治理、采砂管理、拦水工程严格准入、渔业禁捕、水华防治、水域清漂等。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实行天然林应保尽保,禁止在天然林保护范围内从事非法建设活动和其他破坏行为。二是依法划定水域岸线保护范围,统筹集约利用岸线资源,清退非法利用、占用的岸线。三是加强对堤坝、岸坡以及滩地、沙洲的用途管制和水生态保护,整治河道红线管控和蓄滞洪区内违法种植养殖和违法建设。四是科学制定采砂规划,严格控制可采区的年度采砂总量,联合打击非法采砂。五是严格控制新建、扩建水电站或者拦水坝,对已建成的进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和整改。六是严格落实国家及我省有关汉江干流实施禁捕的相关规定,同时明确禁止使用电鱼、毒鱼、炸鱼或者密眼网具等捕捞方法、渔具进行非法捕捞。七是加强对汉江水体藻类的监测和水华预警、预报,建立水华应急处置机制。八是明确汉江不同水域的清漂责任,并对打捞的漂浮物、水生植物等进行无害化处理。

 

加强水资源合理配置 确保最小生态流量

近年来,随着汉江中下游水资源减少、水环境承载力下降,对沿岸地区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影响。改善汉江流域中下游生态环境,一方面需要建立水资源实时监测和动态调度机制,保证最小生态流量;同时,应当科学开展跨区域调水,支持受影响地区进行生态修复。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科学核定汉江流域水电站、水库等水利工程的最小下泄流量,保证生态流量不低于本河段多年平均径流流量的20%,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二是对跨区域调水的环境影响进行综合评估,科学核定调水量、动态监测水质情况。三是完善生态补偿机制,支持受跨区域调水影响地区开展环境治理和修复。

加大投入力度 提升监督实效

在汉江流域落实好水环境保护各项制度和措施,离不开资金保障及监督制约,一方面要建立良性、可持续的资金投入机制,同时还要加大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监督力度。据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由省人民政府加大水环境保护的投入力度,建立专项资金整合机制,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二是省人民政府协调国家有关部门支持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落实补偿资金,支持市县开展横向生态保护补偿。三是对水环境保护不力的所在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明确需要约谈的情形。四是规定相关人民政府向同级人大或者其常委会报告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情况,明确具体报告的内容。

 

强化信息公开 鼓励公众参与

公众不参与,环保无希望。要夯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责任,加强信息公开,完善公众参与机制,教育和引导公众有序参与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监督。为此,条例设专章作出规定:一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公众参与和监督水环境保护提供便利,并明确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二是建立排污单位环保诚信档案,并将其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三是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学校、媒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营造全社会参与水环境保护的舆论氛围,并鼓励和支持公众、环保志愿者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汉江流域水环境保护和监督。

守护“母亲河”、捍卫“大水缸”,这既是坚决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和省委有关要求,又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翘首以盼的期许,更是对子孙后代一份沉甸甸的责任和担当。“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在绿色发展的前进道路上,奔流不息的千里汉江必将水更绿、山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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