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确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最直接、最有效的证据。然而,一些劳动者手持劳动合同提起诉讼,却被法院判决不存在劳动关系。这是为什么?
有“劳动合同”字眼的不一定是劳动合同
【案例】 2013年某日,一家公司因需运送产品前往邻市,与个体司机杨芳签订了一份书面劳动合同,约定杨芳每日送货一次,连续一个月,费用除每天固定的 600元外,再按实际增加里程数 2元/公里计算,每周结算一次。后杨芳在送货途中发生货车侧翻,她以劳动合同为据,要求公司按工伤支付医疗费用,但法院驳回了她的诉讼请求。
【评析】 认定是否构成工伤的前提,在于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被杨芳视为关键性证据且已经实际履行的劳动合同,虽表面看来具有“劳动合同”的字样,但实际上却是典型的运输合同,所反映的也只是由杨芳将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公司依据押车人的确认支付固定及增加的运费。故杨芳不能因为合同中有“劳动合同”字眼,便将运输合同当成劳动合同,片面地主张与劳动合同有关的权利。
没有实际用工就不存在劳动关系
【案例】 2013年 1月 11日,李茹萍与一家公司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李茹萍提出半个月后再来上班,公司表示许可。不料,李茹萍在签订合同次日发生车祸身亡。事后,李茹萍的父母以上述劳动合同为凭,要求有关部门从劳动保险基金中给付丧葬补助费及直系亲属救济费,均被驳回。
【评析】 虽然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乙项规定:“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一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本企业工龄的长短,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三个月至十二个月。”但是,劳动保险基金的给付是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基础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也就是说,本案中李茹萍与公司尚未建立劳动关系,所以其父母的请求不能成立。
一方无主体资格劳动合同签订无效
【案例】 2013年某日,已经退休 6年的尚秀琳被一家公司看中,并与之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谁知,仅仅过了一周,尚秀琳便因晨练时摔伤无法履行劳动合同了。在公司的要求下,尚秀琳同意解除劳动合同,但要求公司给予一个月的经济补偿。法院驳回了尚秀琳的诉讼请求。
【评析】 尽管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后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但该规定同样必须以劳动关系的存在为要件,而认定劳动关系必不可少的特征之一,是必须双方都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对于劳动者而言,最主要的就是年龄问题和是否享受劳动保险待遇。一方面,从年龄上看,男年满 60周岁,女年满 55周岁,就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劳动主体资格了。另一方面,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上看,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这意味着尚秀琳虽然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但因自己不具备劳动者主体资格,该劳动合同无效,她无权主张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