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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质量发展中的法治作为
2019年第7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王润涛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高质量发展是新时代的根本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指出,贯彻新发展理念,实现经济从高速增长转向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法治为引领。这一重要论述深刻阐明法治和高质量发展的关系,为我们提供了科学指引和根本遵循。法治既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也是其良性运行的根本保障。现代经济所要求的权利保护、公平竞争、理性预期等都与法治息息相关,在法治环境下,才会有公平的竞争,有稳定的预期,有靠得住的信用。经济从高速增长向高质量发展转变,意味着我们必须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等价值注入到经济发展之中去,而法治的理念本身就内含着这些价值。所以,高质量发展必然是法治之下的发展。

法治是一个系统,包括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实施、法律监督等一系列要素。目前,围绕高质量发展这个中心任务,法治系统中诸多要素还没有达到理想的耦合状态,存在着一些冲突和矛盾,主要表现为:干部的法治能力和公民的法律素质有待提高;立法质量、司法解释有待进一步完善;执法仍需进一步规范;法治建设环境仍需进一步改善,等等。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阻碍了高质量发展的顺利推进。笔者基于湖北省域的视角,从党的领导、科学立法、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人民群众等五个与法治紧密关联的主体维度入手,分别探讨其对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与贡献。

 

一、旗帜鲜明讲政治,坚持党对全面依法治国的领导

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最大优势。坚持党的领导,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也是高质量发展的政治前提。推动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支持司法、带头守法,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统一起来、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相适应,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规制度,通过法规制度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要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从全局和战略高度深刻认识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紧紧抓住和全面用好重要战略机遇期,保持战略定力、增强发展信心,推动思想再解放、改革再深入、工作再抓实,全力做好“稳促调惠防保”各项工作,以高质量发展成就检验“两个维护”成果。

 

二、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做到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有机衔接

高质量立法是法治建设的前提和基础,也是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制度支撑。要坚持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围绕党中央决策部署和本区域实际,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高质量发展、重大改革于法有据。顺应新时代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新形势,加快市场经济领域有关法规“立改废释”工作,使社会经济关系调节都有法可依;围绕区域和产业发展战略布局,立足于推动发展动能转换、扩大高水平开放及激发各类经济要素活力的要求,及时安排和落实立法项目,使立法进程与经济社会发展进程相适应;强化“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意识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立法,加快补齐立法短板;加快社会建设、保障改善民生领域立法,用法治保障人民权益、增进民生福祉。抓住提高立法质量效率这个关键,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立法步伐,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体现地方特色、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省人大常委会已经将长江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汉江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乡村振兴促进条例等列入今年立法计划项目,把军民融合工作条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大数据发展应用与安全保护条例等作为立法预备项目,这些必将为推动湖北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2017年,党中央严肃处理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一批党政干部受到处分。《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历经3次修正,部分规定始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不一致,立法上“放水”,执法上“放弃”,才导致了祁连山生态系统遭到严重破坏的结果。这样的教训需要我们深刻汲取、引以为鉴。

 

三、深入推进依法行政,把政府活动全面纳入法治轨道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法治的精义是治理政府。推动高质量发展,离不开高质量的政府管理和政务服务。发展现代市场经济,要求政府的主要职能应当是做好宏观调控、政策制定、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等。各级政府应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完善重大行政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使各项政策符合新发展理念、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遵循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各级政府需要把高质量发展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明确实施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推动规划计划方案化、项目化、工程化、具体化。不断提升经济工作能力和水平,坚持从实际出发,进一步细化落实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主攻方向和具体任务,明确工作责任,加强分类指导,鼓励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建立新机制、探索新办法。当前重点是加快形成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指标体系、政策体系、标准体系,开展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绩效评价和政绩考核,健全激励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推动形成干事创业、担当作为的正向激励和鲜明导向。以新一轮机构改革为契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审批制度改革,打造“放管服”改革升级版,更大力度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增强政务服务效能。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健全行政纠纷解决体系,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问责制,摒弃“一刀切”式的执法模式,同时清除钓鱼执法、选择性执法等违规现象,坚决纠正违法和不当行政行为。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核心,公正监管是公平竞争的保障。应进一步理顺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改革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和公正监管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用公正监管管出公平、管出效率、管出活力。外商投资法正式实施后,需要严格贯彻执行,坚持内外资一致,坚持竞争中性,保护外商投资合法权益,规范外商投资管理,积极促进外商投资,全面扩大新一轮对外开放。法治听起来“高大上”,其实她总是连接着一个个实实在在的问题,连接着一件件油盐酱醋的生活。法治的目的在于让公民安全地、有尊严地吃饱饭、吃好饭,过上更好的生活;而不是为了吃饱饭、吃好饭,牺牲安全和尊严。今年4月在西安等地发生的坐奔驰车引擎盖维权现象给我们最大的启示是:消费者维权成本高,厂家和商家违规成本低,两者极不对称。市场监管部门和消费者保护部门要敢于作为、及时亮剑,不能让消费者哭着维权、按“闹”分配。

