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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建言
2019年第10期 —— 代表天地 作者:湖北省人大代表 宫步坦

2018年初,我有幸当选为湖北省人大代表。作为一名职业律师,在工作中接触到我省A市人民政府2004年发布的《A市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安置帮教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工作办法》)。

经研究核实:(一)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20131228日发布并施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有关劳动教养法律规定的决定》,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已经被依法废止。(二)根据20141231日公布的《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章清理结果的决定》(第378号),《湖北省安置帮助教育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暂行规定》也已宣布废止。(三)《工作办法》尚未被制定机关宣布失效或废止,即《工作办法》中有关劳动教养制度及劳动教养人员的规定仍然有效。

2019年初省十三届人大二次会议期间,我根据《湖北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和第九条的相关规定,撰写《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会后提交省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

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该审查建议。不久,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对该审查建议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办理建议,并将《工作办法》交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审查。2019429日,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向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反馈了对该工作办法的初步审查意见。

510日,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召集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省司法厅、A市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A市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以及A市司法局有关人员,对该工作办法进行了专题研究,并就有关问题进行了沟通。会后,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又进行了进一步研究,于514日向A市人大常委会提出了该工作办法存在合法性问题、建议予以废止的研究意见,并请其督促A市人民政府依法研究处理。610日,A市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废止该工作办法的决定,并于622日公布了废止决定。

2019724日,我收到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关于〈规范性文件审查建议书〉的回复》。至此,审查建议圆满办结。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法律监督手段,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政府的有效方式,也是发挥人大监督职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

针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是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的权力,更是人大代表的责任,也应是人大代表依法履职的一种工作形式。

人大代表的一切履职活动都必须以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人大代表应当充分发挥来自人民植根人民的优势,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在日常工作、生活中随时听取人民群众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及时反映到有关部门,做到下情上达、上情下达。

为了推进法治湖北建设,不断优化我省经济发展软环境,结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条规定的代表权利,我认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以“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方式履职时,应当包括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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