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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须长期坚持和 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纪念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65周年暨新中国成立70周年
2019年第6期 —— 调查研究 作者:文/孙少衡
1954年9月15日,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召开,标志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正式建立。这是全国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在国家政权建设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65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保障了人民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有效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植根于中国实际、符合中国国情、适合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根本政治制度。党的十九大明确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根本政治制度安排,必须长期坚持不断完善。”如何长期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呢?笔者认为,最根本的是要深刻认识这一制度在我国形成和确立的重大意义、它的巨大优越性以及长期坚持和完善这一制度的内在要求。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的形成和确立,是历史的必然、人民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对人类民主、文明事业的创造性贡献 在中国建立什么样的制度,是近代中国人民面临的一个历史性课题。为解决这一历史性课题,中国人民进行了艰辛探索。 中国共产党成立前80年中国人民孜孜不倦地寻求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治模式始终找不到正确答案。1840年鸦片战争以后,中华民族陷入空前危机,封建专制到了穷途末路。先进的中国人民积极向西方寻求真理,企图按照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治理模式来改变中国的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但种种尝试都惨遭失败。历史证明,在中国不触动旧的社会根基的自强运动,各种名目的改良主义,旧式农民战争,资产阶级革命派领导的民主主义革命,照搬西方政治制度模式的各种方案,都不能完成中华民族救亡图存和反帝反封建的历史任务,都不能让中国的政局和社会稳定下来,也都谈不上为中国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提供制度保障。中国人民从长期的探索和奋斗中深刻认识到,要实现民族独立、人民解放和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就必须彻底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广大人民的政治制度,真正由人民当家作主。 中国共产党人在探索中终于找到了正确答案。中国共产党人对建立新型人民政权及其组织形式进行了长期探索和实践。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罢工工人代表大会、农民协会,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建立了工农兵代表苏维埃,抗日战争时期建立了参政会,解放战争初期在解放区实行了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中国近代政治发展的历程和建立新型人民民主政权的实践,得出一个重要结论,这就是: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建立的政权,只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同这一国体相适应的政权组织形式,只能是民主集中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49年9月,全国政协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具有临时宪法性质的《中华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明确规定,新中国的政权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1954年9月,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正式确立了这一制度。这个历史过程说明,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形成和确立,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群众在长期革命实践中不断探索并逐步建立起来的,是中国近代历史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中国人民的历史选择。这一制度建立的重大意义在于,它是中国政治制度的伟大变革,在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建立起了人民大众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社会事务的国家体制,是中国共产党和中国人民对人类民主、文明事业作出的创造性贡献。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说:“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在人类政治制度史上的伟大创造,是深刻总结近代以后中国政治生活惨痛教训得出的基本结论,是中国社会100多年激越变革、激荡发展的历史结果,是中国人民翻身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然选择。”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建立65年的实践表明,它是符合中国国情、能够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是党在国家政权中充分发扬民主、贯彻群众路线的最好组织形式,也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邓小平同志曾经说过:“我们实行的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这最符合中国实际。如果政策正确,方向正确,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江泽民同志强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长期进行人民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也是我们党对国家事务实施领导的一大特色和优势”。胡锦涛同志也指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途径和最高实现形式,是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制度载体。”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维护人民利益的根本保障,其核心是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它为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最好的组织形式。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通过普遍的民主选举,产生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级人大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权力,代表人民决定国家和地方的大事。人民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和命运牢牢掌握在自己手中。 人民代表大会有效地实现了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党对国家和政治生活的领导,最本质的内容就是组织和支持人民当家作主。党领导人民建立了国家政权,党还要善于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支持政权机关充分发挥职能、行使职权,实现人民的意志。在实际工作中,凡是关系改革、发展、稳定的国家和地方的重大问题,都先由党中央或地方党委作出决策,然后提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或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审议通过,形成法律、法规或决定,把党中央和地方党委的主张通过国家权力机关的法定程序形成国家意志。经过这样一个过程,可以使决策更好地集中人民的智慧,体现人民的利益,使决策更加完善周到,避免出现重大失误;同时还可以更好地体现党领导人民通过民主程序履行当家作主的权力,发扬广大人民的主人翁精神,使党的主张转化为人民的自觉行动。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动员了全体人民以国家主人翁的身份投身社会主义建设。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广泛调动了人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能够把不同地区、不同民族、不同阶层的共同意志集中起来、并且反映和兼顾好各方面特殊的、具体的利益,进而把全国各族人民的力量凝聚起来,团结一心,艰苦奋斗,经受住各种困难和风险考验,有秩序地朝着国家的发展目标前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人民通过选举产生人大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集中行使国家权力,再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分别行使行政权、监察权、审判权、检察权,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对人大负责,受人大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运作过程,就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民主集中过程。国家机关的这种合理分工,既有利于充分发扬民主,又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种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势是世界上其他政治制度无法比拟的。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维护了国家的统一。我国历史上就是单一制国家,我们不实行联邦制,但我们要总结和吸取历史经验,注意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人民代表大会维护了民族团结。对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巩固和发展平等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实现各族人民的大团结。 65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多年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不断巩固和发展,展现出蓬勃生机活力。实践充分证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符合中国国情和实际、体现社会主义国家性质、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保障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好制度。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所强调的:“在新的奋斗征途上,必须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政治制度的作用,继续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牢牢地把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掌握在自己手中,这是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任务。”
