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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转型升级 助力法治中国建设
2014年第4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毛磊

随着我国宣布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又站在了一个新的更高的起点上。面对新形势新任务,立法工作如何实现转型升级?如何实现观念的递进和境界的攀升?如何为建设法治中国提供更多的法律支持?

在过去的一年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一次又一次生动的立法实践,向人民交上了一份圆满的答卷。

 

立法引领全面深化改革

已然进入改革深水区的中国,许多领域的改革都迫切需要立法的引领、助力与助推。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引领和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就是要进一步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全面深化改革要依法而行;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要用法律制度加以巩固。为给依法有序推进改革营造良好社会环境,2013年12月28日闭幕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有关废止劳动教养制度的决定。这意味着实施50多年的劳动教养制度告终。根据决定,劳教废止前依法作出的劳教决定有效;劳教废止后,对正在被依法执行劳动教养的人员,解除劳动教养,剩余期限不再执行。废止劳动教养制度,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重大改革举措。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工作的基本原则正是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2013年8月30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关于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这是国家权力机关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新形势下深化改革的一项重大立法实践。按照我国的立法体制,一些领域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需要修改相关法律以获得支持。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积极回应。

2013年6月29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文物保护法等12 部法律的决定。2013 年12月28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改海洋环境保护法等7部法律的决定。修改后的19部法律分别从各领域简化、下放和取消了相关行政机构的审批权,这将进一步促进简政放权,推动政府职能转变,激发经济社会发展活力;同时,也体现了通过立法保障和促进改革的法治精神和法治思维。

改革要依法进行,首先,改革的决策和行动必须符合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要求,必须讲究正当程序,决不可牺牲法治理念,决不可违背宪法法律基本原则。其次,改革的推动者也要依法行事,自觉接受法律的监督,存敬畏法律之心。

正如张德江委员长在主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时指出的:“要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立法工作,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依据改革举措,结合立法规划和立法工作计划,需要修改的法律按照程序及时修改,使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重要改革举措,要按法律程序进行。”

 

社会立法保障改善民生

法治需要公开、公正,但基础是良法之治、科学立法。一年来,最高立法机关不断提高立法质量,为法治中国建设打下了坚实根基。

加强社会领域立法,保障和改善民生,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好地惠及广大人民群众,是最高立法机关的重点工作之一。

一部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紧跟时代发展,回应民生关切,无不体现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理念。网购商品7天无理由退货、假一赔三、名人代言虚假广告要担责……这些条文,都是2013年10月底修改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新增加的内容。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新后,把提高立法质量作为一个重要任务提上了议事日程。这部法律草案两次上网征求公众意见,出台前还举行立法论证评估会……一道道新程序使立法更加细化、更有操作性。

随着旅游业在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潜力日益释放,特别是人民群众旅游休闲权观念的觉醒,以及越来越多旅游纠纷的出现等,使旅游业必须从法律角度完成一次“自我剖析”。2013年4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强调旅游者是旅游行为的主体,凸显了立法的以人为本,为旅游业发展提供了至关重要的法制保障。

2013年新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将电梯和大型娱乐设施都纳入其中、修改后的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在过去的一年里,无论是新制定的法律还是修改后的法律,都明显更贴近生活,更符合时代要求。

 

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在去年的旅游立法中,由于直接听取旅游者意见有一定困难,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李适时带队,在旅游法草案提请常委会三审前,采取“暗访”的方式,赴江西省景德镇市、上饶市调研,没有与地方和政府部门打招呼,没有透露真实身份,完全是“自助”的。他们以普通游客身份,与旅行社管理人员、导游、司机、游客等进行交流,详细了解旅游市场状况,收集第一手资料。此次调研时间虽短、行程虽紧,但看到的都是最真实的情况,听到的都是最真实的意见。

在立法实践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还注意充分尊重人大代表主体地位,通过各种方式进一步发挥代表在立法工作中的作用。修改完善法律案时深入分析论证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认真研究采纳人大代表、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做好说明解释和意见反馈工作。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改过程中,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了十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以来,共有全国人大代表396人次提出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议案13件。对议案提出的赋予消费者个人信息受保护权、无理由退货权、参与制定强制性标准的权利,完善缺陷商品召回制度、“三包”制度、惩罚性赔偿制度,合理确定消协的定位及其职能、加强对消协的经费支持,明确网络交易平台责任,对消费纠纷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等重要意见和建议,在法律修改中均予以吸收。在这部法律修正案草案每次提交常委会审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发言人数均在百人左右。法工委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代表的意见,认真梳理,逐条研究,尽量体现到法律条文中。

2013年4月1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了第一次法律案通过前论证评估会,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代表、有关专家学者,就旅游法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效果及实施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论证评估。会后,他们及时对论证评估会的情况进行了总结。这是最高立法机关过去一年里开展立法项目论证、法律案出台前评估和立法后评估工作的一个缩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一步完善法规备案审查、法律清理、督促配套法规制定、法律用语规范化等方面的工作规范,研究完善重大立法问题专家咨询论证机制、与相关部门就重大问题进行沟通协调机制,法律案起草、审议、通过等全过程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机制等。对成熟的经验和做法,及时补充完善到有关程序和工作制度中,并通过修改立法法等固定下来,形成责任明确、方法科学、富有效率的立法工作机制。

专家和立法工作者们认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就是要在立法的层面上尊重各种规律,同时平衡各方面的利益诉求。改革发展到今天,立法更需强调科学性和民主性。通过提高立法质量,让立法能够及时反映社会的发展变化,让各方面的利益诉求得到充分表达。只有这样,社会才能长治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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