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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40年全国人大及其 常委会的立法工作
2019年第3期 —— 立法经纬 作者:文/ 信春鹰
改革开放40年,让中华民族在现代化进程中焕发出新的蓬勃生机,让科学社会主义在21世纪焕发出蓬勃生机,让我国这个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摆脱贫困并成为第二大经济体,创造了人类社会发展史上的奇迹。在这一波澜壮阔的历史画卷中,有一条重要战线,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工作。40年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适应改革开放发展的需要,从无法可依的历史起点上起步,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法律制度建设,所承担的立法任务之重、克服的困难之多、解决的问题之复杂,前所未有。经过40年的不懈努力,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国家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各个方面实现了有法可依,在深刻变革的社会大背景下形成了安定和谐的社会法律秩序,使宪法法律成为引领、规范、推动和保障改革开放的强大法治力量。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具体讲我国法治建设的成就,大大小小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归结起来就是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这一条。”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立法的成就也可以列举出十几条、几十条,但最重要的是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以宪法和法律的制度刚性固本强基,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保证改革开放沿着正确道路前进 改革开放是一场深刻的革命,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我们的改革开放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上不断前进的改革,既不走封闭僵化的老路,也不走改旗易帜的邪路。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不平凡历程,在举什么旗、走什么路的问题上,杂音、噪音、反对的声音从来就没有消失过。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的社会主义方向、立场和原则,通过修改宪法、制定并不断完善有关国家体制和机构的相关法律,确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基本经济制度,巩固和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保证改革开放沿着正确道路稳步前进。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启了改革开放新的历史时期,1982年12月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后的宪法。改革开放标志着中国向世界打开了大门,国际国内关于中国改革开放在政治制度上将走向何方的议论纷繁复杂。西方政客和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中国搞改革开放,接受外国资本和市场经济,也必定会接受资本主义制度。在这样的背景下,关于宪法修改草案的报告明确宣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宪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国人民团结奋斗的思想政治基础,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根本政治保证。四项基本原则入宪,就是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向国内外宣布改革开放不会改变中国的社会主义性质。事实证明,四项基本原则写入宪法,以及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基本经济制度等一系列制度、原则和规则,为改革开放奠定了根本政治前提和制度基础。根据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和发展,在党中央领导下,全国人大于1988年、1993年、1999年、2004年、2018年先后5次对现行宪法部分内容作出重要修正,共通过了52条宪法修正案,使我国宪法在坚持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轨道上实现与时俱进。 一是实现国家指导思想与时俱进。1999年、2004年修宪分别将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作为国家指导思想写入宪法序言,2018年修改把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确立为国家的指导思想,作为全党全国人民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而奋斗的共同思想基础。明确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和奋斗目标是我国宪法的一大特色。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系统回答了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总目标、总任务、总体布局、战略布局等问题,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行动纲领和根本遵循。 二是实现国家发展目标与时俱进。1982年宪法明确提出“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1993年将“高度文明、高度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修改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2004年在此基础上增加“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2018年修改为“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协调发展,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和完善,都是为人民谋幸福、为民族谋复兴。 三是明确改革的宪法地位。1993年将“坚持改革开放”载入宪法,使坚持改革开放成为宪法确认的基本国策。2018年修改宪法,把“改革”与革命、建设相并列。增加这两个字,意义深远。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带领人民进行的新的伟大革命,是当代中国最鲜明的特色,也是我们党最鲜明的旗帜。改革开放40年,从彻底否定“以阶级斗争为纲”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封闭半封闭到全方位开放;人民生活从贫困落后到全面小康。我们依靠改革开放振奋人心,统一思想,凝聚力量,在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中赢得比较优势,实现了从“赶上时代”到“引领时代”的伟大跨越。 四是确认政治体制、经济体制等方面改革的成果。在政治体制方面,1982年宪法总结国家政权建设经验教训,对国家政治体制作出一些重要规定,包括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扩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人大设立常委会,恢复设立国家主席和副主席,改变农村人民公社政社合一的体制等;2004年增加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规定,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按照各自职权决定进入紧急状态的规定,修改完善国家主席的职权规定;2018年增加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的规定,增加社会主义法治和宪法实施方面的规定,完善国家主席任期的有关规定,增加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规定,增加有关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等。在经济体制方面,1988年修改宪法明确私营经济的地位和作用,明确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1993年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明确国有企业的自主经营权、集体经济组织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1999年修改规定了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和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地位;2004年修改进一步明确国家对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方针,完善对私有财产保护的规定和土地征用制度等。