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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宪审查要求和 审查建议之异同
2019年第6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宪法监督制度是由特定机关对公权力行为进行合宪性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包括主动审查和被动审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审查要求或审查建议属于被动审查,二者的异同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同点

提出的主体不同。1、提出审查要求的主体: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2、提出审查建议的主体:上述五大机构之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

是否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不同。1、审查要求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2、审查建议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二、相同点

审查的对象相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审查的程序相同。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审查、研究中认为抵触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研究意见;也可以与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2018年通过的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该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

审查的结果相同。制定机关在2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的意见,并向上述提出审查意见的机构反馈。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是否提请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决定。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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