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保障制度建设是一项重大的民生工作,它关系着人们的基本生存与发展,关系着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医疗保障基金是老百姓的治病钱、救命钱。国家医保局组建以来,出台了一系列医保基金监督方面的政策文件,对医保基金监督提出了新的要求。但是,无论在国家层面,还是地方层面,针对医保基金方面的立法保障仍然不充分。具体表现为:
医保现行法律规范比较原则且效力较低。医疗保障既属于社会保障工作的组成部分,又与医疗卫生密切相关。当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立法还比较薄弱。社会保险法中医疗保险一章仅有10条,表述相对原则。到目前为止,我省还没有一部医疗保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大多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体现,法律规范效力较低,在很多方面已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随着医疗保险的实践发展和医疗保险改革的深入推进,医疗保险事业发展、群众看病就医报销、医保基金监管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难题。这些问题的有效解决,需要进一步发挥立法的引领推动和规范保障作用,通过立法回应人民群众的新期待,促进我省医疗保险事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医保基金监管难度日益加大。各类欺诈骗保行为逐渐呈现方式多样化、手段隐蔽化、利益链条化等特点,查处难度不断加大。社会保险法对骗保行为的规定不够细化,赋予监管部门执法调查手段有限。亟需通过地方立法进一步明确医保监督执法机构职能、执法监督措施,细化违法违规行为情形和处罚措施,加强部门联动,为打击欺诈骗保提供法律保障,健全长效工作机制。
医保基金行政执法依据不够充分。现在医保部门对大量的医保案件采用协议处罚代替行政执法,存在行政不作为缺位风险。机构改革后,医保行政执法主体不明确,实际工作中,医保经办稽核与行政监管、行政执法和协议处罚、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之间的关系不能很好的处理、有序衔接。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以及法律责任区分等都有待于进一步明确。
建议省人大常委会尽快制定我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条例,为我省医疗保障提供更高层次的立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