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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辉历程 伟大实践 ——省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第一次”盘点
2019年第9期 —— 本期焦点 作者:文/楚汀 张彦 祖巨 颜军 图/本刊资料
导 语
1954年8月9日,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在武昌彭刘杨路湖北大礼堂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省正式建立,掀开了荆楚人民当家作主和地方政权建设崭新一页。1980年1月17日,省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依法选举产生了常设机关——省人大常委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5年和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40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履职尽责个案浩如烟海。不积跬步无以致千里,不积小流无以成江河,每一次人大工作开拓创新总是让人心潮激荡,正是有了林林总总“第一次”,湖北人大工作才历久弥新,与时俱进,砥砺前行。
[第一次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1954年8月,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听取和审议省人民政府主席刘子厚所作的《关于1953年的工作总结和1954年的工作任务的报告》。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省政府工作报告。 点评:政府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是人大行使国家权力、决策重大事项和履行监督职权的基本形式。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主体,通过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全面、准确地了解政府工作,进行客观公正评价,提出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政府依法行政。 [第一次依法行使任命权] 1980年1月18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任命单一介为省人民政府秘书长。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依法行使任命权。 点评:任免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省人大常委会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和人大依法任免有机统一,保证了地方国家机关工作的正常运转,加强了地方政权建设。 [第一次决定重大事项] 1980年4月2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省县级直接选举工作的部署的决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决定本省重大事项。 点评: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事项,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重要形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履职,积极探索,发挥了决定权所特有的积极作用。 [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出台] 1980年9月25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我省第一件地方性法规《湖北省县级直接选举实施细则》,从此拉开了我省立法工作大幕。1989年4月27日,省七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工作条例》,这是省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第一件地方性法规。 点评:1979年7月通过的地方组织法赋予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的权力。制定和批准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既是省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也是推进依法治省的首要任务。近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认真贯彻立法法和我省立法条例,发挥立法的规范、推动、保障作用,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统筹经济立法和社会立法,完善立法工作机制,为湖北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第一次依法罢免全国人大代表] 1981年11月20日,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依法罢免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依法行使罢免代表权。 点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由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选举产生,受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监督。省人大常委会依法罢免选出的全国人大代表,折射出我国代表制度的特点和优势,保证了人大代表的广泛性、先进性、代表性。 [第一次开展执法检查] 1984年9月,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赴全省各地,对森林法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开展义务植树运动的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视察和检查,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第一次执法检查。 点评:人大开展执法检查是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和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的有效途径,省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执法检查,保障和促进了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 [第一次提出质询案] 1985年4月,省六届人大三次会议上,省人大代表就邮政资费乱涨价和葛店化工区污染问题向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了质询案。这是省人大代表首次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提出质询案。 点评:质询权是人大监督“一府一委两院”和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的有力举措,是提高人大监督针对性和实效性的一大“法宝”。实践中由于多方面原因,质询权在各级人大未能得到很好行使,始终未能成为人大监督的常态,多处于“闲置”、“休眠”状态。因此,加强对人大质询权的实践与探索,对于完善人大监督体制,具有重大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第一次依法纠正选举中的违法行为] 1988年1月17日,钟祥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县长,县长候选人所得选票未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大会主席团宣布候选人当选,违反地方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的规定。1988年3月16日,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关于钟祥县十一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县长结果无效的决定》。 点评: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不适当的决议。省人大常委会依法作出决定及时纠正下级人大选举中的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省委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 1992年11月,中共湖北省委人大工作会议召开,这是省委首次召开人大工作会议。 