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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立法护航校园安全
2020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本刊记者 胡东梅
6月3日,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获全票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涉及幼儿园、大中小学广大学生及家长切身利益的诸多问题有了明确的法治保障。
守正创新 率先立法敢担当 我省现有各级各类学校16838所,教职工78万人,学生979万人,教育人口超过了全省总人口的六分之一,其中中小学幼儿园16526所,学生820万人。校园安全为全社会所关注。 我省历来高度重视学校安全工作,近年来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通知》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学校安全工作提供了基本的制度保障。但校园安全形势依然不容乐观,校园暴力伤害、打架斗殴、拥挤踩踏、食物中毒、交通事故等安全事件时有发生,校园安全成为牵动着社会神经的敏感词。“9·2”恩施校园伤人事件造成的严重后果深深地刺痛着广大学生家长的心。亟需通过立法加强学校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风险防控机制,提高我省学校安全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学校安全是教育事业发展、学生成长成才的保障,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安宁幸福,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政府、部门、学校及学生、家庭的安全责任、义务界限不清晰,学校承担了过多责任。”省人大代表、武汉市黄陂区第一中校长李曼丽坦言。 学校安全工作面临新形势、新任务、新问题,有效防范学校安全风险,既需要教育工作者守好每一扇门、管好每一个人、上好每一堂课,更需要各级党委政府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需要各部门、各行业齐抓共管、综合施策、标本兼治。在国家尚未出台专门的学校安全法律法规的情况下,结合湖北实际,率先制定一部专门地方性法规,回应了人民群众的呼声,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立法为民的初心和担当,必将有力推进我省学校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
问题导向 加快立法进程 立法调研中发现,我省学校安全基础还比较薄弱,安全设施设备和人员投入不足,如存在一键报警、视频监控等技防手段不足、学校无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专职保安数量不足等。 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要求,部分学校存在不会管、不敢管,有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没有真正落到实处。 校园矛盾纠纷化解缺乏法规依据,发生校园安全事故容易导致学校与学生家长及有关各方的纷争,甚至出现“校闹”现象,既加重了受害学生及有关家长的伤害,影响了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也严重影响了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工作积极性。 立法刻不容缓! “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省人大常委会立即启动法规起草工作机制,学校安全条例列为省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第一项。 省教育厅成立起草领导小组和工作专班,召开座谈会,征求中小学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关于校园安全工作的意见,积极开展防溺水等学校安全工作调查,并会同财政厅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防建设“三个100%”调研测算,为高质量起草条例文本做了充分准备。 省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坚持提前参与,先后赴咸宁、汉川、天门、仙桃等地,实地察看调研,认真听取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人大代表、学校、教师和家长等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并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经验,赴江苏、浙江实地调研。 2019年12月,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立法推进会。“倒排工期、明确任务、组织协调、细化责任,加快学校安全立法步伐。”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强调。副省长肖菊华表示,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将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工作统筹,优化工作措施,加快法规建议稿工作进程,按时报送。 今年以来,面对复杂严峻的新冠肺炎疫情形势,省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创新工作方式方法,制定并实施了《利用信息技术做好学校安全条例立法工作的实施方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充分征求全体省人大代表、省直相关部门的意见,委托13个市州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听取政府相关部门、学校负责同志、基层组织、社区等对学校安全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组织教育领域、法律方面的专家对条例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出台时机等开展立法中评估。
