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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要“少、准、精、深”
2019年第11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徐辉

设区的市自获得地方立法权以来,笔者所在的市已制定地方性法规5(含立法条例)。回顾4年来的立法实践,笔者认为,在遵循“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基础上,地方立法必须牢牢把握“少、准、精、深”。

“少”。相对于“高大上”“大而全”“全而空”,少不是简单的数量减少,而是应该“少而准”“少而精”“少而深”“少而行”。准确把握好这个“少”字,就是要做到“三少一小”:一是项目少。地方立法还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经验不足,队伍不精,能力不够的问题。因此,在立项上要切实克服“政绩化”“感觉化”“意志化”,量力而行。笔者所在的市探索出“1+1+1”立项模式,即一件当年立法项目、一件转接来年立法项目、一件立法调研项目,既保证了每年一部的立法要求,又解决了立法连续性问题。二是开口小。一部法规质量好不好,能不能体现地方特色,项目选择至关重要。当前,地方立法的主要作用在于“拾遗补缺”,在于针对性、有效性和先行性,在于细化和补充国家相关上位法,核心是缺什么补什么,需要什么就立什么。我们围绕社会发展亟需立法解决的问题,将《孝感市府澴河流域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调研项目。三是篇幅少。篇幅少不是盲目抛开统一的章节条款项另搞一套,也不是一味的注重体例结构完整,追求“一部法规包打天下”,而是要做到有的放矢,有几条写几条。比如,去年实施的《孝感市城市绿化条例》,鉴于为单个事项立法,在体例结构上没有设章节,而是直面问题,总条数仅三十三条。四是条文表述少。在制度设计时,如果条文还是原则性表述,甚至直接罗列上位法,那就失去了地方立法精髓。从实践看,地方立法一般都强调可操作性,但要达到易操作还需下一番功夫。条文是否详细、内容是否具体,规定是否满足“少而行”,实现一目了然、务实管用、简单易行直接影响地方立法实施效率。

“准”。准就是精准的意思。地方立法要做到精准立法,必须遵循“三接”。一是链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一方面,要主动将设区的市州地方立法纳入湖北立法的“大链条”,在立法选项、立法数量、立法节奏等方面适应全省立法大局,营造“上下一盘棋”良好氛围;另一方面,对于立法计划征求意见、法规报批、法规备案等事项,要及时进行汇报请示,充分研究吸纳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提出的意见,维护法制统一。二是对接市委中心工作。做好地方立法工作,必须把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作为根本要求。首先,要自觉接受市委的领导,做到“三个必须”,即年度立法计划必须经市委常委会讨论通过,拟提请表决的法规草案必须向市委报告,法规起草和审议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必须向市委请示。其次,要牢固树立中心意识、全局观念,自觉把立法工作放到全市工作大局中来谋划和推进;放到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中审视;放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大局中思考。最后,每制定一部法规,每设计一项制度,每修改一个条款要充分体现党的主张和市委的要求,与党的中心任务和市委的决策部署相吻合。三是衔接“一府两院”。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立法机关,必须在法规立项、起草、审议等关键环节严格把关,切实发挥人大的主导作用。一方面,在立项环节,要书面征求“一府两院”意见,认真听取意见,适时组织协调召开立法项目协商座谈会,科学遴选和确定立法计划项目。另一方面,在起草和审议环节,要提前介入,及时协调解决法规起草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凡草案涉及部门职权、职责的,要与有关部门充分沟通和协商,在克服部门利益倾向的同时,严把立法质量关。

“精”。强化精品意识,提高地方立法精细化水平,是做好地方立法工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守住立法规范底线。一是不抵触,即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省地方性法规等上位法规定,立法范围仅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二是合规范。就是要具体在法规名称表述、法规的要素、法规的机构、常用条款的表述、常用句式的表述、立法语言的运用等技术规范上“绣花”,筑牢立法技术保障。其次要科学用好立法资源。法制工作机构编制不够、人手不足、工作不专是地方立法工作面临的难题。立法实践逐渐探索出“四个一”的工作机制,即针对一部法规制定一个工作方案,选择一套工作制度,配备一个工作专班,绘制一张时间表,在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保证了立法质量。再次要合理把握立法节奏。要坚持立法进度服从立法质量。适当延长审议次数和审议周期,对法规案一般实行隔次审议,必要时采取“三审制”方式,精益求精立好每一部法规。特别是对于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的审议意见要坚持“原汁原味,逐条研究”,归纳梳理出审议意见中集中反映的问题,反复推敲论证,能吸收的尽量吸收,没有吸收的,通过各种形式予以反馈说明,积极争取理解和支持,凝聚广泛共识。最后要注重重点条款设计。地方立法把重点条款设计放在首位,针对问题立法、立法解决问题。

“深”。地方立法要体现地方特色,克服工作上的一般化,就要从深处着手,想得深、做得深、站得深。一是要加深对立法工作的认识。立法是重要的政治活动,是为政府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因此,不能用简单的吃得苦、吃得亏这样的标准来定义立法干部,应该要比别人想得深,达到“忘我”境界。即在吃透两头,保持专业化的基础上,不单纯地把立法当成一种工作,而是当成一项事业来终身追求,无怨无悔全身心投入到立法事业。二是要深入调查研究。深入基层,走群众路线,梳理分析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社会管理存在的难点问题,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力求把法立到人民群众心坎上。三是要经得起实践和历史的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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