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党和国家秘密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根基。《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所在机关、单位予以处理。
(一) 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 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 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 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 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 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