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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代表”与“人大代表” 有何区别
2020年第1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人民代表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在我国现阶段,泛指拥护宪法的各阶级、各阶层和各人民群众团体、组织。凡是能代表一方面的人民群众的,都可以称为“人民代表”,这样的“人民代表”不需要按国家法律程序产生,也没有相应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简称,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是一个特定的概念,是对一种专门职务的特称。人大代表的产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由原选区选民直接选举或原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肩负着相应的法定职责,人大代表当然是人民的代表,但不能简单地直接称为人民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选举法和组织法等法律对人大代表的产生方式、法律保障、代表职权、代表义务等方面都作了明确规定,可以看出,人大代表与人民代表具有明显不同的特点。

产生方式不同。人大代表是通过法律程序选举产生的,代表人民的利益与意志;而人民代表的产生则不受严格的法律程序的制约,且代表的只是一部分人的利益与意志。

法律保障不同。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在人大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不受随便逮捕或刑事审判;而人民代表则不同,只要违法犯罪,执法机关就可以直接逮捕或审讯。

代表职权不同。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都享有法律规定的特别权力,而人民代表则不享有以上职权。

代表义务不同。人大代表除了必须履行人民代表的义务外,还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等等。

由此可见,人大代表和人民代表是内涵、外延不尽相同的两个概念,把两者等同起来的说法是错误的,也是不应该的。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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