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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大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政策保险支持力度的建议
2020年第8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熊绪兴(省人大代表,钟祥市荆沙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党委书记、理事长)

案由:近两年,我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续遭受洪涝灾害、华西秋雨、低温暴雪等极端灾害性天气影响,经济损失严重。由于农业保险不配套,恢复生产缺资金、缺手段,影响了主体进一步发展。根据这一实际,《省农业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林业厅湖北保监局关于印发2017年农业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农发〔20174号)明确将水稻、油菜、棉花、能繁母猪、奶牛、森林、“两属两户”农房等七类纳入农业保险范围,提高了水稻保险单位保额,扩大了油菜保险和棉花保险补贴试点范围。荆门市农业保险开展了10大类共13种保险,2017年全年保险金额达到21.96亿元。根据鄂农发〔201720号文件精神,京山县作为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四类新型经营主体试点险种试点县,将26家新型经营主体种植的水稻纳入了保险试点,保险面积11.3万亩,已赔付130万元,小麦大灾保险试点也已开始。水稻、小麦大灾保险试点成功后将在全省全面推开,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保驾护航。

但是,在现有农业保险推进过程中,仍然存在着不少问题:一是农业保险产品保障层次较低,难以满足现代农业发展过程中多层次的风险管理需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在风险管理方面增加更符合要求的专属产品。二是保险产品覆盖面和范围有限。新型经营主体主要靠推广应用高效种养模式来获得高效收入,但其中涉及的经济作物、特色动物养殖等没有纳入保险范围。三是保险金额低。保险最高赔付只能满足基本的物化投入成本,在赔付中存在核灾不及时、定损不合理、赔付比例低、周期长等问题,不能适应新型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高投入的保障需求。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抵抗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大灾之年不遭受巨大损失,有必要在农业政策性保险上再加力度。

建议:高度重视农业保险工作。要将农业保险作为农业供给侧改革的重要突破口,纳入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节点内容,探索完善农业政策性保险各项政策措施,将新型经营主体作为重点支持对象,建立巨灾风险基金,整合支农资金、粮油生猪大县奖励资金、民政救灾资金、国家相关补贴等项目资金,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缓解保险主体保费压力。

建立健全农业保险政策体系。成立由省政府相关领导牵头,发改、财政、农业、民政、林业、气象等省直部门及保险机构参与的农业政策性保险工作协调小组,统筹推动全省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建议成立省级农业专业保险公司,国家给予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研究出台省级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保险指导意见,提升保单额度,推动政策性保险增品、扩面、提标。对“三区”(粮食生产功能区、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特色农产品)范围内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农业政策性保险补贴可制定更加优惠的政策。

探索创新农业保险新模式新产品。构建普惠性农业保险体系,在保险市场适度引进竞争机制,进一步保护投保主体利益。建议开展“保险+期货”试点,创新推进互助保险、农业商业保险、政府采购农业保险服务等模式。开发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要的保险产品,推动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保成本向保产量保收益转变,探索天气指数保险、价格指数保险、特色优势农产品保险等适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专属新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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