从1982年宪法到五个宪法修正案,都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的关键节点上,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作出的重大政治抉择,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成功实践。 4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宪法为核心,加强重点领域立法,不断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完善发展。制定国家机构的组织、职权、运行规则方面的法律,确立不同国家机关的体制、职责权限、运作方式、工作原则、议事程序,保障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依法履职。制定各种行政法,为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提供了规范和保障,推动了适应现代化社会管理需要的法治政府建设。1984年制定了民族区域自治法,为维护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和谐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提供了法律保障。1987年通过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1989年通过了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民主制度。根据“一国两制”方针,1990年、1993年先后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这两部法律被国际社会称为“中国的政治智慧”,为香港澳门的顺利回归和长期繁荣稳定提供了法律保障。党的十八大之后贯彻总体国家安全观,制定国家安全法、反间谍法、反恐怖主义法、境外非政府组织境内活动管理法、网络安全法、国家情报法等,为维护国家安全和核心利益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宪法和法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40年的立法工作,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宪法和法律的国家强制力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确保改革开放沿着正确的道路前进。
二、建立并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在我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场伟大的革命,它既是一个思想不断解放的过程,也是制度不断创新和完善的过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围绕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立法工作,披荆斩棘,以法律手段推动生产关系同生产力、上层建筑同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增强了社会活力,激发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创造性,激发了劳动、知识、技术、管理、资本等要素的活力,使人民生活显著改善,国家综合国力显著增强,国际地位显著提高。 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改革开放之初,建立市场经济法律制度成为当务之急。这个时期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制的立法是破冰的航船,肩负着破旧立新的历史使命。从1979年到1982年,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经济类法律、法令有12个。有代表性的立法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个人所得税法、经济合同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商标法等。1982年宪法序言明确宣布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宪法通过实施后,六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37件法律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有22件,有关对外开放的法律有10件。制定民法通则是这一时期的一项重大立法成就。这部法律确立了我国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包括法人制度、财产所有权制度、债权制度、民事责任制度等,有力推动了商品经济的发展,也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构建了制度基础。 七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间通过了宪法修正案和59件法律,27个关于法律问题的决定。其中,有关经济方面的法律有21件。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著作权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海商法、产品质量法等一些对经济建设和改革开放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 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必须有完备的法制来规范和保障。八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继续把加快经济立法作为重要任务,以改革的精神解决立法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围绕市场经济体制的主要环节,努力构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框架。五年间共通过法律85件,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33个。 1997年党的十五大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九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五年间共审议124件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通过了其中的113件,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立法进一步充实和完善。制定了合同法,规范市场交易规则;制定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以法律形式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需要,修改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进一步完善保护知识产权的各项制度。 十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明确提出任期内“以基本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目标、以提高立法质量为重点”的立法工作思路,五年间共审议宪法修正案和其他法律案106件,通过了其中的100件。这期间制定的物权法,前前后后共审议了8次,克服了社会上来自不同方面的阻力。当时有一种观点认为,社会主义国家不应该制定物权法,制定物权法是给资本主义“盖了个章”,使其合法化了。与之相反的观点认为,物权法的核心是保护私有财产,应该把私有财产上升到“神圣不可侵犯”的高度。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在物权法中坚持我国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体现平等保护原则,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制定了适用于所有企业法人的企业破产法,为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提供了法律规范。制定了反垄断法,这是衡量一个国家是否实行市场经济的标志性立法。反垄断法确立了与我国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预防和制止垄断、保护和促进公平竞争的法律制度,明确禁止行政性限制竞争。 十一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前提下,抓紧制定在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法律,及时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规定,集中开展法律清理工作。