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禁止高空抛物的规定,保护“头顶上的安全”;在职业病防治、社会急救等方面增加相应规定,提升公民全生命周期健康保障水平……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一批涉及诸多重要民生议题的法律进行修改,彰显了新时代立法的民生导向,引发公众广泛关注。
“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法为民,法贵便民。法律是社会问题的综合性解决方案,衡量善法的一个重要标准,就是对关系国计民生重要问题的关注和回应。改革开放40多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立法工作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立法工作也正在不断向民生细微处覆盖。
今天,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也在日益增长。这就需要以保护产权、维护契约、规范市场、公平竞争等为导向,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更好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以立法回应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权益,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鲜明特征和突出优势。人民群众美好生活需要有了新内涵,民生立法就有了新任务。在医疗体制不断改革完善的背景下,如何在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的前提下确保“救命药”的供应,如何更好利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提升医药服务……而对于近期各地频频发生的高空抛物坠物事件,在法律草案审议过程中,也针对调查取证这个最大的难点,特别强调公安机关等相关机关应及时调查、认真查清责任人,从而让亿万居民在日常生活中感受到最切身的安全。
民生立法要以问题为导向,还要以高质量为方向。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已经不是有没有,而是好不好、管用不管用、能不能解决实际问题”“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落实这一要求,就要坚持科学规划、立改废并举,完善立法工作机制和程序,扩大公众有序参与,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使法律准确反映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更好协调利益关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不断提高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才能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为全面深化改革保驾护航。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就是要以人民期待为第一动力,以群众呼声为第一信号,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体现民生需求,真正实现高质量立法,更好守护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据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