 

四、司法部门保驾护航,守护“公平正义”最后防线

高质量发展是更加彰显公平正义的发展。司法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渠道,应把司法工作放在高质量发展大局中去思考、谋划和推进,维护好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大局稳定保驾护航。应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提高司法质量效率和公信力;深化司法公开和司法为民,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强化对司法活动的监督,推进司法规范化、现代化、智能化建设,坚持不懈做公平正义的捍卫者,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平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础和基本要求,应切实转变司法理念,依法平等保护各类所有制主体合法权益,及时废止或调整完善有悖于平等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和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发挥民营经济在推动高质量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深入调查研究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新型法律关系,如民营企业股权质押、三角债、互联互保等所涉法律问题,合理把握有关裁判尺度。近年来,涉及民营企业的重大案件,大多是复杂的“民刑交叉”案件。司法部门应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决避免“办一个案子,垮了一个企业,跑了一批企业家”,坚决杜绝诉讼“主客场”现象。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并以零容忍态度查处利用审判执行权侵害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行为,让广大企业家投资放心、发展安心、生活舒心。对企业已经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程序获得的胜诉权益,司法机关也要统筹灵活运用各类配套措施,保障其法律权利的有效实现。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家座谈会上指出:“对一些民营企业历史上曾经有过的一些不规范行为,要以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原则处理,让企业家卸下思想包袱,轻装前进。”今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再审顾雏军案,认定其不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认定其犯挪用资金罪,判处5年有期徒刑。顾雏军案的再审改判,不是为一时的政治需要,而是依法治国方略下法治使然,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已经高度关注民营企业产权安全问题并将逐步扭转不利于民营企业产权保护的现状。

 

五、尊重人民主体地位,凝聚全社会的智慧力量

人民是法治建设的主体,也是高质量发展的主体。以法治引领高质量发展,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扬人民首创精神,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带头发扬“智圆行简、实心实政”的工作作风,解放思想,敢为人先,勇于探索,坚决破除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努力做新时代的奋斗者和实干家。人大、政协应坚持正确有效监督,敢于较真碰硬,强化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和民主监督,发挥法律制度的刚性约束作用,不断增强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确保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举措得到有效落实。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应坚持民有所呼、我有所应,充分发挥在高质量发展中的立法参与、监督促进、桥梁纽带、模范带头作用,带动方方面面力量,奏响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大合唱”。支持企业、其他市场主体、社会组织积极投入到高质量发展的主战场,让创新创造的活力竞相迸发。完善公众参与决策制度,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全省上下要共同行动起来,主动投身到高质量发展的火热实践当中,推动形成高质量发展人人有责、人人参与、人人共享的良好格局。弘扬劳模精神和工匠精神,引领积极向上、精益求精的社会风尚和敬业风气。大力宣传高质量发展的生动典型,营造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社会氛围。深入推进全民普法,加强法治创建,弘扬法治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让遵法守纪者扬眉吐气,让违法失德者寸步难行,努力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实现德润人心、法安天下。

推动高质量发展,法治可以大有作为,并且必须有更大作为。高质量发展需要立法、执法、司法和全社会共同推进,其中,党的领导是政治保障,科学立法是善治前提,依法行政是实施关键,公正司法是最后防线,人民群众是智慧来源和权益归属。只有法治全过程、全领域、全方位充分发挥作用,多点发力、多方合力、多途助力,才能共促湖北高质量发展迈上新的台阶。

 (作者系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研究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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