五年间共审议法律、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草案93件,通过86件。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侵权责任法、车船税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 经过不懈努力,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日臻完善。一是通过制定公司法和各种企业法,建立市场主体资格制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的首要条件是市场主体。公司法等法律的制定,对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了重要作用。当时国外学者评论说,就在前苏联东欧国家还在议会里为经济制度争论不休时,中国通过制定公司法等法律,迅速而平静地解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问题。公司法建立了现代企业制度,使公司的设立和运作有法可依。从公司法开始,立法开始以企业的投资方式和责任形式来规范市场主体,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都坚持了这样的立法思路,企业都是市场经济中的平等竞争者,都必须按照通行的市场规则运行。二是制定了物权法等尊重和保护财产权的法律,保护市场主体的财产权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仅需要主体,还需要有作为经济活动客体的财产。产权清晰并得到法律的保护,是社会财富增加的必要条件。三是制定了合同法等维护合同自由的法律,明确市场交易规则。市场活动中的任何一方都不能迫使他人接受自己的交易条件,因此合同法律制度构成市场经济最主要的法制基础。四是制定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等法律,保障国家对市场的适度干预。不受约束的市场经济可能破坏市场秩序,因此政府必须发挥维护市场公正与秩序的职能,防止市场经济的自发性和无序性导致的各种违法行为。五是制定了社会保险法等有关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平衡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利益。社会保障制度的目的是对市场竞争中的失败者尤其是失业的劳动者、不具有竞争能力社会成员通过社会保障制度获得基本的物质保障。在法律制度上把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结合起来,逐步实现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创举。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推动了国民经济高速健康发展。从1978年到2017年,我国经济年均增长率为9.5%,远远高于世界同期平均2.9%左右的水平,经济总量从1978年居世界第11位到2010年起稳居世界第2位。改革开放40年,中国成功实践了一条不同于西方的现代化道路,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在理论上,中国的成功改变了西方世界主导的现代化发展理论。这个理论认为,现代化发展必须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以个人主义和个人自由为价值追求,以竞争性选举为获得权力的方式,以多党轮流执政作为民主政治的要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在全世界推行这一理论和与之相适应的制度模式,形成所谓的“民主陷阱”,使许多接受这种理论和制度的发展中国家陷入政治和经济双重困境。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制度是全体中国人民深刻总结近代以来国家政治生活惨痛教训作出的选择,是中国人民当家作主、掌握自己命运的必由之路。改革开放40年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符合我国国情和实际,具有强大生命力。在实践上,中国的成功为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个非西方模式的现代化样本,为解决人类问题贡献了中国智慧和中国方案。
三、坚持改革决策和立法决策相统一,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改革开放是我们党在新时代最鲜明的旗帜。处理好改革开放和立法的关系,是当代中国一个重大的政治课题。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改革和法治目标是完全一致的,但表现形式不同。法治是立,改革是破。法治是定,改革是变。法治强调维护现行法律的权威和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改革是突破体制机制的约束。改革开放40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努力处理好改革与法治的关系,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确保经济社会发展既生机勃勃又平稳有序。 一是立法授权改革。改革开放之初,我们的主要任务是逐步打破计划经济体制对生产力的束缚,建立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制定和修改法律条件尚不成熟、改革举措需要先行先试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决定,授权国务院和经济特区立法,为特定领域或者局部地区先行先试提供法律依据。1980年通过关于批准《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的决议;1981年授权广东省、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经济特区的各项单行经济法规的权力,打开了特区立法的大门;1984年授权国务院改革工商税制发布有关税收条例草案试行,1985年授权国务院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可以制定暂行的规定或者条例;1988年授权海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规的权力,1992年授权深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1994年授权厦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1996年授权汕头市、珠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人民政府分别制定法规和规章的权力。这些授权决定以法律形式为改革开放先行先试提供了支持和法律保障。 党的十八大以来,改革进入深水区。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了336项改革任务,四中全会确定了190项改革任务,这些改革任务大都涉及法律制度的调整。十二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把着力发挥立法引领和推动作用,确保重大改革于法有据作为立法工作的一条主线。2015年修改立法法,增加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这为立法授权改革提供了法律依据。五年间制定法律25件,修改法律127件次,通过法律和重大问题的决定46件次,作出法律解释9件,其中仅授权决定就有16件。授权对象包括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主要是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实施,支持先行先试。党的十九大站在更高的起点上谋划和全面深化改革,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履职以来,已经作出了授权国务院延长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制度试点期限等授权决定,支持改革举措进一步深化。 二是立法引领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对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作出总体部署,使立法与改革的关系有了新的时代内涵。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坚持立法决策与改革决策相衔接,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综合运用立改废释等多种方式,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例如,全面贯彻党中央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改进预算管理制度的精神,2014年对预算法作出较大修改完善。2015年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修改立法法,完善立法体制,明确立法权限,健全保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机制和程序。2018年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在先后两次作出改革试点决定的基础上制定监察法,创新和完善国家监察制度,推动以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反腐败工作。 