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是与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相适应的政体。1954年8月,湖北省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全省范围内建立起来。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正宪法若干规定的决议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并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设立常委会,是发展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举措。1980年1月,湖北省人大常委会成立。由此,湖北人大工作进入新的发展时期。从1988年5月至今,省人大先后设立8个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是省人大的常设专门机构,受省人大领导,在省人大闭会期间,受省人大常委会领导。几十年来,各专门委员会以强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依法履行审议地方性法规草案等重要职责,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地方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也是地方立法工作起步并蓬勃发展的40年。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党中央和省委的领导下,认真履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民族区域自治法等法律赋予的职责,制定和批准了一大批突出地方特色、具有可操作性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为推动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1980年9月25日,湖北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这是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截至目前,我省现行有效的法规共413件。在地方立法工作中,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共同为我省法治建设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在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周年之际,习近平总书记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作出重要指示,为人大工作包括立法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遵循。我们要认真学习领会,深入贯彻落实,进一步做好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
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导和统领立法工作。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思想、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及关于立法工作的重要论述,是地方立法工作必须确立和遵循的科学的指导思想。
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政治属性是立法工作第一属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地方立法工作的全过程和各方面,按照党中央关于立法工作的要求,围绕省委贯彻落实党中央大政方针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地方立法工作,更好地助力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攻坚任务。要贯彻落实宪法规定,制定和修改有关地方性法规要明确规定党领导相关工作的法律地位。
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宗旨。必须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立法的价值追求,推动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体现人民意志,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
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社会参与的立法工作格局,形成工作合力。要通过人大的主导作用增强立法的统筹性、针对性和前瞻性,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
创造性地做好立法工作。地方立法要融入新发展理念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顺应全面深化改革的方向和进程。要大力弘扬改革创新精神,开拓进取,勇于担当,按照“不抵触、有特色、可操作”的要求,增强法规的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功能,确保制度设计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地方立法任重道远。法制委员会将进一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断致力于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为引领、推动、规范和保障湖北高质量发展作出新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