点评:省委专门召开人大工作会议,支持和保证了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履职行权,不断开创了全省人大工作新局面,充分体现了省委对全省人大工作的重视与支持,也突出强调了人大在全省经济社会发展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第一次委托起草法案] 1998年上半年,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委托省社会科学院起草,该办法于1999年7月在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上通过。 点评:委托专家、科研院所、律师事务所起草法规草案,是立法追求科学民主的可贵实践,是立法程序上的一个进步。人大及其常委会法规草案起草部门不可能对社会每个层面问题都了如指掌,特别是一些专业性领域,而委托起草可以有效地弥补立法机关自身立法信息和资源的不足。更为重要的是,作为中立的专业人士,可以借助专业知识和实践经验深度介入立法过程,平衡利益之争,防止和克服法案中的“部门利益倾向”。 [第一次公布法规草案征求意见] 1998年7月10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首次在《湖北日报》上全文公布《湖北省行政执法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听取社会各界意见。 点评:立法吸纳民意不仅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而且是改革开放以来法治领域最耀眼的风景线。开门立法是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对于集思广益、凝聚共识提高立法质量,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增强全社会法律意识、促进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都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次开展工作评议] 2001年9月,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对省教育厅进行了工作评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开展的第一次工作评议。 点评:工作评议是地方人大工作实践的有益创新和探索,开展工作评议,对于增强被评议部门的法制观念和公仆意识,推进依法行政大有裨益。 [第一次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 2003年3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通过新闻媒体发出公告,首次公开征集省十届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项目。 点评:公民有序参与立法,是现代民主社会实现法治的基本原则。立法法明确规定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公开征集立法规划项目对于普及法律意识、培植法律信仰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次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 2003年8月13日召开的中共湖北省委八届三次全体会议上,省人大常委会党组作了书面工作报告,这在湖北民主政治建设进程中尚属首次。 点评: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向省委全会报告工作,这是湖北省委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省人大常委会自觉接受省委领导的具体体现,也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有益实践。 [第一次启动立法听证程序] 2003年10月23日,省人大常委会举行首次立法听证会,就《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草案二审稿)》立法中的若干问题举行立法听证。社会各方面的陈述人就争论最激烈的“政府是否应该披露企业信用信息”,反映最强烈“格式合同如何监督”等问题,展开激辩。 点评:一件法规是如何出台的,其间包含着怎样的艰辛和曲折,在很长一段时间里,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多少有些神秘和模糊。立法听证为公众搭起一个表达与倾听的平台,使看似“神秘”的立法程序变得清晰和透明。法治社会怎样实现,有法可依是必要条件。但在制定过程中,必须最大限度地容纳代表公共利益的声音。立法听证,让百姓从中感受到了实实在在又直接关系自身利益的民主。 [第一次法规草案单项表决] 2006年5月25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草案规定对占道经营违法行为除了给予处罚外,可以“暂扣其经营的物品和装盛器具”。由于法律没有“暂扣物品”这一强制性行政措施的规定,审议时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歧较大,难以达成共识。会议在对条例建议表决稿表决之前,先对分歧意见较大的有关占道经营违法行为实行“暂扣物品”的规定进行单项表决。 点评:“高票通过”、“意见一致”经常被视为立法成功的唯一表现,对于争议条款,除了选择剔除,似乎更倾向于“求同存异”,将其“忽略不计”。这样做降低了立法的科学性,削弱了立法的民主化程度。对争议条款进行单项表决,立法细节的一个微不足道的改进,不仅实现了立法程序上的公平正义,也实现了实体上的公平正义。 [第一次组织公民旁听常委会会议] 2007年5月28日,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召开,20位公民旁听了会议。闭会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组织旁听公民进行了座谈,听取意见和建议。 点评:公民旁听人大常委会会议,扩大了公民有序政治参与途径,保障公民知情权、参与权,有益于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 [第一次开展立法质量评估] 2007年5月至10月,省人大常委会开展《湖北省合同监督条例》《湖北省旅游条例》立法质量评估,这是省人大常委会组织开展的首次立法后评估。 点评:法的生命力在于实施。立法质量评估是立法工作的继续和延伸,是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环节。许多时候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并不了解或者未能及时了解,人大执法检查也主要是监督法律法规贯彻施行,对立法效果以及是否可行则涉及不多。立法质量评估正好可以增加立法机关对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的了解,有利于及时修法,与时俱进提高立法质量。 [第一次开展专题询问] 2010年9月27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结合审议报告,对农村饮水安全工作开展专题询问,这是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开展专题询问。 点评:询问对于增强人大监督工作实效、推动改进工作具有重要意义。作为人大监督的一种法定有效形式,专题询问的发展和完善,已迈出了保障公众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的重要一步。如何使专题询问有声有色、更具实效,是各级人大面临的一项重要课题。 [第一次实行立法“两审三通过”] 2013年3月起,为便于在“两审”之后有足够时间充分吸纳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在坚持“两审制”的基础上,实行“两审三通过”,重要法规草案一般经两次审议后,进一步研究修改,再提交下一次常委会会议进行表决。 点评:立法“两审三通过”就是要在审议表决环节“挖潜”,打磨“精品”、突出务实管用,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探索创新。考虑到地方立法任务较重,可进一步提高人大机关服务会议的水平,突出审议重点,此举有利于保证立法质量,提高立法效率。 [第一次省委召开立法工作会议] 2013年6月17日,首次由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共同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全面部署我省今后一个时期的立法工作。 点评:全省立法工作会议旨在新的起点上谋划我省立法工作,确保立法规划、立法计划得到有效实施。对于推进法治湖北建设,谱写我省立法工作新篇章,有着积极而深远的意义。 [第一次开展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评估] 2013年12月4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2014年立法计划建议项目论证评估会,请专家当“考官”、厅局负责人当“考生”,对厅局上报的立法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询问,并当场投票选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此前,省人大常委会开展公推公选立法项目活动,在媒体上公布立法申报项目,发动全社会“票选”初选项目,再交专家评估论证和投票推选。 