三是通过修改法律消除改革的障碍。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现行法律,及时修改或废止,不让过时的法律条款成为改革的“绊马索”。例如,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力度的加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形成了一揽子修改法律的机制,通过对部分法律中涉及同类事项或者同一事由需要修改的个别条款,采取一并提出法律案的方式进行统筹修改,消除改革的法律障碍。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15个统筹修改法律的决定,涉及修改法律95件次,主要涉及简政放权、工商登记、价格管理等领域制度改革。这些统筹修改,既为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顺利实施提供了有力支持,也有利于法律体系内部的相互衔接与和谐统一。 四是及时总结改革试点经验,通过修改完善法律予以复制和推广。对需要继续探索的改革举措,决定延长试点期限或纳入新的试点加以完善;对于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具备复制推广条件的改革举措,及时总结修改完善相关法律。例如,2013年和201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两次作出决定,授权国务院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自贸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2016年9月,在第一个授权决定到期之际,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外资企业法等4部法律作出统筹修改,将自由贸易试验区试点的改革措施上升为法律,同时相应终止两个授权决定的法律效力。 从改变既有法律规则和秩序以适应改革开放需要的角度,有学者把我国40年改革开放进程说成是古今中外历史上覆盖人口最多、持续时间最长、取得成就最大的“变法”。在党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下,“新政”与“变法”相互支持,相得益彰。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伟大进程中,改革开放成为法律发展的动力源泉,法律制度是改革开放的制度化保障,“双轮驱动”、“两翼齐飞”的效应体现了我国政治制度的优势。
四、经验和启示 改革开放40年的法律制度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发展道路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目标相适应,其中的经验和启示是我们党和国家宝贵的政治法律财富,弥足珍贵,值得认真研究和总结。 第一,坚持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形成了党的主张、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体制机制。40年的立法工作取得巨大的成就,最根本、最关键的就在于坚持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特别是党中央对立法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进一步完善加强对立法工作领导的体制机制,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审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立法规划的调整,并以中央文件形式转发。党中央就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重要事项和重大问题的汇报,研究立法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议立法涉及的重大体制和重大政策调整,协调解决重大立法争议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主张、人民意志、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打通三者有机统一的制度机制,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优势,确保党中央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权威,确保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在立法工作中得到落实。 第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形成了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回应社会诉求,平衡和调整社会关系的体制机制。40年改革开放,国家经济实力和综合国力大幅提升,告别贫穷、走向富足,告别落后、走向进步。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法律成为调整社会利益结构和权利关系最重要的手段。通过不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立法,促进社会财富不断增加,为增加人民福祉提供物质条件;不断完善税收等方面的立法,筹集国家财政收入,平衡地区发展,保障公共事业支出,调节经济和分配关系;制定鼓励捐赠和慈善事业的立法,鼓励相关社会群体扶贫济困;制定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保障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在立法工作中立足中国国情和实际,遵循和把握立法规律,把握和反映法所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规律,坚持立法为了人民、立法依靠人民,通过多种形式听取人民群众意见,统筹协调平衡各方面利益关系,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回应人民群众的关切和期待。 第三,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形成了与法律制度建设相适应的法律话语体系和立法技术。法律话语体系和立法技术是法律制度的载体,它反映着特定社会的具体情况和文化背景。马克思指出:“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那是法学家的幻想。相反,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法律应该是社会共同的,由一定的物质生产方式所产生的利益需要的表现。”同理,法律话语体系和立法技术也是社会现实和规则设计的产物。近代以来,西方发达国家坚船利炮大肆侵略的同时,也输出它们的法律制度和文化,西方的法律逻辑和法治模式成为工业社会法律文明的“标准”,在此基础上建立了西方话语霸权。我国40年的成功立法实践,形成了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相适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形成了一套产生于中国的国情和实践的法律话语体系和立法技术。这一套法律话语体系从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实践中走来,从解决中国问题的现实语境中走来,是当代中国法律问题的思考和表达,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生动的“中国法律故事”。立法技术的积累来自丰富的立法实践经验,包括如何确定明确的立法目标、如何构建合理的法律结构、如何保障法律之间的衔接和协调、如何确保法律规范的严密和法律逻辑的自洽、如何准确使用法律词汇等。这些技术标准的积累是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工具。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立善法于天下,则天下治;立善法于一国,则一国治。回顾改革开放40年的立法工作,成就巨大。展望未来,解决党和国家事业发展面临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解放和增强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重任在肩。 根据国家和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全面依法治国的新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未来五年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的历史交汇期,立法任务艰巨繁重。展望未来,我们将继续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确保立法工作紧扣时代脉搏,更好发挥法律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功能,服务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宏伟目标,在新时代创造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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