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详情页面 |
以高质量立法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2019年立法工作盘点
2020年第1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郑文金 图/忠益
2019年,是新中国成立70周年,是地方人大成立常委会40周年。201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成为全社会共识。 一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审议通过省本级地方性法规和法规性决定11件,审议批准设区的市、“一州两县”地方性法规、单行条例、法规性决定21件,有力促进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落地落实,推动我省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围绕重点领域立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地方立法也进入新时代。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栗战书指出,“地方立法要围绕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抓住重点,突出地方特色”,加强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立法、惠民立法、生态环保领域立法、弘德立法、协同立法等重点领域立法。 2019年底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强调,新时代抓发展,必须更加突出发展理念,“推动高质量发展”。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 提请省十三届人大三次会议审议的《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按照中央关于乡村振兴的总要求,坚持农民主体地位,坚持城乡融合发展,将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组织振兴“五大振兴”融入其中,着力解决当前制约我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的体制机制问题,同时做好脱贫攻坚与乡村振兴的制度衔接,巩固脱贫攻坚成果,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增进乡村居民福祉。 全省现有103家开发区,开发区生产总值占全省GDP总量的一半以上,规模以上工业增加值、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省总量的70%以上,开发区已经成为全省经济的主导力量和引擎。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废旧立新,制定《湖北省开发区条例》,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推进开发区改革创新发展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完善开发区的管理体制和运营模式,赋予更大改革自主权,特别是扩大开发区的机构设置和选人用人自主权,同时对开发区的要素供给、产业发展、服务保障等作出针对性规定,解决开发区发展中面临的社会事务繁重、体制僵化以及效率不高等问题。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技是国之利器,国家赖之以强,企业赖之以赢,人民生活赖之以好”。省人大常委会修改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办法时,在前几年我省出台的自主创新促进条例、科技进步条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制度体系,破除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完善金融和相关配套服务,着力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 通过立法,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让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使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有保障、更可持续,是立法人的初心和使命。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继续加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立法,制定了中医药条例、司法鉴定条例等。 湖北是炎帝神农故里,医圣李时珍的家乡,中药材资源丰富,素有“华中药库”之称。我省中医药条例加强中药保护与发展,打造“荆楚道地中药材”; 加强中医药人才培养,完善中医药服务和保障体系,促进中医药服务和产业发展;将5月26日李时珍诞辰日设立为“湖北省中医药日”,传承和发展中医药。司法鉴定涉及司法公正,司法鉴定条例着力建立统一的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支持和规范司法鉴定行业发展,对司法鉴定活动中的收费、司法鉴定结果的权威性、司法鉴定人出庭的保障等作出明确的规定,切实保障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生态环境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基,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也是关系民生的重大社会问题。清江流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着眼于流域特点,建立流域联合协调机制,坚持重点治理、源头治理、系统治理、从严治理相结合,处理好生态保护与经济发展、民生改善的关系,建立流域发展负面清单,对岸线、河段、区域、产业等作出禁止性规定;禁止新建小水电站,严格限制新建拦水坝,对农药、塑料、含磷洗涤用品、船舶、畜禽和水产养殖等进行严格管理,同时建立健全清江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确保一江清水向东流。 坚持德治、法治相结合,加强弘德立法,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地方性法规的立改废释全过程,是新时代对立法的要求。家庭是社会的基础细胞,家庭暴力不仅直接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而且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反家庭暴力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吸收实践成功经验,细化上位法有关规定,建立有效管用的反家暴工作机制,切实防止家庭暴力的发生。宗教工作关系社会和谐、民族团结,关系国家安全和祖国统一,各方高度关注。宗教事务条例强调坚持党对宗教工作的领导,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强调各宗教坚持中国化方向,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结合我省宗教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着力在“导”上下功夫,综合施策,营造宗教工作良好的法治环境和舆论氛围。