点评:2013年10月,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立法工作的意见》,公推公选、论证评估、民主票选等多项立法新举措首次提出,顺应了群众要求和呼声。“专家询问+现场票选”立法项目,有利于克服“部门利益法制化”,确保立法符合实际,真正达到实用、管用的目的。 [省人大第一次制定涉及发展民生重要法规] 2014年1月22日,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湖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这是我省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法规案,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表决。 点评:立法法规定,本行政区域特别重大事项的地方性法规,应当由人民代表大会会议通过。一直以来,我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地方性法规都是提交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表决,而此次提交省人大会议审议表决,是省人大首次就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特别重大事项行使立法权。此创新之举代表了民意,也是直接体现人大代表在立法中的作用。 [实行立法中评估制度] 2013年以来,省人大常委会实行立法中评估制度,每件法规表决之前,由第三方对法规出台时机、社会效果、条款规定,制度廉洁性等进行评估,避免立法决策失误和瑕疵。 点评:首次就立法事项专门委托第三方团队进行评估论证,是省人大常委会深入践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不断完善地方立法专家咨询论证评估机制,借助高端智库,扩大立法参与,着力提高立法质量的有益探索,对于进一步提高立法质量,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 [第一次听取和审议省“两院”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2014年7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首次听取和审议了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上半年工作情况的报告。 点评:“两院”工作事关公民权益的司法保护,事关“法治湖北、平安湖北”建设。增加一次半年工作的监督事项,是我省人大司法监督工作经常化的试水,可以有效解决监督周期长、效果弱的问题,也是省人大常委会与时俱进推动人大工作机制创新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一次微博直播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4年11月25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分组审议《湖北省城市供水条例(草案二审稿)》,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通过@湖北日报新浪官方微博,首次以直播形式呈现给网友。 点评:无信息公开,就无公众参与。通过微博平台直播,第一时间将人大常委会审议法规过程,特别是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发言“原汁原味”地呈现在网友面前,不仅有助于打破国家权力机关对于公众的神秘感,也有助于拉近国家权力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有利于公众有序参与人大立法、监督等工作。 [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 2015年7月,省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黄石等12个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自2016年1月起可以开始制定地方性法规。 点评:随着这些年来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特别是地方城镇化的快速发展,使得地方对立法权的需要越来越强烈。地方立法权的“有限开闸”,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有利于公民直接参与立法,对“人大立法权”这一制度权利的具体化、实际的实施更有积极的意义。 [建立立法基层听证和网上听证、第三方听证工作机制] 2016年4月,省人大常委会采取基层听证和网上听证同步方式,就《湖北省食品安全条例(草案)》举行立法听证会。2017年10月,组织举行《湖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草案)》第三方立法听证会。 点评:一次次听证、一次次调研、一次次审议,各种观点交锋、碰撞,让每一部法规成为精品力作,经得起实践检验。新机制突破了传统单一听证会形式,拓宽了社会公众参与立法听证、表达意见的渠道,拉近了立法机关与社会公众的距离,吸引了社会各方面广泛关注和参与,使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更加透明,提高了地方立法科学化民主化水平。 [省人大代表首次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 2016年12月,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办法》。2017年6月1日,省人大常委会首次组织3名省人大代表约见省政府金融办及6家金融机构负责人。 点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原则和制度设计的基本要求,就是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人大代表约见国家机关负责人是一项法定的代表履职活动,是对国家机关工作实施监督、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国家机关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监督、改进工作,更好地践行党的群众路线。 [省委首次召开全省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会议] 2017年9月20日,省委召开全省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电视电话会议,这在我省人大史上还是第一次。 点评: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是基层国家权力机关,是我国地方国家政权的重要基础,是实现基层民主的有效形式。加强县乡人大工作和建设,对于巩固党的执政基础,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基层国家权力机关作用,健全基层国家政权体制,夯实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基础,具有重要意义。 [省人大常委会首次召开列席会议人大代表座谈会] 2019年3月29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期间,省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同列席会议的人大代表座谈。 点评: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就是尊重人民的权利,保证人大代表依法履职就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与列席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大代表座谈,是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听取代表意见建议、了解和掌握人民群众愿望和呼声的一个重要途径,更是加强代表工作、充分发挥代表主体作用的创新之举,对于推动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深入开展,更好担负新时代职责使命意义重大。 [第一次引入第三方评估助力执法检查] 2019年6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召开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执法检查组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了5个执法检查小组检查情况汇报和第三方评估机构中科院水生所关于我省贯彻实施水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评估报告。引入第三方评估助力执法检查,在我省尚属首次。 点评:通过借用“外脑”,更多采用数据化、精准化的方式,为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和专业参考,使人大监督更有力度、更具权威。把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效结合起来,评估既是对法律执行情况的评价,也是对立法质量的检测,可以促进法律制度健全完善、有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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