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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激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出声出彩叫好
2020年第7期 —— 民主实践 作者:文/杨维立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对外公布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

《规定》就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定义和范围,人民法院通知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案件,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相关程序、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出庭效果保障措施、未履行出庭应诉义务的处理措施等作出规定,对于确保负责人规范出庭应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指导作用。

据介绍,在司法实践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还存在一些新问题:负责人出庭的比例整体不高,一些行政机关不理解、不配合出庭应诉工作时有发生,等等。对此,《规定》列举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需要履行他人不能代替的公务等不能出庭的正当理由,要求行政机关负责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并加盖行政机关印章或者由该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认可。人民法院应当对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出庭的理由以及证明材料进行审查。

亮规矩、明底线,《规定》还列举了“行政机关负责人未出庭应诉,且未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行政机关负责人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等五种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向监察机关、被诉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提出司法建议,这就意味着漠视法律规定,“告官不见官”,责任人需承担纪律责任,付出沉重代价,倒逼行政机关负责人依法出庭应诉。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不失时机推动改革,善于用改革的办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不仅要靠《规定》施压,形成倒逼效应,还需借助司法改革春风,催生发展动力。北京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自2014年建院至2019年底共受理行政案件9466件,逐步形成以北京各区政府为被告的一审行政案件、天津环保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涉互联网行政案件的上诉案件共同组成的行政案件管辖格局,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100%。事实表明,深入推进行政案件跨区划管辖改革,有利于司法权摆脱消极因素的干扰,切实保障“告官见官”。

揆诸现实,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活动,仅靠法院一方的力量仍然不够,还需在合力共治上下功夫。《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可以通过适当形式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向社会公开。人民法院可以定期将辖区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评价,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向同级人民政府进行通报。

规范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既能体现对法律的尊重,彰显行政诉讼的严肃性,也有利于行政纠纷实质化解。各级政府更应在思想上高度重视,并在制度创新、完善和落实上下功夫,真下决心真落实。针对“告官不见官”“出庭不出声”“应诉乱应答”等现象,建立完善考评制度,将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庭上表现一并纳入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奖优罚劣。激励行政机关负责人“不用扬鞭自奋蹄”,积极出庭应诉,在庭上出声且出彩,为政府形象加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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