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暴发后,各方面对防护物资的需求激增,甚至一度出现极度紧缺的现象。一些不法之徒通过非法生产、销售防护用品,企图钻法律的空子发国难财,殊不知这类行为涉嫌四类犯罪。
涉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
【案例】 鉴于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急需口罩,朱某等通过微信销售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伪劣“3M”普通防护口罩,邱某等则从朱某等处进货销售给他人。
【点评】 朱某、邱某等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
【案例】 为乘机获取不义之财,李某利用地下作坊生产了一批假冒、劣质N95口罩,但尚未流入市场,即被公安机关查获并扣留生产设备。
【点评】 李某等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N95口罩并非普通口罩,而属于医用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生产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救治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非法经营罪
【案例】 郭某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将正常价格购进的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和抗病毒药品,以远远高于市场的价格,大量倒卖获利。
【点评】 郭某等涉嫌非法经营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而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对违反国家规定、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例】 古某等虽然明知自己购得一批N95、高过滤菌卫生口罩属于“三无产品”,甚至口罩上有明显污渍,但仍然对外销售。
【点评】 古某等涉嫌以危害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即如果口罩中的污渍来自他人使用后回收的口罩,且含有疫情病毒,鉴于古某等售卖必将导致疫情扩散,其行为无疑当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者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如果涉案口罩中不含疫情病毒,则当属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