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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单位有权拒付经济补偿金?
2019年第7期 —— 立法经纬 作者:

编辑同志:

我是一家公司人事部负责人。由于种种原因,员工辞职、公司解聘、劳动合同因到期而终止,导致人员变动情况时有发生。就不同情形,应否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也时有争执。请问:在那些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读者 胡琳琳

 

胡琳琳读者: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经济上的补助。值得注意的是,并非所有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换句话说,就是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1、协商解除。劳动者提出,与用人单位在完全自愿的情况下,经过平等协商,达成一致提前终止劳动合同。但是,如果是用人单位提出,再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则仍需支付经济补偿。2、过失性辞退。即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存在一定过失的情况下,无须事先通知即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劳动者的行为。包括:(1)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6)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3、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合同终止。(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因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条件;(2)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终止的;(4)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而终止劳动合同的。4、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劳动合同终止。因为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同样表明,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是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理由。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关于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中,并没有包括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导致劳动合同终止。

  法官 廖春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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