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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遇“霸王条款”和“砍单”, 民法典教你这样应对
2020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王恺强

5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正式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11日起施行。从呱呱坠地到两鬓斑白,从衣食住行到生老病死,民法典确立的规则会伴随每个人的一生。从以下案例中,我们可以了解民法典是如何影响我们生活的。

【案例】 “此卡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贵重物品自行寄存,造成一切损失由本人承担”“本卡一经售出,不接受任何理由退换”……生活中,合同格式条款以其便利性和经济性广泛应用于生活的各个领域,但我们也经常会遇到类似的“霸王条款”。

【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说法】 格式条款应用在生活中的方方面面,格式条款本来是为了交易方便,由一方拟定并重复使用的条款。但实际运用中,格式条款的订立者往往处于强势地位并且拥有更多资源和渠道获得法律专业知识,进而成为“霸王条款”。而接受格式条款的一方往往处于劣势地位。

民法典出台之前,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定为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及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上述规定在内容上不能很好地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合同方。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加强了格式条款使用方的提示说明义务,对处于弱势的一方倾斜保护,解决了之前合同法及司法解释存在的问题,并且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关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的规定具有内在统一性。

【案例】 小李参加购物平台的促销活动,下单完成后就等卖家发货。谁知卖家却单方面发起退款,原因竟然是促销价格过低只能限购。这就是所谓的“砍单”。

【法条】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说法】 网络购物已然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部分,但是网购是否属于买卖合同?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么买卖合同成立的时间是什么时候?其效力如何?在民法典问世前,解决此类问题需要用到合同法第三十三条、十一条;电子商务法第四十八条等,证明买卖双方的合同是成立有效的,卖方解除合同分为合意解除和法定解除,除此之外单方的解除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在民法典出台后,解决此类问题不再像以前那样“麻烦”,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明确网购合同在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禁止买卖双方任意反悔。

卖家对产品进行促销发布了产品价格,买家愿意以该价格购买提交订单并支付价款,是双方在网购平台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虽然该合同是电子形式,但亦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卖家单方面直接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不仅损害了买方的利益,而且破坏了网购市场的经济秩序。

在当前信息互联的社会,网络交易越来越广泛化,电子合同已经成为线上交易的重要业务凭证。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首次针对互联网信息平台订立“电子合同”的成立时间进行了规定,弥补了司法实践中因合同法未对电子合同有关事项作具体规定而存在的争议,尤其为当前频繁发生的“网购”争端提供了有效的“电子合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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