三、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 在新的历史时期,如何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根本的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制度安排。党的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根本保证,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特征,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三者统一于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伟大实践。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统一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特点,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核心内容,也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要求。 坚持党的领导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治保证。党政军民学,东西南北中,党是领导一切的,是最高的政治领导力量。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在党的领导下创立的,也只有在党的领导下才能得到坚持和完善。我国是一个14 亿人口的发展中大国。人民利益的广泛性和实现人民利益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要求必须有一个代表最广大人民利益的坚强领导核心来领导人民掌握好国家权力,正确处理各种社会矛盾,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功效,把全国人民的力量和意志凝聚起来,顺利地建设好自己的国家。中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反复证明,这一坚强的领导核心就是中国共产党,只有中国共产党才能担此重任。 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要求党在坚持领导的同时还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要适应形势的发展,努力改革和完善自身建设,坚持做到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要把党的执政方式纳入法制的轨道,从主要依靠政策治国向主要依靠法律治国转变。具体来说,党要严格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党对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要符合法律的规定;党对国家事务的领导要从直接发号施令向善于运用国家权力机关处理国家事务转变,即有关党对国家事务的重要主张,属于国家权力机关职权范围内的,需要全体人民一体遵守的,要作为建议向国家权力机关提出,经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获得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同,确定为法律或决议,成为国家意志,成为全社会必须一体遵守的活动规范和行为准则,并最终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其贯彻执行。这样做,有利于把党的主张和人民的意志统一起来,有利于更好地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贯彻和执行党的主张,保证我们党始终站在时代前列,带领人民前进。党要依法向国家权力机关推荐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选,通过法定程序,使推荐的人选得到国家权力机关的认可,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并接受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党要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支持人大依法履行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保证国家权力机关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各级党委要充分认识人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人大工作的领导,关心和支持人大工作,发挥好人大的作用。 人民当家作主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群众基础。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本质和核心。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共产党执政就是要组织、支持和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维护和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这是党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的根本立场、观点和群众路线在政治建设中的体现,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基础。离开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当家作主的权利,党的领导就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是社会主义政治民主和法律制度的根本特征,建立、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发扬民主、团结一切力量建设人民的国家。而人民当家作主可以有力促进各界人士的团结,最大限度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把各方面的力量凝聚起到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历史进程中来。人民当家作主可以充分反映而且有效集中各族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把权力置于人民的监督之下。正如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的:“只有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人民当家作主要求努力实现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要不断完善选举制度,充分发扬民主,真正把那些政治素质好、议政能力强、能代表人民意愿的人选为人大代表。要努力扩大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保证人民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等各项民主权利,使人民真正成为国家的主人。人民代表大会是由人民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的国家权力机关,一定要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这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人大最大的优势,也是人大工作始终充满生机和活力的源泉。 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法制保障。“法令行则国治,法令弛则国乱。”法治是一个国家发展运行秩序的保障,是治国理政和基本方式。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离不开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和支撑。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坚定不移实施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是民主的体现和保障。民主只有以法治为依托,才具有可靠的保障,法治也只有以民主为基础,才具有至上的权威。实现国家权力运行的法治化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可靠保障。在国家权力机关内部,人大及其常委会从产生、组成、行使职权、会议活动到处理内外部关系等一切运作和活动都要纳入法治轨道,逐步实现人大运行机制的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律化。特别是立法、监督、决定重大事项、人事任免“四权”行使的法律制度要更加明晰,议事和表决的制度、程序要更加规范,国家权力机关的利益表达机制要更加完善。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立法工作。健全立法工作体制,在立法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作用、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主导作用、政府的重要基础和支撑作用、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要把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更好结合起来,加强重点领域立法,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完善立法选项机制和协调协商机制,扩大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充分发挥立法在引领经济发展和平衡、调整、规范各种利益关系方面的重要作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监督工作。监督工作要实现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专门委员会的协助监督的主体多元化和形式的综合化,监督手段由单一监督向多方面监督的综合监督发展。要着力加强对全面深化改革、经济工作和民生问题的监督;加强人大预算决算审查监督、国有资产监督职能;加强对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等重点议题的跟踪督查;加强司法监督,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到公平正义。要进一步做好重大事项决定和人事任免工作。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适时作出决议和决定,及时将党委的意图通过法定程序变为人民一体遵守的国家意志,进一步凝聚推进改革发展的共识和合力。要始终坚持党管干部与人大依法选举任免有机统一,依法行使好人事任免权;积极探索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所任命的人员接受监督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强化被选举和任命人员的法治意识、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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