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询问权,在地方组织法、代表法、监督法等法律中,均有明确规定。相对于质询权来说,更加简便易行,本应经常行使运用,然而却曾长期处于搁置状态。自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10年开展三次专题询问之后,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纷纷效仿,竟形成一种似乎只有“专题询问”才算是“询问”的倾向,在一定程度上误读了法定的询问权,这种倾向应适当地加以调整。
专题询问好,不宜成“唯一”。法律所规定的询问,是指人大代表、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中,不清楚、不了解、不满意的方面,提问并要求说明、解释的一种活动。因此,这种权利可以根据履行职务的需要,随时依法行使。需要问什么就询问什么,需要问多少就询问多少。而专题询问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询问形式的创新,选择专题、集中询问,强化合力、提升实效。尤其是诸多对其评价中提到的:是从我国国情的实际出发,选择的一种询问方、应询方都容易接受的询问方式。可这种方式并不是履职者在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时,随时都可以采用的方式。因此,专题询问的方式虽好,但不宜成为行使询问权的唯一方式。
当问依法问,实效应为“本”。专题询问和随机询问,都是法律允许的询问形式。因此,应从实际需要出发,以追求最佳询问效果为根本遵循,选择询问方式,行使询问权利,不宜一味地追求专题询问。在有些情况下,可能只是少数询问者、用很少的话语、问很少的问题,经过应询方的即时回答,就能收到预期的询问效果,这就没有必要进行专题询问了。否则,过多的采用专题询问方式,甚至只是为了追求“新闻效应”,事先提供询问“试题”,应询方精心写好“答卷”,这就很容易滑向“过场秀”的歧途。随机询问和专题询问各有各的长处,二者既无矛盾又不排他,应以追求最佳询问实效为目的,恰当地选择询问方式,必要时也可以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相辅相成相得益彰。
询问常态化,着力求创新。专题询问备受各级人大常委会青睐的新形势,是对询问权长期搁置的一大突破,值得充分肯定和发扬。但只有与此同时,让随机询问也融入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程序之中,才能实现真正意义上的询问常态化,并不断创新询问形式拓展询问空间。譬如将专题询问与决定重大事项结合起来,既问深问透,又作出相应的决定决议,延伸和提升行使询问权的效果。或以问题为导向,对随机性询问因势利导,通过询问方和应询方的积极互动,增强随机询问的“专题效应”。再加上“网络问政”的方兴未艾,询问渠道更加便捷,更利于以询问的常态化推进询问形式的不断创新,以询问形式的创新彰显常态化询问的实效和魅力。
值得一提的是,在某省的一次人大会议分组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代表争相询问在场列席会议的一位财政厅负责同志,尽管该同志两度以“还要了解其他组意见”为由,欲起身离场,还是被穷追不舍的代表留下来继续接受询问。媒体在报道这则新闻时所用的标题为《乐见人大代表向“程式化监督”说不》。如此符合法律规定程序的询问,怎么就成了不按“程式化监督”了呢?“代表在审议议案和报告时,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询问。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负责人员回答询问。”这是代表法明确规定的。可见不少人都认为只有“专题询问”才是“程式化监督”。其实,像该省人大会议上这样生动活泼的随机询问,不仅完全符合法定之义,而且应当多起来、热起来,不再成为“不按程式”的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