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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罢免案需注意的问题
2019年第8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罢免权是公民政治参与的具体体现,在公民享有的监督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提出罢免案权是公民罢免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具体是指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提出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组成人员职务议案的权利。工作实践中,提出罢免案需要注意一些问题。

罢免人大代表应限于“个别”。根据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职权之一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出缺的代表和罢免个别代表”。关于“个别”的具体数额,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应当结合代表总数来考虑,一般不超过一至三名。

罢免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应针对个人。我国没有解散人大常委会和政府的制度,因此,罢免案只能针对某一具体的国家领导人员提出,不能针对机构提出,即不能要求罢免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和政府全体组成人员。

联名提出罢免案应本人签名。代表或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提出罢免案,应由一人领衔,由其他人在同一文书上附署签名,多名单个代表分别提出不构成联名,也不应委托签名。联名前,如条件允许,应先集体酝酿讨论,以示慎重和负责。

提出罢免案的时间。针对县、乡两级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罢免案,必须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

针对市级人大代表的罢免案,可以在县级人大会议期间提出,也可以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

由于县、乡两级人大会议的时间都比较短,为了便于对议案进行及时的处理,实践中,县、乡人大会议的主席团一般都对代表提出议案的截止时间作出规定。罢免案也是议案的一种,应该遵守提案的截止时间,特别是罢免案一经提出必须进行审议,更应当考虑尽早提出。

一般来说,由主席团、人大常委会提出的罢免案一般在会议之前就做好了比较周密的准备,并列入大会议程草案,为审议罢免案留出时间。相对而言,以联名方式提出的罢免案更应注意提出时间,以便于为罢免案的审议、处理留出时间。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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