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从全面依法治国的高度,对人大立法工作作出一系列重要指示和部署。 2019年9月,省级人大立法工作交流会在天津举行,这在省级人大行使地方立法权40年来还是第一次。会议提出,立法工作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确保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11月,第二十五次全国地方立法工作座谈会在云南昆明召开,会议要求以高质量立法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作出积极贡献。 这是新时期党中央对地方立法提出的新任务,吹响了新时代地方立法的冲锋号。 坚持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根本保证,也是加强民主法制建设、做好立法工作的根本保证。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就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及乡村振兴促进条例、开发区条例等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及时向省委请示报告;省委常委会会议对宗教事务条例修订工作进行专题研究。对省委有关指示和意见,省人大常委会认真研究和贯彻落实。2019年起,一些重要立法工作和立法项目及时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及立法协调小组研究决策,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的全过程,保证立法正确的政治方向。 2019年出台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提出,要完善党的领导体制,建立健全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的制度体系,“制定和修改有关法律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一年来,省人大常委会注重加强法规对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支撑和完善作用,在宗教事务条例等多件法规中明确将坚持党的领导写入条文,通过制度设计把党的领导落实到国家治理各方面各环节,厚植党的领导制度体系的法治基础。 发挥人大对立法的主导作用,加强统筹协调,是落实党领导立法的重要途径和保证,是杜绝立法工作中的地方利益和部门利益法制化的坚固“防火墙”,是保证立法遵循自身活动规律的“守门员”。建立健全“三行”“五前”等工作机制,所有法规在立项后组建法规项目领导小组和法规起草工作专班,起草单位、政府法制工作机构、人大有关专委会、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以及专家等参与立法全过程、各环节,建立“立法直通车”,实行“同向同行、并联并行、直通直行”;把握立法关键节点,对法规立项前、部门提交前、政府提出议案前、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之前、提交常委会表决之前,分别组织有关方面论证把关。 坚持推进开门立法,是近年省人大常委会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抓手。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乡村振兴促进条例草案经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提请人大会议审议,人大代表提出的促进茶产业发展条例纳入年度立法计划。法规草案坚持发送常委会法律顾问、基层立法联系点征求意见,并通过省人大网向社会公开。同时,省人大常委会重视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涉企立法中注重听取相关行业商业协会意见。在开发区条例制定过程中,立法调研组专门到省工商联,面对面听取省总商会以及开发区相关企业的意见;集中修改条例草案时,邀请武汉、襄阳、宜昌等地开发区管理机构人员参加。2019年,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受省、市州人大委托,积极开展立法论证评估和立法培训等工作,在提升立法质量和立法能力上发挥了重要作用。 在完善立法工作体制和工作格局的同时,结合“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中各方面的要求,着力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并制定了《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的若干意见》,拟报请省委转发。 探索开展立法协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 “健全立法机关和社会公众沟通机制,开展立法协商,充分发挥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社会组织在立法协商中的作用。”制定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时,首次提请省委就制定条例组织开展立法协调,通过省政协征求政协委员意见;政协委员及时提出修改意见、建议,为制定好该条例提供了很好的借鉴。 健全省市立法协调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发挥下级人大常委会在立法的作用。清江流域流经我省恩施、宜昌两地,涉及10个县市,在清江水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立法过程中,先后委托12个市州、县(市)人大常委会开展立法调研,摸清需要立法解决的重点难点问题,同时提出立法意见建议;条例表决前,专门征求12个市州、县(市)的党委、人大常委会以及政府的意见,确保条例行得通、务实管用。 建立立法修法快速反应机制。紧跟党中央决策部署,及时回应人民群众重大关切,做好立法修法工作。2019年,第七届世界军人运动会在武汉召开,这是我国继举办北京奥运会之后的又一次世界性盛会。