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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 助力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
2019年第11期 —— 代表天地 作者:

建议人:郑丽蓉(省人大代表,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天门市妇联副主席)等

案由:企业融资成本高是营商环境建设中普遍存在的突出问题,由于金融机构对市场主体缺乏必要的信任,在审核、发放贷款过程中,强化物的担保和第三方担保,增加了风险溢价及信用中介成本,使得企业融资成本过高。201821日,清华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发布的社会融资成本指数显示,当前,我国社会融资(企业)平均融资成本为7.6%,这仅是利率成本。根据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2017年的调查,企业申请贷款往往要承担2%-3%的担保费,0.15%-0.5%的评估费,0.2%-0.8%的保险、律师、公证费等,中间费用约占贷款费用的3%-4%。考虑这些中间环节费用,加上各种手续费、招待费等,社会平均融资成本将超过8%,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大部分高于10%。为了保障资金接续,很多企业不得不选择小贷公司、民间借款来融资,支付高额利息,一旦资金接续出现问题,就有可能面临倒闭风险。究其根本原因,还是市场主体信用缺失所致,企业是最重要的信用主体,企业诚信度的提升对于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拓宽融资渠道、增强融资定价话语权至关重要,因此加强和完善市场主体信用建设,优化营商环境,降低经营成本,是实体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正式启动以来,经过各事中事后监管部门共同努力,推动了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和开放共享,为商事制度改革和“放管服”改革提供了有效支撑,提升了市场监管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水平。但由于信用监管平台应用涉及部门单位较多、法律法规部门规章适用理解不一,以及系统数据使用管理权限等方面的原因,使得在具体实践中,存在一些矛盾和问题。一是对联合惩戒缺乏必要的统筹,对失信信息等级、时效界定不清晰具体,修复处理不便利,使得一些企业即便是在及时履行或改正不当行为后,仍然会受到已登录的信用信息的影响和限制。比如有些经营较好的企业,甚至是地方的龙头企业,由于管理能力或相关意识没有跟上,因一时疏忽受到相关行政处罚,虽接受处罚并及时改正,但相关信息被主管部门录入系统公示后,使其在今后的招投标、企业融资、申请驰名商标认定等方面受到限制,从而影响了企业的长远发展。二是信用信息标准、信用评价体系尚待完善。在信用信息系统中,一些企业名下归集的司法裁判文书多达上千条,但其中绝大多数都无需承担责任。单纯以涉诉信息数量作为信用评价指标,明显有失客观性、公正性。三是由于现有的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数据管理等权限主要在省一级,县市级一般无法调整,地方相关部门迫于发展需要,工作中难免会有顾虑,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整体推进。

建议:一是建立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分类归集处理制度。信用管理部门和市场服务机构要充分利用科技优势,提高行业整体实力和标准化、便利化水平。明确涉企信息归集的范围,对涉企信息归集施行目录管理。妥善处理各个信用信息平台之间的关系,包括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中国以及各地信用信息平台等,在保证数据安全性的前提下,加强各平台间的对接,实现互联互通,共享共用。

二是建立有效的信用奖惩机制。坚持“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理念,充分运用行政资源和手段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明确严重失信行为及其特别惩戒措施。建立容错、纠错机制,赋予地方政府或信用监管牵头部门一定的平台数据自主审核、处理权限,对违法行为轻微、影响较小且已改正的负面信息能够按程序进行处置,促进企业长远发展。同时,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对信用较好的市场主体加强政策扶持,推动“守信者得实惠”,加大对诚信企业的政策激励,引导企业正确认识信用的价值和作用,积累信用资本。

三是加强信息主体权益保护。赋予信息主体的知情权,对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归集公示之前予以告知,信用信息主体对被公示的信息有意见的,可提出异议;对归集公示的信用信息记录有明确的时效性,并赋予失信主体主动修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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