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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民族乡、镇的 人民代表大会职权
2019年第3期 —— 八面来风 作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职权有: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在职权范围内通过和发布决议;

3、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

4、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5、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政工作的实施计划;

6、选举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7、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8、听取和审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工作报告;

9、撤销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10、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11、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12、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

13、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少数民族聚居的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在行使职权的时候,应当采取适合民族特点的具体措施。




 楚仁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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