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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动科技成果转化 释放湖北高质量发展新动能
2020年第7期 —— 本期焦点 作者: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周洪宇

 注:本文系周洪宇同志2020624日在督办省人大代表重点建议座谈会上的讲话,题目为编者所加,略作删节。

 

一、学习贯彻好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

    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科技创新能力,已越来越成为一个国家综合国力竞争的决定性因素。科技的发展是多方面要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同时也包含多个紧密衔接的环节,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成果转化、商业化等。如果说基础研究、应用研究是科技发展的根基,实现科技从0”到“1”的突破,那么成果转化是科研成果走出实验室、走向市场的关键,让科研成果实现从“1”到“N”的蝶变。因此,科技成果转化自始至终在科技创新过程中受到格外重视。

    “穷理以致其知,反躬以践其实。”科技要发展、进步,必须要转化、使用。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创新提出一系列重要论述,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成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时代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行动指南和根本遵循。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在激烈的国际竞争中,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科技创新绝不仅仅是实验室里的研究,而是必须将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为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把科技创新的重要性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这既是对创新发展的要求,也是对科技成果转化的要求。

    20184月,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时,对创新驱动发展提出明确要求。今年612日,省委书记应勇在全省科技奖励大会上强调,要在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中强化科技支撑,坚持应用导向,推动更多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因此,我们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的重要论述上来,统一到党中央对科技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省委关于建设科技强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要求上来。

 

二、把握好湖北科技成果转化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

    湖北是科教大省,拥有120多所高校、2300多家科研院所。去年7月,省科技厅启动科技项目“揭榜制”,主攻科技成果转化“卡脖子”难题。最近,开展“联百校、转千果”高校成果云推荐活动,以实际行动落实应勇书记提出的要求,把“惟楚有才”的美誉变成“楚才在鄂”的人才优势,进而转化为“楚才兴鄂”的现实生产力。通过扎实推进“科技10条”“科技创新20条”“加快推进科技创新22条”等措施,取得了良好成效。

    第一,从我省科技成果的供给情况看:科技成果表现形式多样,包括专利、软著成果、技术方案、技术秘密、新设计、新品种、论文和科学发现等。其中,专利和软件著作权是实施成果转化最主要的客体。2019年,我省知识产权综合发展指数全国排名第8位,国际专利申请量全国第7位。

    第二,从我省科技成果的应用情况看:技术市场交易情况是衡量科技成果转化应用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转让、服务、咨询四类,简称“四技”合同。2019年,湖北技术合同成交39551项,成交额达1449.6亿元,成交额全国排名第6位。

    第三,从我省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情况看:技术交易服务机构是科技成果转化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8年,全国共有24家重点技术(产权)交易机构,其中,技术交易所(中心)13家,技术产权交易所11家。湖北技术交易所综合排名第2位,仅次于上海技术交易所;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综合排名第5位。

    在盘点成绩的同时,也要看到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存在的一些问题。

    科技成果与产业结合不紧。从我省工业总产值最大的汽车制造业来看,有效发明专利偏少,科技成果不足以支撑优势产业发展。从有效发明专利数量最多的仪器仪表制造业来看,该产业工业总产值仅200多亿元,产业发展与发明专利情况不匹配,省内科技成果在本省无优势产业承接。当然,这与我省制造业中传统行业所占比重较大,且创新能力不强有关。综合来看,我省科技成果与优势产业存在脱节现象,科技成果转化对产业转型升级助推作用发挥不够。

    技术应用类科技成果交易不足。从合同类别看,我省技术合同交易以技术服务合同为主,技术应用类的技术转让、开发合同较少,而发达省市的技术合同交易均以技术应用类为主。从合同质量看,广东、上海应用类技术合同平均每项成交额高于我省。综合来看,我省技术应用类合同交易质效有待加强。

    科技成果在鄂转化效率不高。湖北科技成果外流现象比较普遍,输出技术合同数量、成交额均高于吸纳技术合同,而广东、江苏、浙江等地情况则恰好相反。从合同流向看,2019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中,流向省外52.26亿元,流向省内18.22亿元;8所部属高校流向省外的技术合同成交额为49.64亿元,占全省流向省外技术合同的95%