为保障军运会的筹备和举办工作顺利进行,省人大常委会及时作出决定,授权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临时性行政措施。据此,省政府作出关于民用小型航空器和空飘物采取临时性行政措施的决定等。同时,及时启动涉及机构改革、生态环保、计划生育等方面法规的清理和修改废止工作,适应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等要求,保证国家法制统一。通过集中清理,共打包修改法规19件、废止5件。 健全法规实施工作机制。“法的生命力在于施行”。坚持立法与法规实施并重,一手抓立法质量,一手抓法规实施,力争立一件、成一件、行一件。一方面,加强法规宣传,通过新闻发布会、法规解读等方式对相关法规的立法背景、意义以及重要制度等进行阐释,保证法规的顺利实施。2019年,还探索建立新闻通气会制度,由法规工作室具体从事立法的人员向中央和省新闻单位介绍条例的主要情况,面对面沟通交流;重要法规由法制委员会、法规工作室有关同志在湖北电视台综合频道“人大聚焦”节目进行宣讲,与社会公众互动,效果较好。另一方面,法规出台后,及时组织编制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方案,对条例的宣传、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应当采取的措施以及责任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规定,并作为法规实施情况报告、开展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
加强对市州立法工作指导 做好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的审查指导工作,是省(区)人大常委会的份内之事、应尽之责。2019年,省人大常委会统筹省、市(州)两级立法,加强对设区的市、自治州立法工作的指导。 一方面,制度先行、严格把关。根据实际情况,修订了市州地方性法规审批工作规程,完善市州法规立法工作机制,明确要求市州人大加强法规调研论证,提出立法调研报告、课题研究报告;立法计划草案、条例草案二审稿应当提前报省人大常委会征求意见;市州法规一般实行“三审四通过”,各方意见比较一致的也可适当减少审次;实行“立法直通车”制度,落实“五个之前”论证评估机制,特别是表决前委托第三方开展立法中评估,对条例的合法性、合理性、操作性以及成熟度等一并进行评估,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立法工作机构参与;明确市州法规的起草单位党组(党委)应当对法规草案质量把关等。一年来,按照新修订的规程和工作机制,省人大全程参与、各环节严格把关,各市州共同努力,市州地方性法规质量得到明显提升。 另一方面,加强市州立法能力建设。做好立法工作,人是第一要素。市州人大常委会自2016年行使地方立法权以来,立法能力有了一定提升,但立法人员不足、专业能力不强等问题对市州立法质量仍有较大制约。省人大常委会继续组织市州人大立法干部赴全国人大常委会参加立法培训,支持地方立法人才培养和研究基地开展培训活动。2019年6月,在黄石市首次开展市州报批法规联评联审活动,来自各市州的立法干部、实务工作者、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对《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进行联合审查评价,在实战中锻炼立法干部,提升立法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同时,将市州立法队伍建设作为法治湖北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督导各市州配齐配强立法干部,打造一支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既相对稳定又富有活力的高素质立法干部队伍。 一年来,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通过19件地方性法规并报请批准。这些法规坚持与上位法不抵触,同时突出地方特色。 有的法规聚焦城乡建设与管理,提升人居环境质量。如武汉市出台控制吸烟条例,室内公共场所及工作场所(含电梯轿厢)、公共交通工具以及室外重点区域实行全面禁烟。黄石市出台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决建筑物外立面、小广告治理、生活垃圾管理等突出问题。荆门市出台民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对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和公共建筑的装饰装修活动进行规范。鄂州市出台现代物流业发展促进条例,推动鄂州由钢城向港城(空港)发展,实现经济转型升级。随州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从加大停车场供给和规范管理入手,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停车难问题。 有的法规聚焦生态环境保护,呵护蓝天、碧水、净土。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分别出台扬尘污染防治条例,以扬尘污染防治为抓手,引领和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化进程。孝感市出台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加强饮用水水源规划建设和水质保护,保障人民群众饮水安全。黄冈市出台白莲河库区水环境保护条例,推动“鄂东明珠”白莲河水库的生态环境治理与保护。咸宁市出台农村生活垃圾治理条例,从法规制度上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 有的法规聚焦历史文化,保护传承文明基因。襄阳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有着2000多年建城史。襄阳古城保护条例进一步理顺古城保护的管理体制,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规范古城的管理和利用。恩施自治州有81个“中国传统村落”和38个“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恩施自治州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保护条例对传统村落和民族村寨加大保护力度,让人民群众望得见山,看得到水,记得住乡愁。 2020年,我省地方立法将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切实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以良法促发展、保善治,为落实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战略、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支撑。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