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立法是为国家定规矩、为社会定方圆的神圣工作。地方立法是地方重要政治活动,是国家大规矩、大方圆的重要补充。科学确定立法项目,是衡量地方立法工作成败的关键。近几年来,黄石市人大坚持讲政治、顾大局、顺民心、显特色,科学精准选题,高质高效立法,先后制定地方性法规8件,为助推黄石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法治保障。
坚持政治方向,全面加强党的领导。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走对路。就地方立法工作而言,要保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选准选好立法项目。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全面领导,争取市委出台了《中共黄石市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立法工作的意见》,主动向市委报告党中央和省委、省人大关于地方立法工作有关精神,主动报请市委定期研究立法工作、审定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确保立项选题充分体现党的主张,把准把牢政治方向。始终坚持人大主导,常委会党组坚持为立法选项把舵定向,发挥人大各专委会“专”的优势和常委会工作机构参谋助手作用,全方位、全过程把好立项关,确保有限的立法资源用在刀刃上。始终坚持政府依托,发挥政府及相关部门行政管理资源丰富、业务精通、信息全面等优势,突出问题导向,精准立项选题,切实将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智慧力量转化为立法选项基础保证。始终坚持各方参与,成立了法律咨询组、立法咨询专家库、基层立法联系点、地方立法研究中心,为社会各方参与立项选题提供了机制保障和平台支撑。
坚持大局指向,致力服务改革发展。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创造性地做好立法、监督等工作,更好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一直以来,市人大始终坚持立法选项与党委重大决策相适应、与改革发展相衔接,紧紧围绕贯彻落实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市委工作要求来谋划立项、选准项目,助力解决经济社会发展中带有根本性、全局性和长期性问题。近几年来,围绕打造创新活力之城,推进动能转型,制定了《黄石市商业网点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确保内贸流通体制改革于法有据;围绕打造山水宜居之城,推进生态转型,制定了《黄石市生态控制线管理条例》,严格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生态要素,助力打好打赢三大攻坚战。同时,围绕大冶湖生态新区建设,推进空间转型,已将《黄石市大冶湖保护条例》《黄石市湿地保护条例》《黄石市磁湖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启动了课题研究、沟通协调等前期工作,将为黄石生态转型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屏障。
坚持民生导向,积极回应群众关切。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使法律及其实施充分体现人民意志。市人大常委会在立法选项中始终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的价值取向,积极回应人民关切,使地方性法规成为增进人民福祉、增进社会认同的最大公约数。近几年来,紧盯市容环境卫生、饮水安全、房屋安全等群众反映强烈的焦点难点问题,制定了《黄石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黄石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黄石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等3件地方性法规,使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价值取向得到充分彰显。针对群众关心的物业管理、建筑垃圾管理、校园安全等问题,已将《黄石市物业管理条例》《黄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黄石市中小学校校园安全管理条例》列入立法规划,切实通过精准立项,对为什么立法、为谁立法、立法为了什么等重大问题作出生动的实践阐释。
坚持特色所向,保护传承城市文脉。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发展改革决策同立法决策更好结合起来,提高立法的针对性。地方立法选项决不能邯郸学步、囫囵吞枣,必须紧紧围绕地方立法权限,因地制宜、紧扣实际,确保地方性法规有特色、有生命。黄石是中华工业文明的发祥地之一,拥有铜绿山古铜矿遗址、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华新水泥旧址等众多工业遗存。2016年,出台了《黄石市工业遗产保护条例》,成为全省新获得地方立法权的市州首部获批的实体性法规;计划将《黄石市工业旅游条例》列入立法规划,为传承城市文脉、盘活工业旅游资源提供法规遵循。黄石3000多年的冶炼史、100多年的矿业经济,给城市留下严重的生态赤字。当前,正在制定《黄石市矿山生态修复条例》,致力加快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推动工业文化与时俱进、传承发展。
牢记使命勇担当。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责任重大,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将坚持党对地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在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专(工)委的悉心指导下,充分学习借鉴各兄弟市州的经验做法,进一步在精准选项、提高质量、打造特色上下功夫,着力用“有特色、可操作、真管用”的地方性法规,规范引领、服务保障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