    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2019年,全省高校技术合同中,企业承接5097项,占比49.8%,合同金额为27.8亿元,占总成交额的39.4%。其中,省内企业承接2764项,占比54.23%,金额11.85亿元,占比42.6%;省外企业承接2333项,占比45.77%,金额15.95亿元,占比57.4%。可见,省内企业承接科技成果转化能力不足。

    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有待加强。在实践中,还存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政策宣传不够、服务能力不强、专业服务机构和专业人才不多、投入不足、金融资本参与度不高以及成果转化免责机制和容错机制落实难等问题,直接影响科技成果的推广及产业化进程。

    由此可见,如何加速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把科教资源优势转化为创新优势、发展优势,推动湖北髙质量发展,仍然值得我们思考。

 

三、释放好湖北高质量发展的新动能新空间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需要加快完善创新机制,聚焦打通“最后一公里”,加速科技成果转化,以适应新时代的新任务新要求。

    推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近些年来,围绕科技体制改革创新,国家先后制定、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专利法等法律。为推进我省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我省先后制定、修订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办法、科学技术进步条例、专利条例、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等法规。要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科技成果转化,采取“科技创新政策法规集中宣传月”等方式,抓好普法宣传和贯彻落实。

    引导科研服务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不顺畅,一个重要原因在于科技成果与产业发展需求不匹配。现实中,一些专利、论文往往仅被用作评职称的“敲门砖”,而没有转化为生产力。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有的地方探索构建一体化转移转化平台。如深圳市南山区的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集“创造、运营、服务、保护”四位一体全链条知识产权一站式服务,吸引国内外优秀知识产权机构入驻,推动了当地科技成果转化和新一代电子信息等产业快速发展。

    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一是以促进科技成果在鄂转化为重点,建立健全收益激励、本省企业承接转化激励、金融配套激励等激励机制,鼓励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同时,结合湖北实际,抓好《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贯彻落实,促进科技成果与我省经济深度融合。二是支持我省技术转移机构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开展合作,围绕我省产业需求,引进国内外技术成果在鄂落地。三是鼓励企业与国内外技术转移机构、高校科研院所合作,实现技术成果优先在鄂转化。

    提升科技成果转化市场服务能力。一是支持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充分发挥国家技术转移中心的作用。二是加快推进“湖北技术交易大市场”建设运营,将其建设成为成果转化、发布与交易的新地标,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技术转移大平台。三是加快推进成果转化中试熟化基地建设,在首批27家省级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研究基地认证的基础上,深度挖掘社会资源中试潜力,破解中试难题。四是加快培育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以提供高质量、专业化的咨询、评估、撮合服务。同时,加强技术转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升成果转化市场服务能力。 

    突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地位。科技成果转化是一个综合复杂的社会活动过程,涉及主体多,运行链条长,利益关系复杂,而成果转化的过程中非常重要的一点就是逐步识别、确立和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科技成果转化根本上要依靠市场的力量。因此,要加快推进国家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区建设,完善和落实激励企业创新的政策,深化科技项目攻关“揭榜挂帅”制,引导和支持企业重视创新,让企业成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的真正主体。

    完善多元化科技成果转化投融资服务。一是加快发展科技金融,建立健全科技型中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风险补偿制度。二是丰富科技金融服务产品体系,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风险投资、证券、保险、信托等机构合作,积极稳妥开展试点。三是引导社会资本加大对技术转移早期项目和科技型中小微企业的投融资支持。

    科技成果只有转化为生产力,才能创造更大的价值。要坚持科技创新和制度创新“两个轮子”一起转,坚持提升科技供给、加快成果转化一起抓,实现“钱变纸”“纸变钱”的良性循环。在疫后重振的民生保卫战和经济发展战中,释放湖北高质量发展新动能,为夺取“双胜利”提供强大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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