精心打磨 立务实管用之法 历时9个多月的调研、起草,3月4日,《湖北省学校安全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一审,第十六次会议二审。 如何明确政府、学校及监护人的责任是审议中的热点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王玲建议,要明确政府及部门、学校及举办单位、家长及监护人的责任,要强化主管部门的责任,防止通过立法弱化责任。周叶中委员建议在条例中明确要求学校建立安全工作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陈金刚、吕江文委员建议在学校安全联合保障机制中增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 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得到了充分采纳,《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安全风险防控体系,开展学校安全工作督导与考核、奖惩;教育部门和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学校开展专业化、制度化、常态化的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学校安全隐患;学校举办者应当按照学校安全防范有关规定,为学校配齐安全保卫人员和防卫器械提供条件和保障;接送学生的校车,应当依法取得校车标牌,校车和驾驶人应当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今年年初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激发了人们对公共卫生安全的高度关注。学校涉及的师生人数多、人员密集、极易造成大范围的集中感染。如何强化校园的公共卫生安全管理?陈国荣委员建议,完善传染病信息检测报告网络,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控制疫情蔓延。刘望清委员建议,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和陪餐制度,并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林颖委员针对草案中“学生患有传染病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应当停止学生上课,并向学校报告”的规定,提出建议:对传染病要进一步明确说明,需要医生的专业界定。人社部明确要求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条例》强化了公共卫生事件的应对和处理,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实施学校公共卫生风险监测,完善传染病信息报告网络。学校应当制定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开展公共卫生安全教育,普及公共卫生事件预防和应对知识,做好日常体温监测、通风消毒、学生因病缺勤登记造访、免疫规划管理等工作。学校应当建立和落实传染病防控制度,校园内突发传染病或者发现疑似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规定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根据情况采取暂时性隔离、停课等措施,同时配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和传染病防控。中小学校、幼儿园集中用餐的,应当实行分餐制度。 近年来,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时有发生,致人受伤甚至死亡的案件屡见不鲜。据了解,去年最高法审结校园欺凌相关案件4192件。如何有效防范和制止校园欺凌?涂胜华委员建议加大对校园欺凌的打击力度,增加“对涉嫌违法的要追究法律责任”的规定。张桂华委员建议,应对校园欺凌实行强制报告制度,要通过法规明确公安部门的责任。对此,《条例》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园欺凌和暴力防治工作早期预警、事中处理和事后干预机制,开展校园巡查;发现校园欺凌和暴力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处理,并通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按照规定向教育部门或者其他学校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对实施欺凌和暴力的学生,情节严重的,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并由公安机关进行警示教育或者依法予以训诫;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发现学生有欺凌、暴力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校安全的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并采取措施予以教育纠正。 随着升学及竞争压力的加大,越来越多的学生产生厌学、抑郁、焦虑等心理问题,学生的心理健康问题成为常委会组成人员关注的热点。周宗奎委员建议,在学校特别是中小学建立心理问题的预防和危机干预机制。李述永、邓务贵等委员建议,学校应该开展经常性的心理健康教育,配备专门的心理健康老师,可采取专业化加社会化的服务方式,解决学校心理教师数量不够的问题。《条例》第31条规定,学校应当配备心理健康教师,提供心理健康教育、心理辅导和疏导服务,建立学生心理健康筛查、早期干预和危机干预机制;发现学生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并及时告知学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依法保护相关个人隐私。
民呼我应 不避热点焦点 《条例》以明确各方面责任为主线,进一步厘清学校安全立法调整的范围,细化校园及周边安全管理措施,为学校创造稳定、安全的良好环境。紧跟时代步伐,立法回应空气质量、信息安全、“校闹”等社会热点问题。 重视校园空气质量安全。传统意义上的校园安全涉及食品、交通、突发事件等方面,然而,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学校建筑物、设施设备以及跑道等的空气污染事件引起了各方的高度关注。《条例》规定,校园内运动场所等公共场所以及教室、宿舍等建(构)筑物在交付使用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检测机构对空气中甲醛、苯等挥发性有机物进行检测,并在显著位置公示检测结果;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同时规定,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校园内公共场所、建(构)筑物、设施设备等进行检测和安全检查。 加强个人信息的保护。学校在平时教学管理中会获取大量的包括学生及其父母等个人信息在内的各种资源,一旦缺乏规范管理和安全防护,极易造成信息泄露。因此,维护信息数据的安全也是维护学校安全的重要方面。《条例》明确规定,学校应当加强对日常教学和管理中获得的教职工、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个人信息的保护,不得非法提供或者出售给他人。同时,建立安防视频监控系统运行维护、信息存储、调用调取等管理制度;对学生加强信息安全的专题教育,提高信息安全保护意识。 依法治理“校闹”行为。学校发生安全事故较为敏感,事故发生后的正确处理和应对非常重要。因此,妥善处理事故,特别是加强事故应急处理,有利于降低事故带来的伤害,化解因事故引发的矛盾。条例一是规定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学校所在地乡镇(街道)应当建立与学校联动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加强对学校应急处置工作的指导。二是发生突发事件时,学校应当启动应急预案。三是明确了六种“校闹”行为,为处置“校闹”提供了法律遵循。 “学校安全事关千万家庭幸福,责任重于泰山,《条例》的出台,有利于推进依法治校,保障学校和师生安全,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把校园建成最阳光、最安全、最安宁的地方。”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综合法规处负责人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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