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楚仁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